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判处一年缓刑一年
[核心提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经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介入,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经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介入,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控方意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12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撬锁手段进入广州市天河区某村290号2号房间内,窃得金××的现金人民币4400余元。
2.2012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撬锁手段进入广州市天河区某村512号1号房间内,窃得兰××的“水立方”牌手机一部、挎包一个及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3.2012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撬锁手段进入广州市天河区某村512号2号崔××房间内行窃,未窃得物品。
4.2012年8月下旬间,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撬锁手段进入广州市天河区某村477号房间内,窃得陈××的黄色圆领T恤衫一件。
认为,被告人王爱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办案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爱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改锥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爱举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