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志鹏律师为跨区域网上售卖疑似枪支配件,L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辩护

收案日期:2018/08/07  浏览次数:1765次


[核心提示]:“由于枪支的特殊性,我国对枪支实行了严格的管控,对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进行了入罪处理。有些人出于好奇或者爱好,往往以身试法,私下里进行枪支的买卖、收藏等活动,特别是在农村,不少群众有打鸟、狩猎等爱好,他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和认识,对气枪等非军用枪支存在很多错误认识。

[案 号]:〔2018〕粤际律刑字第LZP-0807号

[承办律师]:利志鹏 admin

[关 键 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基本案情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L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利志鹏律师为L某涉嫌非法买卖一案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L某2018年727日移送深圳市某检察院审查起诉,现羁押于深圳市第X看守所目前,本律师已于2018年08月08日成功专项会见嫌疑人L某。本案律师目前正在联络承办民警以及承办检察官进一步了解案情。

律师办案

18-08-07
21:00 
18-08-08
00:10

接待委托人
接待委托人,解答法律咨询,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书等材料

际唐律师事务所

3.2小时

18-08-08
06:00 
18-08-08
11:00

异地出差
搭乘的士、火车前往湛江市

湛江

5小时

18-08-08
13:00 
18-08-08
16:40

会见嫌疑人/被告人
搭乘的士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取得嫌疑人本人同意委托律师辩护,告知案件涉嫌罪名、权利义务及阶段流程,分析案件走向。

湛江市X区看守所

3.7小时

18-08-08
20:00 
18-08-08
21:30

案情研讨
分析嫌疑人陈述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否符合刑法规定,分析案件立案管辖是否有误,分析嫌疑人在本案中地位和作用。

湛江

1.5小时

18-08-08
23:00 
18-08-09
01:00

协助拟写文书
参与拟写《关于本案立案管辖异议书》

湛江

2小时

18-08-09
08:30 
18-08-09
10:00

阅卷并审查
提交委托手续,取得全案卷宗,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管辖异议的法律意见。

湛江市X区检察院

1.5小时

18-08-09
10:00 
18-08-09
11:50

会见嫌疑人/被告人
告知嫌疑人案件最新进展,以及告知嫌疑人对案件的管辖、案件罪名性质(涉恶)的法律分析。

湛江市X区看守所

1.8小时

18-08-09
13:00 
18-08-09
14:30

与家属沟通
将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沟通、初步阅卷等工作内容得出的初步法律意见告知家属

湛江

1.5小时

18-08-09
16:00 
18-08-09
19:20

异地出差
搭乘火车回程深圳

深圳

3.3小时

18-08-10
14:00 
18-08-10
16:00

阅卷并审查
全案第一次阅卷,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着重对鉴定意见分析是否合法、合理。

际唐律师事务所

2小时

18-08-14
10:00 
18-08-14
11:30

案情研讨
对阅卷后得出初步辩护意见提纲,律所组织对其中疑难点进行研讨,在场律师均发表意见。

际唐律师事务所

1.5小时

18-08-23
16:00 
18-08-23
17:00

与办案机关沟通
与检察官沟通案件管辖的意见,检察官口头告知正报批上级检察院

际唐律师事务所

1小时

18-09-03
10:00 
18-09-03
10:30

与办案机关沟通
了解案件正式转移深圳管辖,嫌疑人关押于深圳第X看守所,已告知家属

际唐律师事务所

0.5小时

18-09-04
15:00 
18-09-04
17:00

会见嫌疑人/被告人
1.转告她家人一切安好;
2.分析案件变更管辖的原因;
3.根据阅卷,分析现阶段案件的走向,以及指控证据是否充分
4.询问现关押状况(充分保障饮食、睡眠),生活费有XXXX元(从湛江转过来的)

深圳第X看守所

2小时

18-09-06
14:00 
18-09-06
14:45

案情研讨
对嫌疑人主观明知进行研讨

际唐律师事务所

0.8小时

18-09-10
09:00 
18-09-10
11:00

会见嫌疑人/被告人
告知案件进展,询问案卷中“五金配件”的细节

深圳第X看守所

2小时


控方意见

1、L某参与实施涉案买卖枪支行为,对买卖枪支系明知主观;

2、《鉴定意见》疑似枪支部件作出认定,认定被告人L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依据。

辩方意见

辩护人对L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定性,对L某在本案共同犯罪,辩护人均予认可理由如下:

一、全案卷宗无证据证明被告人L某参与实施买卖枪支行为,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L某对买卖枪支系明知主观故意。本案重要指认L某的证人A、B不能说明交易对象的身份信息,证人C、D在接受询问过程中明确表示卖家性别为男性,换言之,在淘宝和微信操作售卖环节的人不是被告人L某,其次,从案卷得知,被告人X某在侦查期间共作出6次笔录,对L某是否参与买卖本案疑似枪支部件、如何参与的供述内容前后不稳定,故,本案也无其他证人证明起诉中所陈述被告人L某参与买卖环节。对L某的主观故意,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法庭应采纳被告人L某自始而终的辩解,即根据货物特征相信X某售卖产品为“五金配件”符合正常逻辑。

二、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违反《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关于非制式枪支散件鉴定标准的规定,该《鉴定书》不作为认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依据。

三、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的鉴定论证不足,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该《鉴定书》不作为认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依据。

办案详情

BananDetails


开庭详情

Kaiting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