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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辩百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牛律师刑辩团队辩护:盗窃罪盗窃金额是辩护关键,量刑起点和刑罚幅度也和金额有关,因此我们团队会围绕金额逐步辩护“做文章”;也会重视在量刑情节上抓到主动权;更为关键的是:我们的辩护重视结合刑案的程序特性而关注效果的持续性和着眼于长远的目标,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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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之后电话告知失主还构成盗窃罪吗?
2015/4/28 13:57:54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731次   
关键词:盗窃罪与非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主要案情】

 

被告人郭某,女,1971年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19991223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00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曾在某公司做临工,开始与公司负责人何某关系较好,后来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在精减人员时,郭某被辞退。郭对此心怀不满。199911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郭某窜至何某家,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盗走何某沙发垫下面存放的人民币2500元,并用改锥撬开铁柜抽屉,盗走仿白金钻戒两枚,价值人民币1426。并盗走帐本,驾驶证等物。郭某盗窃作案后于当天下午4时零6分,向何某打电话说:“你还在外面?你到派出所告我吧?何某当时未在意。当日下午540分何某回家,发现大门虚掩着,随即发现窗户被撬,家中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抓获。郭开始对盗窃事实并未承认,后承认了部分盗窃事实。郭某盗窃后,即对赃款进行了挥霍。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时,仅交出现金2300元。

 

【法院认定】检察机关对郭某以盗窃罪对郭某起诉,法院认定郭某罪,依照刑法264的规定,对郭某作了有罪判决。

 

【疑难问题】如何认定盗窃的主观故意,盗窃之后电话告之失主,是否可以改变盗窃性质。

 

【分歧意见】

 

对郭某如何处理,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曾与何某有矛盾,盗窃何某财产只是为了报复,而且盗窃后又向何某打电话,这说明郭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郭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因而,郭某不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郭某盗窃向失主何某打电话,并不是表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欺负失主不敢报案。失主被盗后,经认真清点,确认被盗现金是5000元,另还有BP机一个等物。而被告人只承认盗窃2500元。并已开始挥霍,这说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被告人郭某构成盗窃罪

 

【评析意见】

 

我们认为,仅凭被告人郭某盗窃后向失主打电话,即认为被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缺乏根据的。要确认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把被告人向失主打电话前后的行为,进行综合评判,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通过对本案综合分析,我们认为,被告人郭某在客观上具有盗窃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1.从被告人打电话前的行为看,被告人在客观上完全符合盗窃罪特征。被告人郭某事前没有告知失主何时盗窃,行窃时失主家中无人。被告人完全是在财物所人不知的情况下,背着财物所有人,翻墙入院,撬门入室,进行盗窃,其行为完全符合秘密窃取财物的特征。至于被告人盗窃后向失主打电话,其行为发生在盗窃既遂之后,先不说向失主打电话的真实含义和意图是什么,仅就打电行为本身无法改变已既成的盗窃事实。

 

2.打电话本身的内容,没有归还财物的明确意见表示,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被盗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向失主打电话并没有向失主说明其盗窃了哪些财物,或向失主提出解决问题的某种条件,然后将财物归还等内容。而只是向失主说:“你还在外边?你去告我吧?”这句话内容含糊不清。既可以理解为被告人欺负失主不敢报案,也可以理解被告人向失主示威:你告我也不怕。还可以有其他理解。但很难从这句话中理解: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3.从被告人郭某打电话后的行为表现看,被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郭某不仅在电话中没有明确归还财物的意思表示,打电话后也没有积极寻求归还财物或解决什么问题的要求和途径。而是将所盗财物进行处置和挥霍,这说明被告人根本没有归还财物的意思。同时,失主报案以及事后反复核实被盗窃现金是5000元,而被告人只承认盗窃2500元。虽然公诉机关和法院都只认定为2500元,但并不能排除失主被盗窃5000元,被告非法占有另外2500元的目的。既使按照被告人郭某自己承认盗窃为2500元,当时也只退出2300元,余款被挥霍,这些事实说明,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是非常明显的。

 

4.从被告人与失主的经济关系来看,经过公检法机关调查认定,被告人与失主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失主不存在欠被告人的任何经济债务。因而,也不存在被告人通过盗窃失主的财物作筹码,向失主讨还债务的问题。这说明本案是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报复盗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通观全案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那种仅因被告人盗后向失主打电话,即否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不客观的。此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我们认为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此案犯在认定盗窃事实上,还值得研究。一是失主报案被盗现金是5000元,而被告人供述为2500元,从现有失主的报案是可信的,应认定为5000元为宜。二是被告人同时盗窃有一个BP机,价值1198元。此BP机已从被告人哪里追回,并已退还失主。该BP机完全应认定为盗窃。但上述两笔由于起诉书未认定,法院在判决时亦未认定。

 

本篇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

 

原标题:盗窃之后电话告知失主,是否构成盗窃罪

作者:王礼仁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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