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如何再次反转剧情—章假就不要承担责任了吗?

发布时间:2020-07-15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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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如何再次反转剧情—章假就不要承担责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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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六月飘雪的“窦娥冤”,现有七月嘲笑的“逗鹅冤”。事情大概是这样,6月29日,裁判文书网显示,腾讯申请法院查封、冻结、扣押了老干妈名下价值162406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据说是因为老干妈拖欠腾讯一千多万广告费。全网一片哗然,老干妈不至于啊。果然,剧情出现反转,6月30日,老干妈在公众号发布声明,称从未与腾讯公司签署过合同。呐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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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7月1日,警方通报,有不法人员冒充老干妈与腾讯公司签订合同,据说是用私刻公章的手段,已被刑事拘留。于是腾讯被全网嘲笑,出现了7月的“逗鹅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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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还真的挺冤,大战才开始,就被全网嘲笑。被诈骗了,腾讯这笔上千万的广告费就问老干妈要不回来了吗?这可真不一定。
犯罪行为并不当然否定合同效力。什么意思呢?也就是即使老干妈签合同的员工涉嫌犯罪,合同不一定就不要履行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角度,如果腾讯在签合同的时候善意且不存在过错,老干妈这笔广告费就跑不了。
那怎么判断腾讯有无过错?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学概念“表见代理”,什么是表见代理?朱庆育教授在《民法总论》中指出表见代理是“基于交易安全保护思想,对于无权代理之善意第三人提供积极信赖保护的制度。”具体就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
简单地说,就是即使老干妈的员工无权代理老干妈,如果腾讯是善意的,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比如审查了对方是不是足够的授权,是不是特定职务,是不是具有和签署广告高度关联的职务等等,腾讯无过失地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老干妈员工具有代理权,那么即使章是假的,只要人是真的,老干妈就要付广告费。
但是腾讯被全网嘲笑,也不是被白笑。因为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表见代理的证明度非常高,腾讯必须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善意的鹅宝宝,否则就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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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2008年,深圳机场就因为高管私刻公章,与兴业银行就“2.25亿贷款”大战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简要案情是深圳机场的总经理伙同他人私刻深圳机场公章,用深圳机场的名义从兴业银行贷款2.25亿,私自占有贷款。后深圳机场这些员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兴业银行起诉深圳机场要求返还2.25亿贷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机场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深圳机场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应依法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签订和履行本案 2.25亿元贷款合同的过程当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伪造的证明文件和董事会决议未进行必要的鉴别和核实,在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检查等环节具有明显疏漏。……故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对本案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各打五十大板,深圳机场和兴业银行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深圳机场公司承担本案2.25亿元贷款本息损失的近85%,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自行承担本息损失的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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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腾讯最终能不能反转剧情,拿回广告费,还是要看证据。如腾讯存在过失,没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就没有表见代理适用的余地,广告费可能就要不回来了。但如果腾讯没有过失,老干妈存在过错,积极造就了员工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腾讯还是有可能要回广告费的。当然,腾讯有华南最强法务团队,我们吃瓜群众没必要瞎操心。
但是,日常签合同的操作,我们也会有。太阳底下无新鲜事,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搜“私刻公章”,能搜到的相关案例达到18644个,假章是防不胜防。章假不假,在实践中是很难分辨的,必须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来鉴定。难道以后签合同,还得带个鉴定人员?那倒不用,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日常签合同时,我们只要尽到必要合理的审查义务,法律最终是会保护无过错方的。


具体怎么审查?法律只要求形式审查,不要求实质审查。一看有无授权,有无代理权证书;二看职务,是不是一直负责这块业务的人员等;三对于担保合同,要特别注意。如果是公司提供担保,要特别注意审查有无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在审查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

未获证明之事,在法律上即不存在。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实施日期】 2021.01.01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 【实施日期】 1999.10.01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相关案例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字号】(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1期(总第157期)
【案例要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常代表该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故而其身份具有了特殊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私刻单位公章,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容易使银行误认为该人员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二款又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判断公司是否应当就高级管理人员私刻公章、骗取贷款行为造成的损失,需从该单位是否存在明显过失及该过失与所造成损失有无因果联系。公司对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监督和严格管理的责任,因疏于监督和放任管理致使个人骗取贷款得逞的,公司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