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像资料能不能一概认定为“视听资料”?

发布时间:2011-08-04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阅读次数:546

视听资料是指在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等载体上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种新的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越来越多地进入证据领域。作为证据使用的视听资料,是侦查人员事后获取的、记录犯罪实施过程、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一种证据。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认为,只要是以录音带、录像带等载体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就应认定为法定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这是不正确的。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能认定为“视听资料”:

1.直接指向证明对象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在道路上安装的路况实时监控、银行监控系统、工厂及住宅小区的保安系统在日常工作中录制的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称之为“视听资料”。

2.起固定证据作用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证人思想经常波动,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询问证人以及被告人的同时运用视听技术,采取公开或秘密的手段对*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行*贿*人和证人的证言进行录音录像,在审判环节能起到较好的效果,防止被告人翻供和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这些声像资料起固定证据的作用,应认定为“视听资料”。

3.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询问证人以及被告人时运用视听技术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侦查机关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排除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嫌疑。同理,在被告人和辩护人指控侦查机关涉嫌违法取证时,及时出示取证过程的声像资料,就其性质和证明作用而言,也属于“视听资料”。

 
 
 
 
牛律师深圳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团队:
由著名的刑法专家、教授和刑事辩护律师共同组建。以“专业与高效”打造最专业、最权威、最高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汇聚全国曾在公、检、法一线工作的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并借助刑法学专家的外脑资源,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服务。曾为办理多件国内影响较大的挂牌案件、领导批示的大案、要案,有着广泛的社会信誉。团队律师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分析和判断,绝不作毫无边际的夸口承诺。

 


 深圳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团队咨询电话:400606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