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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机构案例库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上称侵犯财产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最近虽然办理了许多财产犯罪案件,主要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其中:李某盗窃价值60余万,程先华律师辩护改认定15万并认定自首被减轻处罚获刑1年6个月不上诉案;张某诈骗70万,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侦查阶段介入3月,检查机关终不予起诉案;王某保险诈骗罪一审实刑二审本网辩护缓刑;全国首例泥头车偷排泥浆追究刑责案,毁坏财物价值12万判只刑9月;梁某冒充外国人诈骗27万案;团队所办理的这类犯罪案件除抢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外,都将一定的财物数额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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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判处一年缓刑一年
收案日期:2013/10/12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893次
[核心提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经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介入,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 号
 (2013)牛刑初字第81号
承办律师
  唐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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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经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介入,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控方意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12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撬锁手段进入广州市天河区某村290号2号房间内,窃得金××的现金人民币4400余元。
2.2012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撬锁手段进入广州市天河区某村512号1号房间内,窃得兰××的“水立方”牌手机一部、挎包一个及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3.2012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撬锁手段进入广州市天河区某村512号2号崔××房间内行窃,未窃得物品。
4.2012年8月下旬间,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撬锁手段进入广州市天河区某村477号房间内,窃得陈××的黄色圆领T恤衫一件。
认为,被告人王爱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办案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爱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改锥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爱举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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