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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秉承办案标准化和流程化及团队化的标准,擅长办理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重大、复杂渎职罪案件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也擅长办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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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有哪些方面?
2015/4/20 16:57:04   来源:正义网   浏览次数:572次   
关键词:什么是职务犯罪  牛律师刑辩团队  4006066148  贪污村集体所有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  


近年来,我院为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了涉农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无论是院内各科室部门还是检察室,都在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办及预防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这两年来,“走千企进万户”活动的积极展开,使法律宣传工作以及涉农职务犯罪得到了有效预防。

 

两年以来我室共办理涉农案件四件,进驻涉农专案组三次,接受农村信访工作五次,对涉农工作的开展有了一定的了解。随着辖区经济繁荣发展,住宅小区建设以及拆迁工作不断深入,一些涉农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关系到全区经济建设的大局。无论是年前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还是中纪委今年的工作部署,都将基层特别是农村工作的职务犯罪预防提上了议案日程。农村职务犯罪的发生主要集中在征地补偿方面,就此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案发特征及具体表现:

 

1、在发放征地补偿款的环节,贪污村集体所有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问题突出。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有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项规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条对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一般明确属于村民所有的补偿款不易发生问题,被贪污的补偿款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不易划分给具体村民的部分,这些补偿款大多数村民不清楚,一些村干部往往隐瞒这部分补偿款而据为己有。另外在补偿发放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虚报地上附着物,骗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现象。征地补偿款发放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虚报地上附着物,骗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现象。

 

2、在管理征地补偿款的环节,利用管理征地补偿款的工作之便,挪用公款犯罪突出。按照规定,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照土地使用情况给予群众发放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其中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暂时没有发给群众的部分,金额较大,一些群众干部利用掌管征地补偿款工作之便,擅自挪用用于个人开支或进行营利活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我室所办理的一件王某挪用公款案就是此种类型,因手中掌握着村委会土地补偿款没有发放,而利用手中权力借于他人使用,其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3、在自主开发住宅小区建设的过程中,涉及工作协调、矛盾化解等各方面都需要地方的支持和配合,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依靠有些负责征迁工作的村干部,离开他们的支持,有些建设工作很难顺利开展。如此一来,这些村干部中就掌握着和开发投资以及工程建设单位讨价还价的资本,有些人就利用这些资本进行贪污受贿。主要村干部以做征地动员、加快征地进程为借口,向开发商索要额外款项,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为达到向开发商索贿的目的,往往组织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其他势力阻挠征地拆迁工作。

 

二、案发原因

 

1、农村基层管理权力过分集中。在征地补偿领域,乡镇政府对征地补偿款的有效监督不足,权力主要集中在村委干部手中,主要是村支书、村主任及村会计的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往往被这些人垄断。而在征地过程中,由于被征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需要村委会代表集体土地所有者实施丈量、计算、评估等行为,对征地补偿款项收取后又常常由少数村干部管理。这就导致了主要村干部相对容易发生贪污、挪用补偿款项的犯罪行为。同时村务公开不实、账务混乱。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村集体政务不实,农民群众对于征地补偿款的详尽情况不知道,村里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出纳对财务职务执行不严,财务收支都是由主要村委干部决定。

 

2、征地补偿款项的发放监督不到位。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征地补偿金的发放标注以及发放程序等缺乏明文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往往由各相关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临时性机构负责,所以各级政府部门在对其行使监督职能上也缺乏得力措施。而农民在整个征地补偿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征地补偿的标准、核定监督的程序等难以深入了解,当自下而上的监督缺位时,腐败便产生了。

 

3、一些村干部法制观念薄弱。往往认为“索要征地款占的是开发商的便宜,没要村集体的钱就不违法,不要白不要。”于是就变着手法,千方百计地骗取和索要,以便为个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殊不知这是借征用集体土地补偿之机索贿,受贿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我们办理的很多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大多犯罪嫌疑人都是因为不懂法律而实施了违法行为,同时这也说明我们的法律宣传不到位,法律宣传须继续进行。

 

4、立法不完善,刑法打击不力。由于立法滞后,目前国家规范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由于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导致司法机关在惩治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时立案难、取证难、定性难。,检察机关只对极少数村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多数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能越权办案,否则就会受到处罚,因此只能将有些举报移送公安机关,致使不少案件不能活不能及时的侦破,这样既影响了群众的举报热情,也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更助长了有些乡村干部的霸道作风和进行违法犯罪的胆量。

 

三、对此案件的预防对策措施

 

介于上述此类案件的特征及原因,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此类案件同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相应措施:

 

1、建立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对土地价格、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作进一步的规定,制定出内容实际、标准统一、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并在征地补偿过程中予以公布,以利于规范化实施,减少法律法规、政策无明确规定带来的违法违规操作的空间。

 

2、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村务、财务公开。要公开土地征用公告程序、土地审批程序、土地转让费、征用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都要予以公开,增强土地使用的透明度,杜绝少数村干部利用村民监督方面的不力,增加作案机会;

 

3、对征地工作被村委会包干的情况要更加注重监督。近年来的办案情况表明,村委会包干征地任务同时失之监督的情况,正是村干部贪污挪用征地款的“温床”。因此,征地工作被村委会包干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更要加强对征地、青苗等补偿款的监控管理,要对其有关补偿款是否已发放、是否已足额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认真清查有无拖欠、克扣、侵占、截留有关补偿款的行为。同时对于征地补偿款项应该单独立账目,与其他村委会收入支出区分开来,否则账目鱼龙混杂,难以区分,给村干部贪污征地款就提供了良好环境。

 

4、坚持涉农职务犯罪惩防并举。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涉及面广、影响大,直接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检察机关应当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征地补偿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维护法律的尊严,并给潜在的犯罪分子以有力的震撼。同时加强教育,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私欲膨胀、思想腐化是犯罪的主要根源之一,我们不仅要防微杜渐,及时防止控制犯罪行为,更要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犯罪思想根源。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思想道德、廉政教育以及其他综合教育培训,综合运用多种预防手段开展法制宣传;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件,通过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基层干部的宗旨意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能力,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

 

征地补偿工作是一项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派出检察室,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及打击也是我们的重点工作之一,我们应该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到征地补偿工作中职务犯罪的危害,严厉打击、积极预防征地补偿工作中的职务犯罪,为辖区的稳定和谐建设添砖加瓦。

 

原标题:浅谈涉农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

作  者:曹鹏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驻建设办检察室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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