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15-01-08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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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规定:

 

被告人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人民检察院规定: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公安机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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