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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辩百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牛律师刑辩团队辩护:诈骗罪诈骗金额是辩护关键,量刑起点和刑罚幅度也和金额有关,因此我们团队会围绕金额逐步辩护“做文章”;也会重视在量刑情节上抓到主动权;更为关键的是:我们的辩护重视结合刑案的程序特性而关注效果的持续性和着眼于长远的目标,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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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罪名档案 — 诈骗罪
  • 诈骗罪认定原则及争议问题探究

    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及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都是司法实践中不好处理的问题。数额既是认定诈骗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又是对诈骗犯罪分子量刑的主要依据之一。因而研究诈骗数额对于正确认定诈骗犯罪,有效地惩治诈骗犯罪分子,均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被告人“拆东墙补西墙”的数额该如何认定。
  • 准确界定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诈骗罪的方法

    有些罪名因为某部分的一些结构可能相似而导致罪名的一些争议,在抢夺罪和诈骗罪汇总,它们二者之间是如何进行争议与及分析的呢?
  • 诈骗罪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

    特别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法条竞合现象;法条内容具有对立关系与中立关系时,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补充关系只是特别关系的另一种表述;包容关系只是特殊关系的外表现象。对于特别关系,原则上采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但在一定条件下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某种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定罪量刑。
  • 如何理解和处理诈骗罪的特殊情形-三角诈骗

    各国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通说认为,交付行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交付行为这一要素,是‘没有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做出如此解释,显然不是
  • 诈骗罪构成中如何认定财产损失

    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受骗者基于认识处分(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1]问题是,如何理解财产损失在诈骗罪中的地位(是否独立的要素)?何谓“财产”损失(是采取法律的财产说、还是经济的财产说)?如何认定财产“损失”(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还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这些都是
  •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

    诈骗罪中受骗者的财产处分行为在其“认识错误”与行为人的“取得财产”之间起连接作用,并具有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机能;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受骗者;在两者间诈骗的情况下,财产处分者既可能是财产所有者,也可能是财产的单纯占有者;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受骗者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处分财产,是指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
  • 表示的事项具有真实性,是否成立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说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事项的虚假,既可以表现为全部事项的虚假,也可以表现为部分事项的虚假。虚假的表示既可以通过提出某种证据予以证明,也可以不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如果所表示的事项具有真实性,则不成立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 2014年十大新型诈骗电话 哪个都让你防不胜防

    2014年即将结束,那些游手好闲、居心不良之徒,又会想着法子干一票、捞一把、摸一手,各路骗子年底又开始“大显身手”,电信诈骗高峰再次到来。对此,360手机安全中心盘点了2014年十大高发电信诈骗类型,手机用户一定要提高警惕,了解骗局提早预防,并安装360手机卫士等安全软件识别诈骗短信和电话,特别提醒老年人注意防范。
  • 技术型银行卡诈骗防范技巧大公开

    大家都知道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警惕可疑电话和短信、妥善保管银行卡、谨慎对待ATM异常现象,但是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诈骗手段,如何才能不掉进圈套。
  • 最新银行卡诈骗手法及典型案例

    通过QQ、淘宝等方式骗取银行卡信息后复制伪卡,甚至是通过账户共管后复制伪卡等新型的信用卡技术型犯罪类型层出不穷,手段高超,手法隐蔽,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 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被告人周华、贺克广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明佳等五人诈骗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请示》的函件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复。
  • 谨防假借南水北调工程名义进行的融资、索取工程保证金、招工等形式的诈骗

    为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良好形象,确保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公安部联合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表现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性严重,应重点防范

    近年来,一些地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大案要案接连发生,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看全文
  •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区别,正确适用逮捕条件,避免越权插手经济纠纷

    近来,少数地方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审查把关不严,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甚至不构成犯罪的人作出了批捕决定,为少数基层侦查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异地抓人、扣物、查封企业财产等行为提供了“合法”外衣。影响了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助长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保证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
  • 已经开始实施保险诈骗,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是否要收到刑罚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购买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构成何种犯罪的认定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发布的司法解释,全文在这里,欢迎阅读。
  • 保险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标准认定及追诉标准

    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对“情节严重”尚无具体司法解释。本案中,张某隐瞒其妻子已患癌症的事实,向中国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和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共投保43万元,并在其
  • 诈骗犯罪量刑标准及从轻、从严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 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1996发布的有关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目前仍然有效,但也请广大读者注意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运用。
  • 广东省诈骗刑事案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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