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资料不属于“视听资料”的声像资料?

发布时间:2011-08-04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阅读次数:572

1.声像资料属于勘查笔录。如果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是行为人完成犯罪后的行为,不能称之为“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固定和收集的一种手段和附属形式。如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的录像、拍照不能称之为“视听资料”,而是现场勘查笔录。

2.声像资料属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笔录。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人员常常采用讯问、询问与录音录像同步的方式记录讯问(询问)情况,给犯罪嫌疑人、证人形成思想上的巨大压力和心理震慑,能达到使其不敢翻供和翻证的目的。其实,这样的录音录像资料所起的作用,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笔录的作用是相同的,只不过前者更形象、直观、生动。这与前述起固定作用的声像资料不同的是看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如果用于固定证据,则为视听资料;如果用于反映讯问情况,则为讯问(询问)笔录。但是在证明办案人员讯问、询问过程的合法性时,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所取得的声像资料,则应称之为“视听资料”。

3.声像资料应该归入“再生证据”。如*受*贿*案件中,检察人员对*行*贿*人与*受*贿*人串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所取得的声像资料,就不是法定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再生证据”,只能作为证据线索使用,不可直接界定为视听资料。

由此可见,视听资料具有相对性,这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合理地将声像资料归入相应的证据种类,不能不加区别地将所有的声像资料统统归为法定证据中的“视听资料”。

 
 
 
 
牛律师深圳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团队:
由著名的刑法专家、教授和刑事辩护律师共同组建。以“专业与高效”打造最专业、最权威、最高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汇聚全国曾在公、检、法一线工作的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并借助刑法学专家的外脑资源,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服务。曾为办理多件国内影响较大的挂牌案件、领导批示的大案、要案,有着广泛的社会信誉。团队律师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分析和判断,绝不作毫无边际的夸口承诺。

 


 深圳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团队咨询电话:400606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