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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辩力机构刑辩团队
刑辩力机构是全国首个跨律所跨区域合作办案的律师联盟机构,也是全国唯一专门从事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的刑辩机构。创始人刘平凡律师是深圳律协首届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委会主任,专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商事犯罪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复核、刑事上诉等案件。特别擅长:网络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财产犯罪等案件辩护。以办案流程标准化建立机构品牌化、专业化;以“勤若牛,信若山,谦若水,势若雷”为精神;以“无私方能长久、合作才能共赢”为理念。机构制定 [“刑”动鹏城“辩”布中国] 的发展目标。服务电话:400-606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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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亮 刑辩力机构·辽宁律师
—— 诚信正直做人 精细严谨办案
王玉亮

 

个人简介:

王玉亮律师,现为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兼任牛律师·刑辩力机构成员(总部:深圳市)

      王玉亮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本科专业,198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经十几年的从业实践,对各类刑事犯罪及经济纠纷案件有独到的见地和经验。

 


     个人特点:

     反应敏捷,逻辑思维严谨;语言文字精炼,社会实践与经验丰富;阅卷缜密,出庭代理干练。

 


王玉亮律师主要成功案例

 

    1、曲某盗窃案免于起诉

李某系某单位工程部负责人,在工作中因为公司订购的电视转发器未能如期到货,为免除误工赔偿损失,伙同他人窃取某公司安装在某小区内的同类电视转发器三台。2012年案发后,受害单位以数年前采买价报案数万元,侦查机关亦准备委托物价机关进行涉案数额司法鉴定。王玉亮律师代理此案后多次与办案人员和鉴定人员沟通,最终鉴定为数千元人民币。案件移送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后,王玉亮律师又积极与受害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及谅解,在提出免于起诉的辩护意见后,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李某等三人盗窃犯罪一案免于起诉。

 

2、谢某滥用职权案免于处罚

谢某系某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负责辽宁省某畜牧行政机关实施的畜禽养殖资金补贴项目中,被举报滥用职权及受贿。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王玉亮律师接受辩护委托,经与同案辩护律师合作,抓住该项目是县、市、省三级推荐、审核、确定;由三级畜牧、财政专家打分、两局局长办公会议分别集体讨论通过等关键环节,力辩绝非被告谢某一个人能够确定项目入围。对指控其受贿犯罪一节,经律师调查系多为历年包括涉案项目实施之前年节接受,并在数额上存疑。经沟通与辩护,最终检察院作出受贿罪不予起诉;滥用职权犯罪被法院判处免于处罚。

 

3、曲某受贿犯罪被从轻处罚

曲某是丹东市某通讯公司工程部职员,在负责外包工程发包和施工管理中,先后接受施工作单位贿赂29.8万元人民币。2010年案发后被侦查与检查机关指控犯有受贿罪提起公诉。

王玉亮律师接受辩护委托后,经过调查了解:曲某所任职的某通讯公司是在香港上市的一家股份公司,不是国有全资企业;曲某只是该公司工程部的一名职员,不是国资委派驻公司的管理人员,依法不能构成作为主体为公务人员的受贿犯罪,而应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玉亮律师据此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改变罪名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将上述辩护意见及时通知该公司另外涉案人员的辩护律师。最终与法院达成刑事和解,虽仍以受贿罪定罪,但对曲某犯受贿29.8万元的犯罪行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4、深圳市于某等三名被告合同效力确认纠纷案一审胜诉

2015年,于某等三人与栗某签订合作经营餐馆合同,约定由于某等三人出资,栗某提供品牌与管理,并具体负责店铺装修,为此于某等人先后投资近三百余万元人民币。开业不久于某等投资人发现经营账目不清,为此提出解除协议,并约定适时进行对账。

某日,在栗某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双方在餐馆内从下午18时到次日凌晨进行对账,之后双方签署栗某应归还于某等人92万元的《还款协议》。次日栗某到公安机关举报于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在公安机关排除犯罪行为后。栗某又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由起诉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

王玉亮律师接受委托后,在研究案件全部材料后,注意到双方对账虽然长达七个多小时,但是内容涉及到了十几笔工程装修及采购内容。更抓住其中原告栗某不予认可的几项并没有签字认可,也被被告于某等人认可排除的细节。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否定原告声称的胁迫行为存在。最终法院以:不足以认定《还款协议》系原告受到胁迫而签订,亦不足以证明存在合同可撤销的其它事由,原告主张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5、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胜诉

丹东市某粮食公司,从1996年到1998年间,先后从农业发展银行贷款2000余万元人民币。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权被多次转让给商业银行。2005年上述债权又被转让给长城公司某市办事处。2012年该办事处在天交所将该债权挂牌,以300余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让给丹东市某资产管理公司。2014年该资产管理公司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丹东市某粮食公司即时偿还其中的1200余万元金。 

王玉亮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后,在查阅全部案卷及进行调查后,及时提出反诉,请求确认不良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并提出上述转让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没有以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前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该国有公司的主管机关,以保障其优先购买权。并在几轮庭审中,就是否通知与何种有效方式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展开激辩。最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丹东市某粮食公司系国有企业,案涉贷款是政策性贷款。该不良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本案被告长城公司某市办事处在该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丹东市某粮食公司的主管部门,故该转让行为无效,依法驳回原告丹东市某资产管理公司的起诉。代理案件胜诉避免了国有公司重大资产流失,也为日后双方庭外和解奠定了有利的谈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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