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某以恋爱结婚为名涉嫌诈骗,利志鹏、丘梅清律师介入辩护,减轻判处一年

收案日期:2016/07/08  浏览次数:2160次


[核心提示]:认定被告人实施诈骗的具体数额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的只有三被害人的被骗事实,其涉案数额为人民币37800元,而其它被害人的被骗事实经过和数额,只有被害人的一方陈述,被告人对此亦不予供认,且无证人的证言、相应的物证、书证相印证。

[案 号]:(2016)粤际律刑字第0708

[承办律师]:利志鹏

[关 键 字]:婚姻恋爱诈骗,财产诈骗,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14年开始,被告人C隐瞒已婚事实,以恋爱结婚为名与被害人Q某和L某交往,虚构各种理由骗取二人钱财。2015年7月开始,通过婚恋网站物色诈骗对象并继续以恋爱结婚为名与多名被害人交往,后虚构各种理由骗取各被害人钱财。被告人C共骗取各被害人人民币三十二万余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三到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人C某隐瞒已婚事实,以恋爱结婚为名与被害人Q某和L某交往,虚构各种理由骗取二人钱财。2015年7月开始,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站物色诈骗对象并继续以恋爱结婚为名与多名被害人交往,后虚构各种理由骗取各被害人钱财。

辩方意见

       一、从本案证据来看被害人向侦查机关被被告人骗取钱财,其中有六名被害人称通过现金支付,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六名被害人将款项实际支付给被告人,起诉书中对指控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为326100元,并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对被告人犯罪数额作减算处理,被告人犯罪金额是37800元;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在恋爱期间,与被害人虽然有经济往来,但这与单纯的诈骗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案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恋爱关系仍然持续,尚未结束,被害人能通过微信或者电话随时联系的上被告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提出的还款要求均给予了回复,并未置之不理,也从来没有失联过。


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7800元,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