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以客体为中心展开对侵占罪和盗窃罪准确区分
物权和所有权是民法的领域,由于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后盾法,它对物权和所有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切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所以对财产犯罪的解释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本文在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常见的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它们的不足,并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民法理论来提出新的区分方法。该区分方法以犯罪客体为中心,利用犯罪客体的刑法解释机能和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对犯罪构成其他方面进
案件的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是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定性模糊的因素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的区分一直以来是办案中争议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每个案例都有自身的特殊之处,由于案件的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定性模糊。本文从刑法基本原理、“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对涉案财物的处分权限、被侵犯财物的状况等视角出发,阐述了作者就两罪区分的一些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对盗窃罪加重情节加以分析
以“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珍贵文物”为切入点,对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和法定刑进行分析,发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为模式、加重情节、法定刑设定的认识极为混乱和不科学,从而造成了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行为的构成性地位不明,加重情节规定层次混乱,法定刑设定依据与幅度失当等问题,而造成这些混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科学的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把握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标准
盗窃罪既遂形态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对此形态的准确把握极为艰难。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与盗窃行为的对象、盗窃行为的手段、盗窃行为时的环境及条件均有密切关系。同时盗窃罪的故意和盗窃数额对本罪既遂也具有修正意义。
秘密窃取电脑COA标签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COA标签的使用价值,体现在COA标签的两大功能上,即激活功能、证明功能。激活功能,是指用户可以通过激活COA标签上的25位序列号,对正版软件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实现正版Windows的各类功能。对于用户来说,随机粘贴的COA标签上附带的序列号就像备用钥匙一样,在某些系统崩溃或硬件故障(特别是主机板故障)无法“一键恢复”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机修复后使用这
对盗窃罪保护法益合理界定是正确处断此类案件的必备条件
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究竟采取所有权说还是占有说,在德日刑法以及我国刑法理论之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就一般情形而言,无论采取所有权说或者占有说,对案件的定性并不存在分歧,但是在特定案件中对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影响。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立场,对盗窃罪保护法益应当提倡“新修正的所有权说”。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所有权人擅自处置被公权力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的财
结合案例对盗窃罪中的“扒窃”进行探讨
形式解释谨守入罪,而实质解释在出罪上发挥功效,是解释盗窃罪中“扒窃”时应坚持的立场,这构成了对“扒窃”的限缩解释,而这一解释既要受总则条款的制约,也要受分则中盗窃罪本条及相关条款的制约。“公共场所”是“扒窃”成立盗窃罪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并非“扒窃”成立盗窃罪的必要要素和实质标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才是“扒窃”成立盗窃罪的必要要素;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
入户盗窃惊醒了失主是定盗窃罪还是抢夺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是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司法2013年4月3日“两高院”也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本案中吴刚进入陈某的房间盗窃,该房间与外界相对隔离,而且陈某经常在该房间
从当前的国际立法实际和司法现状来看洗钱罪的犯罪客体及立法问题
在我国,现行刑法典是将该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这说明立法者所着重关注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因而也使得大多数学者认为该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但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
只有对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严格掌握才能对其准确定性
财产犯罪认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财产犯罪的有因与无因的问题。如果客观上采取了属于财产犯罪的手段,但之前存在经济纠纷或其他特殊的原因,那么行为人即使实施刑法所规定的某些财产犯罪手段取得了财物,也不能构成财产犯罪。这在认定财产犯罪上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也是财产犯罪与某些民事纠纷相区分的标志。
以盗窃罪为例探讨财产犯罪的数额认识以及数额认识错误问题
财产犯罪的数额是否需要认识,如何进行归责,需要根据故意内容进行判断。在概括故意场合,根据拎包原理,所知与所犯皆可归责于行为人。在确定故意场合,根据财产犯罪的规范构造,数额指涉结果数额时,不属于认识内容;指涉行为数额时,属于认识内容。此时,所知与所犯不一致,发生认识错误时,判断规则可归结为:所知轻于所犯时从所知,所知重于所犯时从所犯。
不能以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由否认该行为构成财产犯罪
一、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概述;在刑事案件事实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时,一些人习惯于以“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由,得出不成立财产犯罪的结论。这种观念与做法并不可取。二、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分述。那么,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法上的哪种犯罪呢?
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 财产型犯罪也越来越多样化
财产犯罪是所有现代化国家犯罪的主要形式,表明财产犯罪与现代化密不可分,它是现代化发展付出代价的一个重要表现。在现代化进程中,造成财产犯罪增多的原因在于:犯罪机会增多,贫富悬殊加剧,价值观念混乱,腐败现象蔓延,犯罪惯性使然。必须针对这些原因,采取有效的对策,才能控制财产犯罪的增长。
准确区分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以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为例
区分盗窃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不在于是否有归还的意图,而是是否对他人财物的利用可能性构成严重的妨碍;盗窃、诈骗罪与侵占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占有归属的确定;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利用意思的有无;处分行为是一种分界要素,在处分行为难以认定时,能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认定行为的性质是欺骗还是恐吓,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还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
从比较中日两国危害公司资本制度的犯罪行为来探讨危害公司财产犯罪
各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目前多有将“获取本公司股票”行为规制放宽的趋势,包括日本也有这种动向,因此,我国刑法目前不宜将此种犯罪列入。“违法分红”行为往往与“虚假决算”行为结合在一起,对上市公司的财产和正常运营有相当大的危害,应当列入刑事犯罪。对现代期货、证券犯罪来说,增设背任罪是十分必要的。
以“酒托”案件为依托和例证 对被害人承诺效力问题作出探讨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刑法理论的更新与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类型案件的刑法适用,既是检验刑法能否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标尺,也是刑法实现社会管理机能的重要体现。“酒托”类案件就是其中一例。通过对财产犯罪中被害人承诺效力判断标准的扩大化与财产损失界定的实质化,可以为“酒托”类案件的司法定性提供充分的法理依据。其更深层次的刑事政策考量则是“酒托”诈骗行为具有以预防为目的
6.5亿元集资诈骗案,1500多名老人中招,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
2006年至2009年间,广东某世纪保健品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宣传保健为名、提供免费体检为幌子,指使其员工到公园、花园等公共场所将老年人带至该公司办公地点进行免费体检。经过专业培训的员工以“服务热情周到,让老年人感到很贴心”的办法,向老年人推销其保健食品。他们还以办理公司的消费卡成为会员,投资可获年息20%~3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为客户办理租赁消费卡,以
盗取出售的网游账户转卖被判刑 盗窃虚拟财产同样构成犯罪
法官点评:罗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刘晓娜法官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行为表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刑法对盗窃对象也有扩张解释的趋向,盗窃的公私财物,不仅包括货币、实物,还包括Q币和游戏账号、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如本案
罗湖法院首次对支付宝账号进行财产保全:加强对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平台的监控和执行
罗湖法院的查封冻结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得到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重视,该公司积极配合,将涉案支付宝账号内现有的资金人民币25000余元予以冻结,并承诺将对该支付宝账号予以技术处理,自冻结之日起该支付宝账号不能用于支付、提现,但仍可以转入资金。罗湖法院此次对涉案当事人支付宝账户的查封,为今后对网络资金账户的查封冻结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加强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