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行贿58.9万元,刘平凡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最终获刑8年

收案日期:2012/07/06  浏览次数:1672次


[核心提示]:张某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共计58.9万元,涉嫌行贿罪,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时刘平凡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依法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最终仅获刑8年。

[案 号]:[2013]际刑字第0705号

[承办律师]:刘平凡 唐 源

[关 键 字]:行贿罪、受贿罪、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律师、中国牛律师刑辩团队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为了给一些在深圳不具有购房资格的投资者办理虚假完税证明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分别向深圳市地税局某办税大厅协税员杨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5.1万元和9.8万元。20l1年l0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向帮其办理虚假完税证明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另一办税大厅协税员李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30万元。在此期间,为了让虚假完税证明在进行房产转移登记的资料审核时能够顺利通过,被告人张某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某登记科的邓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4万元。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向侦查机关供述了其向杨某和李某行贿的事实。其中,被告人张某在笔录中供述向杨某行贿10多万元,向李某行贿30万元,向邓某行贿5万元。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分别向杨某行贿24.9万元,向李某行贿30万元,向邓某行贿4万元,行贿总额为58.9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方意见

被告人张某在侦查机关对其第一次讯问时,主动交待了其全部行贿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结合其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等情形综合来看,法院在对张某量刑时应当予以从轻考虑。

争议焦点

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自首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办案总结

对于像行贿罪、受贿罪这种存在对合犯的犯罪,“如实供述”的内容不仅包括行为人本人实施的行为,还应当包括行贿对象的身份信息、受贿行为等才能满足构成自首的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