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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醉驾”辩护做到极致!|刑辩力机构特聘讲师李鸣杰律师在刑辩力总部开讲
2017/12/15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77次   
关键词:醉驾辩护  刑辩力机构  刑辩匠人  律师培训  刑辩律师  

 

 

“全国醉驾辩护第一人”李鸣杰律师分享《醉驾案件的办案思路和办法》

 

 李鸣杰律师,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辩联络员,同时担任海宁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宁市教育局等近三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专注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有力推动了公安机关的规范执法和鉴定机构的规范鉴定,在浙江省乃至全国都具有较大的影响,被业界同仁称为“全国醉驾辩护第一人”。

 

2017年12月14日上午,李鸣杰律师亲临刑辩力总部——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为刑辩匠人分享《醉驾案件的办案思路和办法》。李律师主要围绕“鉴定意见”这一所谓的“铁证”,将“鉴定意见”的质证核心总结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通过对行政和刑事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我们展开细致的分析。仅一个醉驾案件都能做到如此精致,让人不由地心生感慨,着实佩服!

 

简析醉驾案件的辩护空间

李鸣杰律师开篇为大家简单介绍了醉驾案件的特点。很多人认为普通的醉驾案件因案情一般简单清楚,且其最高刑期仅为六个月拘役,故在定罪量刑上没有太大的辩护空间与辩护价值。在司法实务中,处理醉驾案件也普遍适用简易程序乃至速裁程序。此外,醉驾案件的核心证据通常来说较为单一,说白了就是鉴定机构出具的一份普遍律师都认为是“铁证据”的血液检验鉴定报告,无论是追究当事人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还是吊销当事人车辆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都离不开鉴定机构的这份“铁证据”。

但事实上,貌似简单至极的醉驾案件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其实并不简单,它属于典型的“行政与刑事交叉”的案件。从诉讼的角度观察,醉驾案件的处理结果既可能是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危险驾驶犯罪的刑事诉讼,也可能是公安机关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而这相关的诉讼衔接在法律规定上又相对模糊,这其实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很大的辩护空间。

其次就是大家都认为是“铁证据”的血液检验鉴定报告,这份鉴定意见其实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靠谱,在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取证程序、抽取血液的方法、检验的形式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的情形。因此,醉驾案件完全可能从一般人所认为的“简易案件”,转变成名副其实的“疑难复杂案件”;也极有可能从一个所谓“铁板钉钉”的有罪案件,最终演变成为一个“无可奈何”的无罪案件。

 

“一个中心”

在分析了醉驾案件的特点及可辩护空间后,李鸣杰律师紧接着就“血液检验鉴定报告”这一证据可能存在的违法点通过”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论点进行了详尽讲解。

“一个中心”即刚刚谈到的醉驾案件证据较为单一,因此醉驾案件辩护的制胜点也恰恰是这份鉴定意见。醉驾案件的鉴定意见一旦被排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以及吊销当事人车辆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的证据链也会随之断裂。且由于“血液检验鉴定报告”证据获取的特殊性,一旦被排除后,几乎不存在重新鉴定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没有补救的手段。

 

大家正全神贯注地做笔记

 

“两个基本点”

在谈完“一个中心”的含义后,李鸣杰律师就“两个基本点”展开分享。

“两个基本点”即检材(血样)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和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李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检材(血样)收集程序中常出现的违法性行为进行了归纳列举,如通过办案机关是否收取当事人鉴定费、是否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是否当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及救济途径等方向进行检索排除。

就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而言,鉴定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检材与《血样提取登记表》的记载不一致,检材的流转、保管、送检等各个环节缺乏清晰的证明,鉴定程序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也都可能成为鉴定意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向。

 

现场座无缺席

 

刑辩传承,罪极致

两个半小时的分享,沉甸甸的干货。李鸣杰律师能将一个简单的醉驾案件做到如此精细化辩护,令大家大开眼界。今天,我们也很荣幸地将李鸣杰律师聘请为牛律师?刑辩力机构的金牌讲师,伴随着大家的掌声,周锦娜主任为李鸣杰律师颁发了聘书,期待李律师为刑辩匠人们带来更多精彩的演讲!

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今天,保障每一个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中国刑辩律师肩上不可推卸的责任。刑事案件没有大小,若刑辩律师都能将每个罪名、每个案件认真钻研,做到极致,那中国的法治事业将会如虎添翼。相信在以李鸣杰律师为代表的全国优秀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刑辩事业将会发展得越来越好!

 

周锦娜主任为李鸣杰律师颁发聘书

 

李鸣杰律师与在场律师合影留念

 

文:谭怡程 

深圳市牛律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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