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唐刑事辩护律师网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
刑辩力辩护律师机构汇聚了一批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以及具有公、检、法、司政法部门、工商、税务、卫生、海关、银行等行政机关工作经历的律师。对商事犯罪辩护业务中取保候审、律师会见、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刑事申诉、减刑假释、死刑复核、撰写文书、出庭辩护、刑事自诉、刑事论证、犯罪预防、刑事上诉、附带民事、从轻辩护等术有专攻,并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扎实的办案技能、紧密的团队协作、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工作背景,以及严谨执着工作态度取得了业界公认。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上诉、申诉、死刑复核等各个程序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范围 → 业务范围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律师会见基于不同的部门法律规定,其含义也不尽相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 >>更多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更多
在检察机关将案卷移送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要为出庭辩护做哪些准备?探讨在检察机关将案卷移送审判阶段,律师在大量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后针对开庭活动所做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针对案件事实所做的准备;二、从法律适用层面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三、形成辩护思路,确定辩护方案,推敲辩护观点及其理由和根据。 >>更多
从量刑轻缓化趋势与非监禁刑到从轻辩护苏格兰的刑法与英格兰和威尔士有显著差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刑法基本上是一种以制定法规定犯罪的制度,该制度对每一种犯罪都有明确规定的刑罚,通常表现为法定最高刑。而在苏格兰,大多数刑事犯罪的法律渊源是普通法,也就是那些来源于1707年以前苏格兰议会所颁布的古老法案;或者来源于著者们所描述的无可追忆的惯例;或者来源于法庭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所作的发展的法律。一般而言,苏格兰法律中的法定犯罪是指那些规定于英联邦议会颁布并适用于整个英联邦国家的制定法中的犯罪一例如 >>更多
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确立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则:一、该案争议暴露的实质问题;二、该案反映的量刑难点和疑点;三、常见犯罪情节适用的规则要义;四、由该案辩护看确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五、须补充说明的两点意见。 >>更多
正确认识被害人参与量刑和刑罚该当性之间的关系,对促进量刑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经验性该当作为刑罚该当理论之一种,其正义观念依据是社会共同体对犯罪人的可谴责性具有共识性的正义直觉。被害人参与量刑是经验性该当的理性吁求,可证明犯罪人的可谴责性,促成社会共同体正义直觉生成,运用恢复过程实现正义。经验性该当为在量刑实践中正确对待各种被害人因素提供了指导。 >>更多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该如何运用量刑建议与量刑辩护近年交通肇事案件呈现多发性、社会影响扩大化、量刑幅度大的特点。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量刑建议与量刑辩护具有积极意义。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量刑建议与量刑辩护,要注意规范化行使,提高量刑建议与量刑辩护的有效性,并应适度行使,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更多
本文拟以北京市检察院办理二审出庭案件的实务分析为基础,就有关二审程序出庭中的几个问题谈谈我们的认识。一、关于刑事第二审程序的本质、任务和审理对象;二、关于刑事二审程序适用的特殊原则;三、关于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职能;四、在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更多
涉逃共同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应如何区分处理笔者结合多年来处理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粗浅谈一谈对于涉逃共同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应如何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与同行共同商榷。 >>更多
对“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有关问题进行剖析下文论及的几类争议均由时间因素引起,为明确和简化主题,笔者将之统称为“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一、“后到案”问题;二、“后身份”问题;三、“后赔偿”问题;四、“后标准”问题。 >>更多
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付后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拟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浅谈拙见,尽抛砖之力,以求法律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健全完善。一、刑罚与赔偿的关系问题;二、赔偿的原则问题;三、共同致害人的连带赔偿问题;四、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付后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五、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更多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民法学界和刑事诉讼法学界备受争议的热门话题,也是法学界和司法界长期争议的焦点问题。在此问题上立法的模糊,理论界的众说纷纭,司法解释的相互矛盾,法官判决的不一致,给司法实践和法律实务上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对此,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终于有了定论,但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因为由法院刑事庭审理,一些法院还是按照最高院刑事司法解释处理,而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文在分析精神 >>更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现代司法理念——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有着明显的价值冲突。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重构过程中,如何满足现代司法制度基本要求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与平衡,本文认为,从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长期实践看,在体现其注重司法效率、效益价值的同时,应当重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各自公正、正义价值的实现。基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公法属性,但本质上更多地体现为私法属性的特点,适应社会发展、变化要求,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时,应当在立法上尽量缩小可以适用刑 >>更多
论民事赔偿调解中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如何处理“赔钱减刑”是在我国目前法治尚不完善的现实条件下,为解决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执行困难、有效赔偿被害人受到的损害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本文通过对法院在审判中屡次出现的尝试采用“赔钱减刑”这项刑事政策利与弊的全面分析与评价,试图构建“赔钱减刑”适用的完善制度,为推进我国和谐司法进程的建设提供参考性建议。 >>更多
从博弈的角度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与思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赔偿诉讼的结合,是我国司法审判体制中一种独特的诉讼制度,具有平复社会矛盾。体现刑罚谦抑、保护被害人权益等多重司法价值。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衔接融合的特点决定了其调解工作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本文从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特点入手,以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为切入点,引入博弈论的相关理念,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实证考察,对基层法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中存在的 >>更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形成三种模式并存的局面中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在“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基础上,是一种“先刑后民”的程序模式。该模式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难和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且导致附带民事诉讼违背民事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学术界提出的“刑民分离”模式,尽管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却可能在实施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障碍。司法实践中盛行的“先民后刑”模式承认民事赔偿折抵刑事处罚的合理性,有效地促成了被告方与被害方的和解,解决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但在理论正当性上面临争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 >>更多
近年来,在一些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本身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也受到了质疑,如何恰当地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法官当前应当深刻研究认真反思的问题。 >>更多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面临的司法困境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职能长期被人们包括检察机关自己所忽视。即使少有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遭遇了诸多障碍。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时,应重新审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明确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条件以及诉讼地位,有效地维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更多
评析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民之别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司法保护功能,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应分别体现刑事审判有利被告和民事审判平等保护的思维方式,按照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和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确定罪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和依法酌定赔偿数额的民事责任。 >>更多
以基层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视角来构建刑事调解程序笔者将以在法治社会下刑事调解程序的价值追求为研究基点,结合目前我国基层法院的实际现状,从刑事调解程序的具体操作层面展开思考,以期构建一个科学完备、正当有序、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法院刑事调解程序。 >>更多
在过去的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没有为权利人提供公平、有效的权利救济。对此,尽管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新内容,但是仍然需要针对财产保全明确规定转移隐匿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的法律责任,明确刑事犯罪受害方申请保全的时间和实行财产保全裁定权与执行权适度分离;由法定行政机关、有关社团与检察机关共同拥有刑事附带民事公诉权,实行双公诉人制度,以保障公民行使检举、控告、建议权,敦促有关主体行使附带民事公诉起诉权,保障刑事被害方享有公平受偿权,明确因犯罪发生的侵权之债优先 >>更多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是否支持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现行法律体系肯定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赔偿,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有违立法初衷。文章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冲突和弊端,合理借鉴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的相关法律,探讨阻却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确立的现行法律观点,提出确立我国刑事附带民 >>更多
鉴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附民诉讼调解对策及方法进行专题研究的很少,更少有人从心理学视角出发进行研究,而法官又亟需这方面研究的指引,故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尝试以心理分析为视角对诉讼主体(法官、受害人及被告人)在刑附民诉讼调解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促进刑附民诉讼调解有所裨益。 >>更多
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空判”的路径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空判”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关系的有效修复。犯罪四元责任主体的提出,为解决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空判”问题提供了充足的理论支撑和依据。通过强化刑事财产保全制度、合理运用刑事和解、实现罪犯赔偿的动态持续化、量化刑事案件相关人员责任、创新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加强检察监督,是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空判”问题的有效方法。 >>更多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刑事附带民诉讼较修订前有着较大篇幅的改动,但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未予明确。 >>更多
比较两岸刑事上诉审程序制度的不同点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一审判决难以均达到实体正确、程序正当的程序,因而有必要设立上诉审程序加以救济。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都沿袭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但由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背景有所差异,故上诉审程序的具体制度呈现显著的不同。 >>更多
浅析提审权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价值思考上诉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国刑事上诉制度中的一项非常大的特色就是轻罪上诉法院的法官在特殊情况下享有提审权。提审权制度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历来是一项颇受争议的内容,尤其是在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程序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的今天。 >>更多
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在可行性上遇到了几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刑诉法虽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并未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理论界围绕被害人上诉权问题争论也颇大。其实,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确保其有充分的机会影响诉讼结局而赋予其上诉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可行性上却遇到了几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更多
论刑事案件上诉审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提出建议和对策笔者对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对上诉审进行监督的意见和建议。一、刑事案件上诉审中存在的问题;二、对上诉审缺乏监督的主要原因;三、建议和对策。 >>更多
本文拟在对我国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进行检讨的基础上,就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的完善问题略陈笔者之管见。一、我国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之检讨;二、上诉死刑案件开庭审理之应然性透视;三、实现上诉死刑案件开庭审理之基本构想。 >>更多
从权利救济的角度重构我国刑事上诉审程序的价值体系刑事上诉审程序的作用与刑事上诉权的属性决定了权利救济价值应当成为刑事上诉审的重要价值。权利救济价值与公平、效率价值共同决定着立法者对上诉审程序的设计,也决定着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运作,因而在重视权利救济价值的同时应协调好其与公正、效率价值间的关系。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上诉审程序权利救济诸多方面的考察可以发现,与之相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在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着众多缺陷,应当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进行必要的弥补 >>更多
对未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依旧通过一种封闭的复核程序来消除“冤案”的可能,应是不实事求是的,应是不与时俱进的。如何完善该复核程序,笔者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一、未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具有诸多弊端;二、未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的完善。 >>更多
我国设立附带上诉的条件尚未成熟附带上诉是上诉审程序中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个精巧的程序设置。它与处分原则和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有密切的联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贯彻,也没有规定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二审中当事人的请求对法官审理范围的拘束十分有限,再审程序的规定也有诸多弊端,这些使得附带上诉没有必要。 >>更多
论如何保护缺席判决上诉人的上诉权缺席判决中的败诉方当事人可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权利救济,此种权利救济的有效性须以当事人可在二审程序中进行主张并举证为前提。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上诉审中大都实行宽松的证据失权制度,从而保证了缺席者的听审请求权及权利有效保护请求权。为防止缺席者的上诉权徒有其名,我国有必要对相关制度予以反思和改进。 >>更多
浅析我国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的权力过大,存在侵犯审级利益、侵犯被告人的防御权、违反诉审同一原则等问题。域外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应该允许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一方面又必须对该权力进行限制,具体包括上诉法院在变更罪名时不得侵犯审级利益,不得侵犯被告人的防御权,不得违反刑事诉讼的其他原则。 >>更多
辩护人口头上诉权之论证及被害人上诉权之确保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刑诉法已明确被告人的上诉权且以“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保障,尽管条文没有明确辩护人授权后的上诉方式,但口头上诉应具有与书面上诉同等的效力,这是条文逻辑的自然顺延;而对于被害人的上诉权基于追诉权由公诉机关垄断和代表而被主动忽视,但双方的立场和利益维护并非完全一致,被害人的诉求和主体地位难以得到回应和体现;作为法益损害的被害人理应被刑诉法重视和关注,这是现代诉讼三维结构模式的基本要义。因而赋 >>更多
浅析最高法院是如何对外国法适用的上诉审查最高法院位于一国司法体系的顶端,同时负有上诉终审裁判功能和发展法律的功能。最高法院是否应对外国法的错误适用进行上诉审查,各国实践和理论分歧甚大,从中可以概括出三种基本模式:拒绝审查模式、有限审查模式和全面审查模式。从最高法院的上诉裁判功能出发,为落实当事人的上诉救济权利,尤其是在我国二审终审和法官对外国法的查明和确定拥有主导权的语境下,最高法院应对外国法的错误适用进行上诉审查。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并不割裂,相反两者具有实质关联,最高法院从其发展 >>更多
刑事上诉审的程序简化是在确保刑事上诉审纠错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进行的。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之复审是一种普通模式,续审则是一种简化模式。从复审到续审是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的必然路径。当然,复审、续审不仅是就事实审而言的,也是对法律审而言的,而且无论复审、续审,都适用直接言词原则。我国应当确立续审原则并由刑事诉讼法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具体方法予以确认。在审理范围的简化上,应废除全面审查规定并确立二审不超越上诉、抗诉请求范围的规则。 >>更多
合理改造我国现有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建议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被害人上诉权问题存在支持论和反对论两种主要观点,应当在和谐社会的平衡司法理念下理性对待被害人上诉权问题,不能简单地持肯定或否定态度。理性的态度应该是在吸收双方观点中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对我国被害人抗诉请求权进行合理改造,使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社会)三方面的利益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更多
刑事上诉程序并不是初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在整个司法系统中起到了一审程序难以实现的促进法院解决纠纷正当化的作用。刑事上诉程序本身的技术设计不仅有助于上诉法院纠正尚未生效的错误裁判,而且使当事人影响诉讼进程以及诉讼结局的权利和机会受到了尊重,从而有助于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在现代司法等级制度中,刑事上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并非没有节制,而是受到救济范围以及上诉权等方面的限制。 >>更多
浅析我国检察官在刑事上诉审中职能的作用及评价检察官在刑事上诉审中的职能作用应当定位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在实践中,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监督履职的范围和程序性保障不完整,一方面缺乏对一审未上诉、未抗诉案件以及二审法院书面审理案件的监督,另一方面在抗诉与上诉的设置上给予了抗诉以优势地位,监督的权利与义务缺乏对称性。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能,分设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一审检察官仅行使公诉权,上诉审检察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权,以改变两项权能互相制肘的现状,同时应当扩大上诉审案件监督范围 >>更多
论中国刑事上诉程序的机构性功能及其缺陷在两审终审制的框架下,尽管中国刑事上诉程序同现代法治国家刑事上诉程序一样也具有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等机构性功能,但在中国刑事上诉程序当中,第二审法院关注的焦点仍然仅仅局限于控辩双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争议,而很少在纠纷解决之外,充分考虑裁判结果对未来审判的指导和影响,以及如何促使现行法律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的需要。 >>更多
从死刑案件上诉复核来论死刑的“死刑非比寻常”独特性各国的死刑实践,实际上也就是各国司法在死刑制度中的作用,取决于该国历史以及政治格局。这个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是人们充分认识到死刑无可挽回并且其刑不可测的自然结果;也就是说死刑非比寻常。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对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一份报告中也表达了类似情感:“人命关天。死刑核准权的行使绝对不能草率。”由于“死刑非比寻常”,因此,死刑也突显出法律伦理的重要性。约束法官行为的众多伦理原则在死刑问题上显得龙为重要。 >>更多
从加强检察监督的角度寻求解决“上诉审”问题的办法从某市近三年上诉案件的情况看,“上诉审”存在许多问题:以量刑不当理由改判的比率过高,以立功、自首”改判的比率较高,“民事赔偿和解”反复减刑,履行法院一审判决法定义务的行为被作为上诉改判的因素。在上诉案件的办理中,二审法院审判理念存在问题,缺乏维护一审判决权威的意识;“应改不改,不应改乱改”的现象突出,量刑严重不规范;改判随意性较大,损害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上诉审改判案件的法律监督。 >>更多
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 >>更多
确立预防犯罪在治理犯罪中的主导地位预防和惩治是人们应对犯罪问题的两种策略的选择,但是两者发生作用的特点和程度是有显著差别的。我们确立预防犯罪在治理犯罪中的主导地位,应重点从犯罪预防手段和犯罪预防主体两个方面实现转变,将预防主体和功能相结合,构建国家和社会,防护和自律的双层网络体系。公众的自律网并非要代替国家的防卫网络,而是弥补刑事政策网的不足,并减轻国家刑事网的压力。因此,这种自律网络的形成应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一个新选择。 >>更多
预防犯罪以及通过法律体系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笔者认为,犯罪与社会的关系犹如疾病与人体的关系,某些疾病属于有机体的系统问题。由系统引发的疾病应通过对有机体形成疾病原理的研究进而调整整体关系才能治愈。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就属于这一类社会疾病。事实上,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从来就不是“未成年群体”本身的问题,它往往是一些社会问题的结果而不是社会问题的原因。 >>更多
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新模式  发挥其在职务犯罪预防上的作用在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下,如何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新模式,更大地发挥其在职务犯罪预防上的作用,就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重要问题。一、我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总体格局;二、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 >>更多
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一、加快城市化进程,必须防止贫富差别过于悬殊;二、加快城市化进程,必须加大对城市公安队伍的投入;三、加快城市化进程,必须加深对城市化治安环境保护的认识;四、加快城市化进程,必须加速政法工作的重点向城市转移;五、加快城市化进程,必须全面强化城市行政管理。 >>更多
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而用刑法手段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并不能有效达至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与风险防治因素为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境预防理论控制醉驾的发生是可行的新路径。 >>更多
本文提出一个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检察院相结合的职务犯罪预防新模式取代现行的由各级党委牵头,组织、检察、公安、审计、监督、宣传教育等部门组成的社会大预防模式的立法建议。本文从现行预防体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阐述了必要性,以法律授予人大及检察院的法定职权阐述了可行性,最后提出在人大成立预防本文提出一个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增设一个预防职务犯罪委员会,负责宏观的职务犯罪预防,并负责指令地方政府特别是监察审计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更多
浅析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及其犯罪预防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处于学界通说地位的故意说存在疑问。一方面,故意说存在和我国刑法的规定相悖、和397条的法定刑设置不相协调等理论上的诸多缺陷;另一方面,故意说并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贯的做法,将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滥用职权侵害他人生命法益、公共安全法益的行为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使得定罪失当,罪行不均。过失说具有妥当性。过失说不仅和397条的法定刑较轻的现状协调,和刑法第133条、233条等过失罪的规定保持一致,还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滥用职权杀人、危害公 >>更多
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特征及对其进行预防为进一步准确揭示此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我院集中开展了专题调研,以期为更有效地打击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及特征;三、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高发的四大诱因;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暴露出三类警示;五、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更多
通过进行科学预测、经济分析及提出预防措施来预防黑社会犯罪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对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进行经济分析、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的不可或缺的三部分。一、进行科学预测——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前提;二、进行经济分析——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功利要求;三、提出预防措施——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关键。 >>更多
自从帛书《易传》出土以来,学界尚无人从法学视角探索其思想。笔者在这方面首作尝试,对帛书《系辞》及五篇古佚书中罪因说与防罪说略加考察。(一)罪因说;(二)防罪说。 >>更多
本文拟就犯罪预防与犯罪的冲突、犯罪预防的理想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展开探讨。一、犯罪与犯罪预防的冲突;二、犯罪预防的理想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 >>更多
建立具有科学层次结构的犯罪社会防范系统本文试图以广东为例,谈谈建立具有科学层次结构的犯罪社会防范系统。一、犯罪预防机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二、系统层次结构与犯罪预防;三、犯罪防范与地方特色。 >>更多
对这些刑法条文规定的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进行深人地分析研究论证在刑法分则中,另外一些刑法条文中规定的过失犯罪,没有作明确规定,不论在刑法理论研究中还是司法适用上,对这些条文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持有不同的意见,严重影响了对案件的犯罪性质的准确认定和对犯罪分子的正确量刑。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刑法条文规定的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进行深人地分析研究论证,为完善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和正确适用刑法条文规定提供参考。 >>更多
探讨法律论证理论产生的历史过程以及试图解决的问题通过法律论证向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过程,探讨其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对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发展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拟就法律论证理论产生的历史过程以及试图解决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法律论证的提出;二、法律论证的源流;三、法律论证的旨趣。 >>更多
法律论证不再仅仅被当作一种比较宽泛的研究领域,而是被作为一项本来意义上的研究课题。对法律判决进行理性证立的问题,已经成为处于不断演进中的法律论证理论的核心主题。 >>更多
我国刑事政策内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和长效机制,在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刑法学理论和犯罪学理论的深刻变化、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我国防控犯罪的实际需要,决定了我国应当实行两极化刑事政策:对少数严重犯罪和累犯实行严厉的刑事政策,而对绝大多数轻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距离两极化刑事政策的要求相差甚远,只有将两极化刑事政策系统化、刑事法制化,才能建立我国科学、稳定、有效的刑事政策体系。 >>更多
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更多
法律逻辑和论证逻辑的互动应成为推进法律逻辑、深化论证逻辑的一个方向图尔敏为挑战几何学论证模式的普遍性而提出的论证法学模式,已成为普遍化的论证模式。新兴的非形式逻辑或论证逻辑,从论辩实践出发,构造了新的论证理论。这种论证逻辑不仅可尝试作为法律逻辑的一个新的基本框架,而且它和法律逻辑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最终目标完全契合。 >>更多
论证的难点在于对各种抉择进行充分证明并确实以理服人,刑法论证尤其如此。尽管在刑法理论研究及实务活动中,“论证”一词不绝于耳,但从法律论证理论角度正面分析刑法论证及其特征、并探讨刑法论证中存在的基本问题的,尚属鲜见。有鉴于此,本文从刑法论证及其特征、刑法论题、刑法论证活动、刑法论证的融贯性要求、刑法论证责任及刑法论证的理论导向等六大方面进行分析。 >>更多
立足于法律论证理论领域考察两种思维方式的应用场域及其相互关系证明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论证是一种非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在法律论证理论领域,证明思维和论证思维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考察逻辑发展历史的基础上,笔者对一些混淆两种思维方式的误见进行检讨,指出法律论证领域以论证为主要思维方式。 >>更多
论证据保全申请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制度构建证据保全是防止证据灭失或发生妨碍使用情形的预防措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在我国一直未受重视,而这直接涉及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实现。赋予辩方证据保全申请权,从权利的角度研究证据保全更加有利于证据保全功能的充分发挥。立法上应科学构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证据保全制度,切实保障辩方证据保全申请权,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更多
法律论证过程中,逻辑、修辞和论辩方法都是必要的,我们需要明确强调的是以下两点:法律论证需要理性讨论;逻辑演绎的有效性是法律理性形成的基础。法律论证的性质:法律论证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论证是创造性适用法律的方法;法律论证是寻求一般性前提理由的方法;法律论证是批判性的、全面的、辩证的思维方法。法律论证的性质说明司法有其能动性。把法律论证置于动态背景——论辩之中讨论,从认识论、逻辑学和法律的角度看,法律论证需要考虑一些具体的规则,这些规则表明了司法有其 >>更多
法律论证要证成结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重要的是对前提的考量。法律论证往往重视对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论证,而忽视了事实命题。事实命题恰恰是整个法律论证的基石,而因果关系又是事实命题的核心部分。在法律论证中,不仅需要厘清事件与结果之间的某种联系,而且需要得到法律命题与事实命题结合得出法律结论所蕴涵的逻辑关系之确信。在事件与结果的关联中,行为作为法律因果关系的异常条件是其中的关键所在,但是法律中由行为作为核心构成的事件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只是基础关系,另外还存在责任成立 >>更多
从真性、合法性和正当性三要素出发把握法律论证的可接受要求在中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完善法律论证方法对司法裁判的制约。法律论证的根本目的是证立司法裁判。司法裁判要成为能够被人们所接受的结果,必须具备客观性;要实现客观性,则需要关注三个方面的要素:真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对真性的要求体现了人们对真理的寻求;对正当性的要求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实践的正义追求;对合法性的要求体现了规范性的要求。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对这三者的实现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程度的含糊性,因此需要在法庭场域内使得客观性通过论辩得以呈现,以期获得某种程度 >>更多
所有的法学领域内的观点碰撞,无论是实务司法还是理论是实务司法还是理论争鸣,都面临着一种奇特的困境,即是无论自己的理论多么精确简明,都无法说服反对方放弃观点。那么在此基础上,论证和辩论是否还有意义?本文试着浅析这一问题,并提出一些见解。 >>更多
19世纪末的自由法学认为,实在法是存有漏洞的,法官的任务便是进行漏洞填补。为解决法官“法律约束”与“个案正义”难题,自由法学将法官裁判区别为“主观动机”与“客观论证”结构,并将法律约束置于“客观论证”层面,通过公开论理使暗含在判决中的法官“主观动机”以客观化的方式展示出来。对此,纯粹法学通过法位阶秩序理论予以批判,然该批判误解了自由法学的理论诉求,同时也就无法洞悉司法过程的真实状态。 >>更多
借助法律系统论的二阶观察刻来画法律论证的社会功能和可能性条件从社会系统论出发对法律论证进行二阶观察,跳出了传统法律论证理论中绝对主义/相对主义的二元对立陷阱,由此可以揭示法律系统借助“理由”选择回应环境刺激并建构系统封闭的独特逻辑。通过对法律论证所涉及的好理由/不好的理由、冗余/多样性、概念/利益等形式的分析,法律论证的社会功能及其可能性条件可能得到深刻描摹。 >>更多
道德论证在大前提论证中起到经验论证、非实证和非经验论证两项作用当非理性民权表达充斥司法判决之时,势必要澄清和阐明司法判决过程中的道德论证,势必要在柔性实证主义(分离命题)和吸纳性整体阐释(统一命题)之间交往商谈,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是可以论证的。在司法判决现实情境之下,道德论证在大前提论证中起到经验论证、非实证和非经验论证两项作用。 >>更多
在转化型抢劫中,要结合个案判断受害人的防卫范围是否到了可适用特殊防卫权的程度,不能单从概念上作出判断,关键要看具体案情,要看是否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应单看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些罪名,亦不能以“行凶”一言避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期待由法官根据有关立法本旨、法律原则或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裁判特殊防卫权适用的合法性。 >>更多
协调客观真实的目的追求与其他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是证据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发展路径所在。以协调价值冲突为目标的利益衡量由此成为证据法的一个方法原则。一、利益衡量原则的一般法理;二、证据法中的利益衡量;三、证据法的经济分析。 >>更多
针对“公共利益”研究中的主要问题尝试从法律方法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对于“公共利益”这个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论证,学界普遍存在着试图通过一般性阐释确定其涵义的误区。从法律方法的角度考察,“公共利益”概念完整的论证过程需经过价值填充与类型化、个案中的权衡模式两个阶段,其结果是产生以个案事实为前提条件的关于“公共利益”涵义的明确法律规则。这种研究路径体现了法律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追求“个案中的正义”之旨趣;同时也为正当程序建构论所确立的体现民主正当性的“商谈”机制提供了补充,以法律方法来约束法律适用者的主观擅断和恣意,从而避免“商谈 >>更多
在笔者看来,这个变迁的突出之处在于:法学的修辞学知识一技术范式逐渐被形式逻辑(几何学)的知识一技术范式所遮蔽,甚至被取代。 >>更多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实现司法正义的法律论证之比较法律论证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正义的最佳方式,它展示了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两大法系都将法律论证作为实现司法正义的共同手段,但在实现司法正义的具体方式上各有区别。就英美法系而言,司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分别是通过遵循先例和推翻、创设先例来实现的;而大陆法系则是通过服从制定法与克服制定法的局限来分别实现的。但不同的法系也存在相同的规范性内容,这也为我国的理性司法之路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即进一步完善立法,减少制定法局限,同时法官应在遵 >>更多
从激励功能的视角审视证据排除规则,将这种激励功能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着眼于法庭上的事实认定。既然在理性主义传统中发现真相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目标,那么就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交“最符合争议事实本身之性质的证据”。作为对英美证据法学者有关最佳证据论辩的总结和反思,戴尔.南希所提出的最佳证据原则理论对某些排除规则具有解释力。尽管这些规则背后可能有多元的政策理由,但同时能够激励诉讼双方提交最佳证据,强化、矫正对抗制本身的激励作用。第二个方面着眼于法庭外的行为,包括审前 >>更多
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论证的技艺”是法律人的“看家本领”,是“吃饭的家伙什”。正如普珀教授所说的,“越是能够驾驭这项技艺,就越能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越能成为一位受尊敬的法官、有影响力的政府官员,以及越能够成为一个受到大家认同肯定的法学写作者”。 >>更多
我国当前的陪审制度不具备法律论证的功能我国陪审制度最大的不足在于不具备法律论证的功能,具体表现为:人民陪审员力量不强大,难以表达异议;人民陪审员立场不客观,无法回应质疑;人民陪审员地位不独立,不能违逆法院。陪审制度与法律论证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陪审制度能够实现法律论证的效果,因而陪审制度与法律论证在很大程度上是暗合的,按照构建法律论证场景的要求改革我国的陪审制度具有可行性。以构建法律论证的场景为目标改革我国的陪审制度,需要从如下方面入手:建立独立于人民法院的陪审制度,为构建法律论证的场景奠定基 >>更多
论证社会法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会法亦然。社会法有其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人的社会化、社会有机体、社会本位等构成其社会基础,分工合作、市场竞争、经济地位等构成经济基础;为权利而斗争,特别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以及反对政治剥削压迫等构成其政治基础,正义、福利、人权等思想构成其思想基础。社会法由上述基础所决定,是上述基础的规则化表现,要由上述基础去证成和阐释。 >>更多
确证法律评价或决策的正义标准问题尚未真正解决正义可区分为共荣性正义和优先性正义。但是,对于正义标准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迄今仍然没能得到解决。本文仅探究共荣性正义标准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目前主要有两条路径。其一是以人性为依据的理论路径。但是,以何种人性为依据,人们充满争议,而且合乎人性的未必是正确的,这使得这一理论路径难以实现其目的。其二是德性伦理理论路径。但是,它们以之为依据的善或善人,要么是不具有公共的正当性,要么是没有被清楚的界定,因而不能满足法律论证的要求。基于此,依据共同善特别是人类的繁荣, >>更多
电信网络运营商以技术优势与垄断地位的强势宰割最弱势的消费群体,自己从中获得暴利,表明电信网络运营商所实施的强制消费是一种极端恶劣的侵权行为。这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必要的正当性条件。因此,电信网络运营商强制消费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落实,并根据此种强制消费所具有的消费者个体损害甚小、运营商获益巨大的特点,确定惩罚性赔偿额以消费者个体所受损害乘以违法次数的标准予以计算。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行政责任合理衔接,以便惩罚性赔偿责任 >>更多
从如何积极引导民意参与刑法论证的角度讨论刑法结构应开放发展的原因在很多刑法学者看来,民意对于刑法论证的干预是一种不应当为司法审判所接受的非理性的、非法治的方式。学者为司法提供的是一个“政治不涉”的刑事理论体系,可这种结构的理论前提被证明是不可靠的,且不能处理社会实际问题,因此它无法阻挡因社会结构变化而形成的法律受众不断参与所导致的利益博弈。为保证民意有一个理性的和积极的发酵平台,司法机关应当放弃传统的“独白式”刑法解释规则,理论上应当考虑建构一种对话的、政治的刑法论证机制,以此实现刑法的合理性诉求。这种开放的论证机制对 >>更多
法律论证面向现实生活,需要具备严格的逻辑语言和规范的思维导向,因而无论是基础主义还是融贯论都对法律论证具有关键作用。从论辩规划的整体性来考量,融贯论能够为思维和言说提供一种秩序层面上的评断标准。规范性融贯不同于叙述性融贯和规范的一致性问题。规范体系、理念、构成,乃至价值期待的融贯为表面上及其复杂的制度系统提供了一种“秩序”,从而有助于实现论证前提在规范层面上的明确性、清晰性,论证进程在逻辑体系上的连贯性、融洽性,论证结论在效力保障上的说服力。法律论证中的规 >>更多
浅析证据保全措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及条件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证据保全措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及完善:一、证据保全措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二、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三、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中技术专家协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四、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对保全证据交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更多
论赋予刑事被害人、自诉人强制措施申请权的必要性本文将从赋予刑事被害人、自诉人强制措施申请权的必要性;概念与内容,与公诉权、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三个方面对此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一、赋予刑事被害人、自诉人强制措施申请权的必要性;二、强制措施申请权的概念与内容;三、强制措施申请权与公诉权、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更多
审判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是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因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不同,其处理方式迥然有异,即使在同一诉讼环节,因案件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有差别。笔者在此试析如下:一、审查立案阶段;二、立案后至开庭前阶段;三、开庭后至宣判阶段。 >>更多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是依法处理自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自诉人(被害人)起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的犯罪依法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或者是否需要进一步提出补充证据?对自诉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犯罪事实清楚,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并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以裁定驳口起诉。 >>更多
通过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机制将案件及时转移到刑事司法机关要明确国家公权机关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对于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以及受害人举证困难的案件,通过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机制将案件及时转移到刑事司法机关 >>更多
法官在自诉案件审理中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更应当理性和公正的行使,而在乡村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自诉案件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更会遭受司法外部运行环境的约束和司法有效回应社会诉求的压力。 >>更多
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新刑诉法中的自诉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更多
诉讼权是一种应然权利、自然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领域,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除了有申诉、控告和检举这样一些间接发动审判程序、要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以外,在自诉程序中还享有起诉权、上诉权等启动司法审判程序的权利。本文将围绕自诉权配置问题,对自诉权的主体、自诉权的范围、自诉权的内容作一探讨,以期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自诉权的配置,从而使自诉权的真正实现成为可能。 >>更多
分析自诉风险、产生原因及其过程中诉讼风险的规避在诉讼实践中自诉人可选择的诉讼风险规避措施主要包括:(一)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二)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三)积极运用财产保全申请权和撤诉权;(四)积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明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范围。 >>更多
公诉与自诉案件在程序上应做到更好的衔接与平衡缩小自诉案件范围,建立公诉机关的代为告诉、替代自诉、担当自诉等公诉对自诉不同层次的干预制度。 >>更多
自诉概念中所提到的“部分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更多
对第三类自诉案件的存在问题作指出和分析我国是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刑事追诉制度的国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主要有三类,其中第三类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尤其突出。本文对第三类自诉案件的存在问题作指出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拟对第三类自诉案件的存在问题作指出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更多
在对比德国与台湾地区自诉担当制度的基础上来建构我国自诉担当制度自诉担当是衔接沟通公诉权与自诉权关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具有独特的功能。目前,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在自诉担当制度的立法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应当考虑在修改刑诉法时主要参照德国模式增设自诉担当制度,并从前提条件、法定原因、程序启动等几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规定,同时也要注意对被害人意志的尊重。 >>更多
论现行法上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及其不合理性我国最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旨在切实保障知识产权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然而,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极其罕见。认为在适用现行程序法规定和证据规则的条件下,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的被害人根本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此,中国在今后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应当确立新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从根本上减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自诉人的举证负担。 >>更多
讨论并建议将追惩假冒专利犯罪变革为单轨制的刑事公诉程序专利权人提起刑事自诉面,临着立案难、取证难、举证难、证明案件事实难等困境,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假冒专利犯罪人,使得刑法第216条形同虚设。本文认为,废除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自诉程序,建立单轨制的刑事公诉程序,有利于保护专利制度和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本文就此展开讨论并建议应将追惩假冒专利犯罪的自诉与公诉双轨制程序变革为单轨制的刑事公诉程序。一、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自诉与公诉程序的选择性;二、假冒他人专利罪的刑事自诉程序的困境;三、假冒 >>更多
自诉案件实体处理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自诉案件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有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更多
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侵占案是否应采自诉与公诉并存模式:一、侵占案件归入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二、侵占案件客观上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介入;三、侵占案应采自诉与公诉并存方式。 >>更多
浅谈我国目前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法律困惑公诉转自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起诉制度,因立法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困惑迭出。积极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制度模式,在完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采取扩大起诉主体、统一案件适用范围、为自诉人举证提供支持、设置自诉权行使的调控机制等方法与途径,来构建既有利于被害人诉权的实现,又能对公诉权形成有效制约的现代诉讼机制。 >>更多
刑事被害人的自诉权还应当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状况进行针对性的保护和规制虽然当前世界各国的刑事追诉制度以公诉为主要形式,但自诉制度并没有彻底消失,尤其是受特定历史传统与法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被害人的自诉权还应当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状况进行针对性的保护和规制。一、刑事被害人自诉权存在的价值;二、规制刑事被害人自诉权的必要性;三、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行使自诉权时所遇到的困境;四、对我国刑事;五、对我国刑事被害人自诉权的规制。 >>更多
我国目前的自诉制度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然而,由于在1996、1997年分别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时未能对自诉制度进行适时的全面清理和规范的整体设计,未能真正理清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因而使得自诉制度无论在理论积淀还是实际操作方面都存在无法克服的重大缺陷,不仅未能实现预期的理想效果,相反还对公诉的作用还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妨碍。一、现代刑事追诉权行使的基本趋势;二、我国现行公诉与自诉关系的主要缺陷;三、对重塑我国公诉与自诉合理关系的构想。 >>更多
依据刑诉法第204条规定,包括轻伤害案件在内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一旦转为公诉案件,则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除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外,一般不会再逆转为自诉案件。笔者认为,对轻伤害案件侦查 >>更多
就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及行政裁判文书中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略作探究笔者以为,司法解释超越了《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规定的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的范围。有鉴于此,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及行政裁判文书中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略作探究,以求教于学术界同仁。 >>更多
以美国为例,其从联邦到地方的法院系统中都在尝试一种以电子手段提交诉讼文书的做法,以期减轻诉讼工作中的负担,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司法系统的电子化、网络化。一、电子手段递交诉讼文书在全美的发展概况;二、电子提交系统所面临的难题;三、结语:两点启示。 >>更多
对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书进行探讨并着重探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本文限于篇幅,只对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书进行探讨,且着重探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一、行政案件的审理;二、行政案件的事实认定;三、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更多
法律文书正努力成为“展现公正司法的载体”法律文书改革经过多年努力,已有长足进步。但目前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些问题:种类繁多,体系庞杂;格式繁琐,内容僵化;理想现实,遭遇尴尬;举措功利,抓小失大;垄断信息,闭门造车。原因是法律文书的改革是在体制限制和内视角度下进行的。 >>更多
《文学作品、司法文书与法史学研究》⑴将“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故事与清代司法文书中的妄冒为婚案例加以比较,指出文学描述根本不能反映司法实践的一般情况。事实上,“鸳鸯谱”并非妄冒为婚案件,乔太守的司法风格与明清牧令也没有本质差异。从其他描写同类案件的小说来看,文学作品固然存在虚构成分,但并不必然与司法实践相背离,同时也具有思想史和文化史研究的史料价值。妄冒为婚是否一定导致婚姻无效,明清律学家亦持不同见解;不能以刑部在个案中的主张一概推断。 >>更多
对我国法律制度与法学研究中对举证责任问题所存在的某些“成见”进行反思与检讨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出发,可以看到确定文书真伪由谁举证的困难,该问题一般被称为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靠司法实践经验实难以对这种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借助于比较法上的制度,似乎可以给出合理答案,但这种答案也仅在其本国法律框架内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需要回到法律文本,并运用法律解释学以寻求符合现行法秩序的解决方案。以规范说、诉讼事实理论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分析表明,该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并非举证责任,而是“证明的 >>更多
浅析提高再审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途径和方法本文从一下几点论再审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当前再审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原因分析;三、提高再审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途径和方法。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1.从法理角度看;2.从行政审判的特点看;3.从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广泛性看;4.从诉讼的性质看。 >>更多
裁判文书是审判结果和判决既判力的最终体现。但几年来,从执行法官反馈的信息来看,对这些进入执行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操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有实践操作的困难。这里所涉及的实际操作,主要是针对裁判文书表述的内容上出现了难以执行的情况。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无形性、时间性等不同于传统民事中物权等权利的特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就出现了很多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特色的问题。就此,我院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与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了调研。 >>更多
对文书提出命令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促进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文书提出命令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证据的主要手段。近年来,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其适用范围更是改革热点。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相当不完善,因此,确有必要对文书提出命令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更多
探讨公证文书与司法鉴定结论对立时证的明力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中刘某某签名、指印进行鉴定。那么法院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即若鉴定结论确认该签名、印章非原告所为,直接与公正文书确认的实事相冲突,法院是否可以根据鉴定结论否认经公正的法律文书的效力。 >>更多
文书在立法和理论上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种含义上的争鸣,狭义文书具有可视性、持续性、联络性和证据性四个特征。我国刑法中的文书应作狭义理解,基于私文书信用提高,私文书日趋重要且具备证据力之考虑,我国刑法应增设对伪造私人文书行为的刑事处罚;公文书与私文书的区别在于文书是否出于公务行为的制作,且是否具有证据功能;狭义文书原则上不宜包括电子磁盘,但立法应尽快解决不正当制作电子记录的现实性问题。 >>更多
对弥足珍贵的敦煌析产遗嘱文献超越浮泛的研究,以专题探微的方式代之以文化的释解,并从民族的视角进行深层追问,不但能使我们鉴别析产遗嘱与分家的不同,而且通过其中富含的文化因子再现中古时代广阔的社会生活画卷,佐证中国古代具有私法意义的遗嘱继承,一窥隐于私契文书背后的民族特质、文化结构、混融的民间信仰与基于民族普遍性的共通原理。 >>更多
裁判文书的上网是落实审判公开的一项有力措施,但其对隐私权的威胁亦不容忽视。裁判文书的全文上网原则上应预先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当然,若裁判文书涉及公共利益,则隐私权也应受到限制。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裁判文书上网时,仍应对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予以保密。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予特殊保护。调解书原则上不应通过网络公开。 >>更多
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之立法分析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是非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生效,物权变动之效力即发生。我国《物权法》第28条借鉴比较法上之立法例,对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做了颇具特色的规定。该规定有助于清晰物权关系,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避免公权力不正当地干预私法关系,损害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也应对该条中法律文书之范围严加限制,仅限于具有形成效力之法律文书。 >>更多
裁讨论判文书公开的依据及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公开。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日渐成为主导趋势和时代需求。但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过度传播,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实践中,我国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应当探寻一种统一的制度路径,为上网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平衡依据。 >>更多
站在和谐司法的角度明确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并探寻改革的具体措施和谐司法是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南,和谐思想已深入司法实体与司法程序各个领域,文章站在和谐司法的角度,审视当前法院裁判文书的不足,探寻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及具体措施。 >>更多
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一、现状: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之困惑;二、成因: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冲突;三、思辨: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比较分析;四、衡平: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之建构。 >>更多
每年考司法文书的几率有多大,没有人能够精确的预测,但是有一句话却是勿庸置疑,那就是随着司法考试实务性的增强,考司法文书是常态,不考是非常态。所以对于司法文书要好好准备。其实最失败的复习方法不是放弃司法文书,而是你花了时间复习,这个时间甚至还不短,结果却是零。那么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用最经济的时间达到最好的复习效果呢?复习文书不要很久,几个小时,至多一天的时间,只要方法得当,就能做到胸有文书。 >>更多
盗盖、擅盖、骗盖印章的行为属于伪造印章;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使用伪造的印形制造假文凭,或者将真实印影加以复印制造假文凭的,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在伪造印章行为既遂之前提供个性化信息、预付现金的,能够评价为伪造印章犯罪的共犯;购买伪造的身份证,既可单独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亦可评价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 >>更多
结合死刑复核程序的整体改革思路对人民检察院参与死刑复核的方式进行讨论为了从制度层面推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笔者试图结合死刑复核程序的整体改革思路,对人民检察院参与死刑复核的方式进行讨论。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与检察机关的参与;二、死刑复核程序与检察机关参与方式的多样性;三、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 >>更多
从加强诉讼人权保障的角度论死刑复核法律规范修正案全面总结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办理死刑案件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充分吸纳了近年来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丰富成果,在原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这对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加强诉讼人权保障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一、切实贯彻以裁定方式为原则、以判决方式为补充的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模式;二、认真做好死刑复核案件讯问被告人工作;三、严格保障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权利;四、自觉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工作的法律监督。 >>更多
探寻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路径及其有关问题当前,我国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几乎一片空白,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容易造成死刑复核权的滥用,这已引起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现实考察入手,分析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理论依据,提出现阶段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路径。 >>更多
死刑二审开庭审理是否可以取代死刑复核程序?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有学者指出,这一改革意义深远,有了这个开头,就会有无期、有期徒刑的二审案件的开庭。1.死刑二审:开庭的法槌从此敲响;2.“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3.“只审卷宗不审人”太危险;4.二审开庭:死刑复核权收回前的把关;5.开庭审理后的死刑二审之路。 >>更多
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内涵,孕育着对死刑程序的基本要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倾力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于各个制度程序中。在死刑复核程序方面,开始打破传统的封闭化格局,允许辩护律师的参与。但是也应当看到,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与《律师法》及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中所进行的改革,仍有较大差距。这不仅造成律师辩护制度在刑事司法规范体系中出现结构分裂的问题,而且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性以及被告人生命权的司法保障构成危害。因此,未来死刑复核程序应当以保 >>更多
我们必须理性地看待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不能让最高人民法院承载超出其实际能力的重负,否则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并不公正,就程序自身而言也不符合诉讼规律。因此,我们应当寻求更科学、更有效、更经济的机制来实现上述三项目标。下面笔者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大功能作些理性的分析。一、关于控制功能;二、关于纠错功能;三、关于统一功能。 >>更多
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促使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走上完善之路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项特殊程序,有其特有的属性和意义,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1.消极视野下的死刑复核程;2.积极视野下死刑复核程序;3.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之道。 >>更多
唐代多方位的死刑复核制度反映了皇权的强化和中央集权体制在司法领域的完成死刑复核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诉讼程序。唐代十分重视对死刑的复核,除皇帝本人拥有对死刑的最高复核权外,中央多个机构还拥有对死刑复核权,如刑部从司法体系内部对死刑进行复核,门下省和中书省则以立法机关的身份对死刑进行复核,尚书都省作为尚书省的行政监督机关通过行使复核权对死刑进行行政监督,而御史台从监察角度对死刑进行复核,最后由皇帝亲自复核。唐代多方位的死刑复核制度反映了皇权的强化和中央集权体制在司法领域的完成。 >>更多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具有基本法律依据。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公平、及时、突出重点等原则。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而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受理申诉控告等启动监督程序。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提出案件意见、派员列席审委会会议、派员出席法庭或听审活动、抗诉 >>更多
结合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实践对刑事申诉主体与案件管辖问题进行研究刑事申诉主体可分为刑事申诉人和刑事申诉代理人两大类。可以将监狱在押犯的申诉案件一律归口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根据统一的立案标准来认定该刑事申诉案件是否应当立案。不管是对于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还是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申诉案件,都应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更多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有利于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让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刑事申诉检察的发展进程;二、刑事申诉检察的基本经验;三、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未来展望。 >>更多
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申诉案件刑事申诉筛选机制负责受理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审查、调查和评估,之后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输出到再审系统。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申诉筛选模式:司法机关型、独立机构型和民间团体型。我国现行申诉筛选机制没有很好地起到筛选优质冤假错案的作用,因此.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申诉案件。 >>更多
对刑事申诉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立法上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对于维护终审裁判的司法权威,有效的纠正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1.规定刑事申诉权行使次序,适当扩大权利主体范围;2.相对固定刑事申诉级别管辖;3.限定审查时限;4.申诉理由需要细化。 >>更多
被害人应不应享有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人民检察院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采取这样一种改革措施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出发点或者主观意图上,还应当对它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与探讨。 >>更多
在司法实践中,伴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寻求公力救济途径的不断扩展,广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力度不断增强,涌现出如浙江叔侄等申诉成功的案例,但是仍存在大量的重复申诉、滥用申诉权利等不理性申诉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加大了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工作人员的负担。因此,对现行刑事申诉制度进行改革,尤其是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的终结机制已势在必行。 >>更多
论刑事申诉中检察收费的法律基础、现实基础及法理基础为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收费问题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为了不同地域的各申诉人公平合理地交费,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笔者主张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授权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抗诉案件收费办法》,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此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收费。一、检察收费的法律基础;二、检察收费的现实基础;三、检察收费的法理基础。 >>更多
探讨刑事申诉的法律性质、申诉权人范围、申诉时限和管辖等问题笔者拟就被告人这一方面刑事申诉的法律性质、申诉权人范围、申诉时限和管辖等问题作一探讨。一、刑事申诉的法律性质;二、申诉权人的范围;三、申诉的时限;四、申诉的管辖。 >>更多
2006年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将认真贯彻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不断强化监督制约职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规范化建设,把解决突出问题。规范执法行为与狠抓办案紧密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 >>更多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色彩加重,但对审查逮捕决定的申诉程序却未涉及,案件当事人对审查逮捕决定的权利救济仍是立法的盲区,审查逮捕决定的申诉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更多
如何利用无罪推定原则来进行无罪辩护无罪推定在证据法上的含义在于将证明责任分配于控诉方,其诉讼法上的含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约束政府权力,体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并非基于事实或经验的推定,而是基于政治法律道德的规范原则,它与有罪推定并非同一个层面的概念,因此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无罪推定既非对过去事实的总结,亦非对将来事实的判断,因此它并不违反实事求是。中国古代经籍中不乏无罪推定思想,遗憾的是未能在近现代发扬光大并形成为制度;新中国建国后无罪推定原则几经沉浮,但是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 >>更多
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有效的请求权,具有可司法性。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是辩护权的义务主体,对辩护权负有消极地不予侵犯的义务和积相地辅助、促成的义务,违反针对辩护权的义务应该受到相应制裁。 >>更多
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一、调查证据请求权是辩护律师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二、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的立法规定及缺陷;三、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完善。 >>更多
为社会危害性理论刑法学地位辩护在我国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法学地位问题一直在争议之中。有学者将社区犯罪观和刑事和解观作为新的突破口,试图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予以消解,以期最终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从我国刑法学中清除。但是,由于包含着诸多曲解,故这一清除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可被用来加固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 >>更多
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来实现无罪辩护的目的本文从一下几点来探讨如何进行刑事辩护: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如何进行刑事辩护;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更多
本文从下面几点来为共同人性做无罪辩护:一、关于人性和“种族”的历史观念;二、共同的人种;三、人类的共同起源;四、相对主义的人性论;五、社会生物学和进化心理学的人性论;六、“遗传决定论”批判;七、关于共同人性的证明。 >>更多
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法律实在性讨论——兼为概念法学辩护:一、问题的提出:从对法律实在论的挑战说起;二、法律现实主义对司法客观性的否定;三、法学传统对法律现实主义的各种回应;四、法律现实主义者的两个反诘;五、转换角度再回应—-从“逻辑实证”到“客观实证”;六、法律实在论的哲学辩护;七、余论:兼为概念法学辩护。 >>更多
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重构还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和体制上的障碍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从而使“官方违法者”遭受某种程度的惩罚和制裁,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应按照诉权与裁判权相互制衡的理论,重新构建程序性辩护制度。当然,当前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重构还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和体制上的障碍。 >>更多
从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来浅析无罪辩护质证作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肇始于何时?质证对刑事诉讼诸项价值的实现有何种意义?质证作为一项权利包括哪些要素?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引起我国理论界以及立法与司法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更多
以辩护律师在场权的概念界定为切入点论无罪辩护建立侦查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在场制度,是诉讼主体理论、程序正义理念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侦查程序中律师在场的案件范围,开始时间及辩护律师的身份,明确规定律师在场权行使的具体程序,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该制度的保障措施。 >>更多
刑事辩护从单一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行,乃至程序性辩护先行。面对辩护形态的多元化,对程序性辩护存在认识不足以及过度辩护两种误区。应加强对程序性辩护诉讼原理研究,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特点及诉讼价值。结合司法实践,归纳出程序性辩护八大误区以及应对思路:立法宗旨理解不到位,望文生义确定程序违法;不当放大程序瑕疵,过度进行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顾此失彼,缺乏连贯性和完整性;辩护目标不清,不能准确界定证明对象;忽视程序违法程度差异,辩护缺乏“硬道理” >>更多
从论证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论无罪辩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一、无罪推定原则——辩护权的基础;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三、发现实体真实的需要;四、控辩双方平衡的要求;五、正当程序的要求。 >>更多
所谓辩护,是以“辩”的方法、手段来达到“护”的目的。可见,辩护这种活动所追求的是效果上的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有罪判决确定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因此,需要对其利益予以保护。为保护被迫诉人正当利益而设立的辩护制度,事实上可以分为二类,即实质辩护和形式辩护。 >>更多
我国刑事立法观念、司法观念、律师观念远远落后于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因此造成了辩护制度与法律观念之间的“不兼容”现象,这种“不兼容”现象使得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裹足不前。所以,刑事诉讼观念的相对滞后是我国刑事辩护障碍的最深层次的原因。 >>更多
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有效的请求权,具有可司法性。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是辩护权的义务主体,对辩护权负有消极她不予侵犯的义务和积极地辅助、促成的义务,违反针对辩护权的义务应该受到相应制裁。 >>更多
从宪法保障功能方面改革和完善控辩诉讼结构刑事辩护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项应当获得宪法救济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及保护直接体现一国人权保障的状况和法治文明的程度。宪法规定刑事辩护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迫诉者能够运用宪法规定的这一对抗性权力,使控辩力量趋于平衡。我国刑事辩护权在现行宪法构架下尚有立法上的缺陷,影响了刑事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从宪法保障功能方面改革和完善控辩诉讼结构,是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根本要求。 >>更多
刑罚权是国民全体最重要利益的基本保障,绝非个人实现其私利的卑鄙手段,我们必须赋予个人这样一种权能,即运用事实和法律,进行充分的辩论和对抗,纠正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和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正当的权益。辩护正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体现。 >>更多
从刑事司法鉴定中辩护方的权益保护到无罪辩护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此文以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中辩方权益的保护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分别从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的选定、鉴定过程的监督和鉴定结论的质证等方面分析和探讨我国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保障辩护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一些建议。 >>更多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过错是被告人时常援用的辩护理由,不过目前学术界与司法界对其概念的界定比较宽泛。应当结合被害人非法行为对被告人精神刺激的突然性与严重性,对被害人过错持狭义理解,这有利于遏制当事人利用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也有利于尊重被害人的自由权。被害人过错作为辩护理由的理论依据,可以帮助认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合理性。在认定被害人过错时,应当考虑到被告人性别、年龄等个人特殊因素,以求实现实质正义。 >>更多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是一国诉讼民主、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辩护权无疑可以从外部制约、监督侦查权,促使侦查权法治化、规范化运行,从而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刑事司法的民主与公正性。 >>更多
就看守所应对律师会见环节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思考公正是任何诉讼的首要价值,为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环节做了明确规定,为彻底破解“律师会见难”顽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问题、新挑战、新考验也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更多
死刑的临行会见权,是死刑犯的权利,还是其家属的权利?死刑犯的人权保障是司法人性化的一个重大课题。死刑临终告别应当成为一项对生命伦理关怀的法律权利。现今的死刑临行会见权规定于司法解释而非基本法律中,权利的实现也稍显力不从心。死刑临刑会见权基于其人格权特性归属于死刑犯,基于其身份权特性归属于死刑犯的近亲属。为保障死刑犯及其近亲属双方临行会见权的实现,合理的思路是将这一权利规定在法律或立法解释中,科学的方案是明确权利行使的条件、方式、时间以及权利救济等程序性架构。 >>更多
论述侦查阶段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一项重要的防御性辩护权利,但我国一直将会见权归属于律师,而未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给予必要的关注和保障。本文从会见权之权属出发,探讨会见权应包含的内容,分析我国嫌疑人会见权现状,并从立法根据、具体启动程序、会见保障和权利救济方面寻求保障我国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路径,促使会见权切实发挥其效用,解决“会见难”难题,平衡侦控方与被追诉方实力差距,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更多
深入探讨我国罪犯人权问题,对于法治文明建设,正确行使行刑权力,保障罪犯权利,提高对罪犯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更多
侦查程序中律师所享有的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权是律师介入侦查程序最重要的权利,缺乏或剥夺这一权利,律师就根本无法行使其他权利。因此,保障律师依法享有会见权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作了一些限制。 >>更多
对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期间律师会见立法规定进行探讨律师会见权是职务犯罪侦查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律师反馈较多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指出职务犯罪侦查期间限制律师会见权的依据在于律师会见权被不当使用或确有侦查之必要。以此作为理论依据,对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期间律师会见立法规定进行探讨。 >>更多
从一个反向的视角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探讨“会见限制”控辩平衡理念与执法积习的不和谐摩擦出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限制”,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介入率一定程度降低。出现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症结在于执法心理的转变未能适应辩护制度的发展,在于“口供情结”、“重实体、轻程序”、“有利于公诉”观念的影响。 >>更多
赋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是十分必要对死刑的适用,不仅要慎之又慎,而且要赋予被处死刑者一些必要的权利。从目前而言,赋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一、死刑犯要求减刑、赦免权;二、死刑犯要求会见亲属权。 >>更多
据笔者了解,类似允许死刑犯在临刑前会见近亲属的案例以往也零星见诸媒体,中央电视台也作过类似的节目报道。 >>更多
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人非法持有特定管制物品或财产为客观要件的一种犯罪类型。设立持有型犯罪具有重要的价值意蕴:一方面可以严密刑事法网,发挥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证明的难度,实现诉讼经济。然而,持有型犯罪客观上也蕴含着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消弱刑法人权保障功能以及因推定出错而发生错误裁判的危险。因此,对持有型犯罪应当采取慎重、谦抑的态度,立法上不宜盲目扩大其范围。 >>更多
在新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论律师自由会见与限制监控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和自由,近几年有扩大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较多的限制,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更多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对外缔结的双边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更多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更多
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会见难”问题在得到制度性解决的同时仍面临一些问题: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和“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成为新的难点,个别办案机关通过变更羁押场所规避律师会见,部分看守所硬件不足制约律师会见,律师会见权缺乏有效救济等。律师会见呈现出新旧问题并存交织、立法不足与法律实施不规范交互影响、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存在错位等特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健全会见权保障救济机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并提高律师会 >>更多
从律师会见的角度对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就法律层面分析,法律对“律师伪证罪”客观方面描述不清是辩护律师被滥诉的重要原因。但更为关键的是,现行法律体系没有设置合理的程序防止此罪名被曲解、滥用。因此,法律除了要对罪状做精准描述之外,还要构建一个公正的程序防止相关罪名成为职业报复的工具。就此而言,《刑法》不应单列“律师伪证罪”,《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必要单列条文强调辩护人不得伪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虽然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但仍需完善。 >>更多
当下中国在反腐败犯罪工作中必须恰当处理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老虎苍蝇一起打”和“受贿行贿一起抓”策略思想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关注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化问题,使得其三者在我国防治腐败犯罪中协调发挥应有作用而不至于出现政策策略上的偏差,从而在整体上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具体工作和刑事法治建设大局增添“正能量”。“老虎苍蝇一起打”较为形象地宣示了我国反腐败犯罪的基本思路是实行“零容忍”,但是并不能解读为反腐败犯罪在刑事政策上放弃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回到了“严 >>更多
当下我国在反腐败犯罪工作中必须恰当处理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老虎苍蝇一起打”和“受贿行贿一起抓”策略思想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关注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化问题,使得其三者在我国防治腐败犯罪中协调发挥应有作用而不至于出现政策策略上的偏差,从而在整体上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具体工作和刑事法治建设大局增添“正能量”。“老虎苍蝇一起打”较为形象地宣示了我国反腐败犯罪的基本思路是实行“零容忍”,但是并不能解读为反腐败犯罪在刑事政策上放弃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回到了“严 >>更多
针对当前恐怖犯罪滋生蔓延的形势,在我国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深入贯彻实施的背景下,加强刑事诉讼程序规范、运行方式等方面的思考和构建颇具必要性和紧迫性。恐怖犯罪兼具政治性、反社会性、反人类性与组织形态复杂性等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点。其特殊性对打击该类犯罪提出了特殊的程序性要求。目前可行的具体措施应包括:建立和健全专门的侦查机构、强化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加强电子监控手段的运用、在监视居所的选择和布置中充分考虑嫌疑人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以营造有利于其接受诉讼的氛围; >>更多
对取保程序的运作进行较为全面的实证研究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既可因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也可以因侦查人员的决定而启动。实践中,从过程看,无论是基于哪一方的提出而启动,取保候审的审批决定过程都同样的表现为公安机关的内部行政控制;从结果看,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形很少,而由侦查人员决定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则大部分都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批准。一样的审批过程,不一样的决定后果,充分地表明了取保候审的权力保障导向,而不是权利保障的性质。 >>更多
以保释为借鉴视角分析我国扩大适用取保候审面临的主要困难保释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占主导地位的羁押替代措施。在欧美法治国家,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因应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的趋势和要求,扩大适用非羁押措施是刑事司法改革内容之一,但在我国目前社会状况下,囿于文化传统、民众心理、司法体制、物质基础、社会控制手段等因素,扩大适用取保候审存在诸多困难。认识和面对这些困难,以做出正确的改革选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 >>更多
我国将取保候审制度纯粹作为国家权力行使制度对待,而从被追诉者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取保候审制度是被追诉者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属性。但是由于我国司法理论和立法规定的缺陷,导致了被追诉者取保候审权利保护的不足。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保释制度的优点,改革《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以第52条为根基,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而且,由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成本过低,还应当规定脱保行为的刑事责任。 >>更多
刑事法修正中,实体法接连出台修正案,对公共刑事利益总能迅速作出反应的情形与程序法迟迟按兵不动的情形形成鲜明的对照。原因不仅在于实体法强调犯罪化、体现刑罚权、回应民众旺盛的刑法需求,更在于程序法强调制度建设、体现人权保障、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根本所在。前者易而后者难,这正是中国法治步履维艰的体现。 >>更多
对我国刑事法中的孕妇应作统一解释,将其扩大解释为包含人工流产、自然流产等“曾经怀孕”的妇女;对哺乳期妇女应从法定身份的立场出发,解释为哺乳自己未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但不以母乳喂养为限。刑事法对孕妇、哺乳期妇女予以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刑事法应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死刑的排除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 >>更多
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取保候审昨天,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更多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从广义上讲,它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只能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即当一定条件具备时,才能具体适用于一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更多
基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证分析研究如何保障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外来人员犯罪诉前羁押率高和捕后判轻刑率高的特点,反映出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其主要原因来自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环境等多个方面。保障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无罪推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需要,也是实现取保候审的人权保障功能、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采取扩大适用范围、放宽担保条件、落实保障措施、强化风险评估、加强保后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等措施,切实保障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 >>更多
从禁止医助自杀到为医助自杀的合法性辩护对医助自杀的讨论历史悠久,但普通法经验和成文法规范普遍禁止这种行为,医助自杀的反对者从滑坡论证,“杀死”和“让其死”之间的道德区别、医患关系的困境等方面拒绝承认其合法性,但这些理由并不足以为禁止医助自杀提供正当证明,相反,其论证的乏力和逻辑的错误为医助自杀的合法性提供了巨大支持,因此,禁止医助自杀是一种错误且非理性的制度安排。 >>更多
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当被告人不认罪时,律师虽普遍采纳“如果有罪”的辩护逻辑,但却无法克服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的矛盾。律师的庭前准备和庭审的资源分配都显示出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量刑辩护发展,同时,后续的量刑辩护意见既无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也会冲击先前无罪辩护的效果。两者的紧张关系需要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协调。 >>更多
面对“慰安妇”问题,很多人都是义务的参与调查,对受害者提供种种帮助。也有很多中国与日本的律师参与其中,为起诉日本政府、还原历史真相尽自己的一份力。 >>更多
论“禁止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依据中国现行宪法,法律的解释权归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更多
为什么未出庭辩护律师会反成被告呢?一审宣判后,雨继伦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代理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所有费用。2003年7月24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更多
笔者拟从立法、诉讼构造和司法实务等角度对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对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提出一些构想。一、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分析;二、对死刑复核程序合理性的质疑;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理性构想。 >>更多
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不仅关涉审判公正之进行,而且直接维系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权之保障。辩护律师审前程序的介入,是辩护律师作为社会力量监督司法运行的职能的内在要求。辩护律师审前程序介入与否在国际社会被视为判定刑事诉讼现代化与传统模式的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分野。 >>更多
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辩护中如何运用证言拒绝权来进行罪轻辩护律师的刑事辩护拒证权,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一、赋予辩护律师拒证权的依据;二、拒证权之完善。 >>更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冯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均构成抢劫罪。冯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更多
在刑事辩护中如何应用犯罪现场重组方法进行罪轻辩护笔者在此案的辩护中,应用犯罪现场重组的方法,首先对现场证据尸体检验报告与被告人血型鉴定的客观关联性进行审查,认为精液的检验结论与被告人孙某的血液检验结论具有极大的偶然性,现场勘察记录的痕迹与公诉人指控情节经过结论顺序有矛盾。所以,认定被告人孙某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行为的事实结论不具有必然性。 >>更多
在当前新一轮的“诉讼调解热”中实在有必要为“事清责明”原则辩护笔者认为,“事情责明”原则是诉讼调解制度中一项极为重要原则,对这一原则的批评反映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某些认识的偏差。在当前新一轮的“诉讼调解热”中,实在有必要为“事清责明”原则辩护:这一原则不仅不能废除,反而应当坚持,这样才能避免诉讼调解“穿新鞋,走老路”。一、“事清责明”原则的“五宗罪”;二、“事清责明”原则缘何被“冤枉”;三、为“事清责明”原则辩护;四、诉讼调解中“事清责明”的实现;五、结语:辩护的目的。 >>更多
我国不能犯理论的通说属于客观主义性质的学说,与德、法、英、美等国家在未遂犯的判断上采用了相同的观点。我国不能犯理论的通说较之具体的危险说、修正的客观危险说等各种新提倡的观点而言更具合理性。 >>更多
被告人坚持被指控罪名不成立时辩护人可不可以采取罪名从轻辩护策略?由于无罪辩护面临的种种困境,辩护律师往往选择较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罪名从轻辩护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却在理论上饱受争议。在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的制度环境之下,辩护律师选择罪名从轻辩护具有某种不可避免性和有限的正当性,有利于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遵循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事实范围同一性原则和被告人同意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更多
在辩护实践中如何发现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的瑕疵进行罪轻辩护在辩护实践中如何发现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的瑕疵,以及如何针对存在疑问的刑事现场指认笔录进行有效辩护,尤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的刑事现场指认笔录与所谓“隐蔽物”如何理解,以及在程序上进行何种抗辩,是目前刑事辩护需要探讨的问题之一。一、我国刑事现场指认程序存在瑕疵的分析;二、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的辩护策略。 >>更多
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和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是刑事辩护技巧的集中体现本文从以下几点来探讨刑事辩护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五、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更多
在我国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法学地位问题一直在争议之中。有学者将社区犯罪观和刑事和解观作为新的突破口,试图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予以消解,以期最终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从我国刑法学中清除。但是,由于包含着诸多曲解,故这一清除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可被用来加固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 >>更多
揭示和驳斥裁判理论的普遍预设    实现为法教义学的辩护当前的裁判理论都依赖一个形式主义的普遍预设,认为在法律不确定的条件下,疑难案件的裁判不再是法律裁决,而是非法律的自由裁量。不同的裁判理论是对这一普遍预设的不同回应。教义学理论拒绝接受这一普遍预设,坚持疑难案件裁判的法律属性,进而捍卫法律的自治性。教义学理论能为疑难案件的裁决提供理论上可行、规范上可欲、实证上充分的说明。教义学理论以法律论证场域为基础,而法律论证场域又有其特殊的教义学结构,这一结构能够确保疑难案件裁判的法律属性。法律论证场域创造了裁决人与具体 >>更多
2010年南京换偶案所触及的深层争议是法律道德主义能否成为一种可被辩护的政治道德原则。本文梳理了关于法律道德主义的代表性理论以及来自中立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并为一种政治至善主义理论所支持的弱意义上的法律道德主义辩护。弱意义的法律道德主义对共同体的良善环境和基本善进行保护,同时也承诺保护多元社会环境之下的个人自主。在对四川遗赠案和南京换偶案的分析中,法官的道德推理应该站在弱道德主义的立场上进行权衡。 >>更多
论刑事案件罪名从轻辩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讨辩护人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而是以所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即罪名从轻辩护。然而,罪名从轻辩护虽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却饱受理论界的争议。在我国法院可以径行改变指控罪名的现行司法体制下,罪名从轻辩护有其自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无罪辩护往往不是最好的辩护策略刑辩律师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按照不同角度,刑事辩护策略可分为: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法律辩护和事实辩护;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作为刑辩律师,熟练掌握并会灵活运用策略是必要的:一是深刻认识刑辩律师的法定职责并正确把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互关系;二是熟练掌握和运用刑事实体法及其相关理论;三是熟练掌握和运用刑事程序法及其相关理论;四是熟练掌握和运用刑事辩护的各种基本技能和技巧。 >>更多
对被迫行为进行类型化的深度剖析并试图对其进行辩护对相似行为的类型化立法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和裁判的准确度。同样是外在强制力作用下的加害行为,基于意志自由程度、损害结果大小的不同,在刑罚处理上应有所区别:无罪过事件因违法阻却当无罪,善意的加害因保全了更大法益当免责,行为强度过限而造成不必要之损害可主张罪小责轻。上述分类是针对自愿与被迫交叉行为作出的谨慎处理。 >>更多
对“转化型故意杀人罪”否认论进行再质疑  以期为“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的正当性进行辩护我国刑法学者对刑法中“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提出质疑,认为该立论不符合转化犯的构成条件,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实际上,通过对转化犯的因果关系及转化罪罪过形式的揭示,可以得出“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立法不仅符合转化犯的本质要求,也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贯彻,因而“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具有正当性的结论。 >>更多
从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入手来实现无罪辩护之目的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理论上能得到科学的论证。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它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许多犯罪的犯罪直接客体需要通过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来概括,但是,若其犯罪直接客体已被确立下来,它具有反制作用,可以限制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的实质解释。价值要件(犯罪客体)和事实特征要件(犯罪客观要件、 >>更多
对取保候审功能两次异化的描述和分析并使其实体化通过对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和条件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取保候审的功能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现了两次异化,这体现出取保候审实体化的问题。取保候审的实体化具有惩罚化、实体裁判预期化和变相刑罚化的特征。在取保候审实体化的背后,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附于刑法的深层次问题。没有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认识,学者们对取保候审提出的改革方案都会面临困境。 >>更多
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的做法与途径有哪些?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高素质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二、高标准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保障;三、严格审查证据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的关键;四、重构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更多
刑事申诉筛选机制负责受理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审查、调查和评估,之后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输出到再审系统。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申诉筛选模式:司法机关型、独立机构型和民间团体型。我国现行申诉筛选机制没有很好地起到筛选优质冤假错案的作用,因此.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申诉案件。 >>更多
对刑事申诉主体与案件管辖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刑事申诉主体可分为刑事申诉人和刑事申诉代理人两大类。可以将监狱在押犯的申诉案件一律归口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根据统一的立案标准来认定该刑事申诉案件是否应当立案。不管是对于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还是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申诉案件,都应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更多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尤其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重点问题的明确规定,使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更加凸显,内部制约职能进一步强化,保障权利、化解矛盾的责任更加明确,工作任务也更加繁重。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及人员面临着执法理念、证据审查判断能力、出庭支持抗诉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办案力量和素质能力等各个方面的挑战。随着刑事申诉检察职能的全面拓展,要切实增强监督制约意识,着力加强申诉、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推进制度建设,落实工作保障措施,以推进刑事申 >>更多
将“一体化”要求贯彻到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  形成有效的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检察一体化”是根据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特点⑵而提出的原则要求,但如何将“一体化”要求贯彻到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形成有效的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以取得良好的申诉案件办案效果,需要认真探索和研究。一、构建检察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的必要性;二、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贯彻检察一体化的具体路径;三、检察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运行的重点环节;四、检察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运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更多
对听证制度的主体、程序设计、保障机制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论证公开听证制度作为检务公开的一种方式,对监督司法机关弥补司法过错和瑕疵,提高人民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对听证制度的主体、程序设计、保障机制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一、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听证制度的特点与功能价值;二、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听证面临的问题;三、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听证制度的构建。 >>更多
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终结机制的路径选择及对其的具体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伴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寻求公力救济途径的不断扩展,广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力度不断增强,涌现出如浙江叔侄等申诉成功的案例,但是仍存在大量的重复申诉、滥用申诉权利等不理性申诉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加大了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工作人员的负担。因此,对现行刑事申诉制度进行改革,尤其是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的终结机制已势在必行。 >>更多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可见,对于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被不起诉人可以提出申诉,而对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其有申诉权,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理由如下:一、没有完全涵盖刑事申诉客体的范围;二、未予当事人平等权益保障;三、与当事人申诉的现实需要和司法实践相冲突。 >>更多
论新刑诉法出台后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规定本文从一下几点来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规定;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三、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对策思考。 >>更多
7年的诉讼纠缠--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陈菲)26日从最高检获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徐辉申诉一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近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此案从最高检开始督办至改判无罪,历时了7年多之久。 >>更多
应当赋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对死刑的适用,不仅要慎之又慎,而且要赋予被处死刑者一些必要的权利。从目前而言,赋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一、死刑犯要求减刑、赦免权;二、死刑犯要求会见亲属权。 >>更多
论犯罪嫌疑人在羁押中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然而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和概括,且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有无会见请求权;二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缺乏明确规定;三是会见的内容是否应当向侦查机关公开。 >>更多
论美国刑事辩护律师是怎么样会见在押当事人与中国相比较,美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的当事人时有更为全面的保障。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在当事人被警察拘留之始就被告知。一旦当事人选择了“我现在就需要律师”,警察就必须停止任何讯问活动,并与当事人的律师取得联系。美国法律规定,被逮捕的当事人应当在最迟48小时之内就送到治安法官面前接受初次聆讯,由地方治安法官裁决该当事人是被继续羁押还是被保释。 >>更多
揭示会见权的实现障碍及其根源并提出完善其保障机制会见权是辩护权的衍生权利,是被追诉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倾向于从律师执业权利的角度研究会见权问题,从而使相关研究偏离了问题的核心与实质;而实务界的会见权之争则演变为部门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博弈,从而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立法初衷渐行渐远。为此,有必要重返会见权的原点重新审视其内涵与本质,并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合理地设定会见权的界限,完善会见权的保障机制。 >>更多
探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内容、衡量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标准等问题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主要包括定性论证、量刑论证、总结性意见和对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采纳说明以及引用法律条文等内容。评价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优劣可从正确性、针对性、平衡性等方面进行。法官后语、附案件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结案报告书论文化、规范说理制度等方式可以有效地辅助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切入点;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提高裁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提高法官的素养和自律力。 >>更多
通过判决书的量刑说理向公众传递量刑合法性与合理性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包括定罪说理与量刑说理。以往法院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往往只是单纯确认事实而不指出裁判理由,即使有个别说明裁判理由的,也是结合犯罪构成理论论证犯罪的定性问题,而对量刑结果的产生不予释明,这违背了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在判决理由申明确产生量刑结果的各要素,并充分运用证据对量刑理由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公开释明。 >>更多
论指导性案例的内在特点及与司法实践的需求案例指导制度设立后,为满足司法实践需求,有必要重视普通案例的参考功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后,传统制度框架下普通案例存在的局限性得到了有效克服,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平台,普通案例的参考功能也得到了一定的扩展。为确保普通案例发挥预期的参考功能,需要明确其法律定位,同时在裁判文书上网的背景下,有必要重视普通案例裁判文书的规范要求。 >>更多
从法效力的视角对汉代地方行政下行文书展开探讨教是汉代地方行政长官常用的一种下行公文,亦是汉代儒家教化作用于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很强的法效力。而且,随着地方长官的政治权威与重刑理念逐渐贯彻到教的运作过程中,其法效力还得到不断强化。此外,教在制颁过程中较少受到朝廷干预,这一方面保障了地方行政运作的有效畅通,增强了地方长官的行政决策力;但另一方面则导致教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凌驾于朝廷诏书之上,弱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 >>更多
法庭辩护词(刑事)文书的制作要点有哪些?法庭辩护词(刑事)。一、文书的制作要点:1.首行要写明标题;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更多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四)案件事实情况;(五)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六)告知事项。 >>更多
笔者认为该做法不妥,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未认定的案件事实也应予以说明,理由如下:一是相关司法解释包含了该项内容,应视为对此已作出规定;二是有利于保护公安机关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刑诉法立法精神;三是有利于检察机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社会稳定。 >>更多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更多
论辩护律师会见的工作内容和作用鉴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办案,都把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三个阶段,因此,律师会见也相应分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和审理阶段的律师会见三个阶段的会见。一.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三、审理阶段律师会见。 >>更多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两点--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此次修法中,延长了审理期限,将窃听、卧底、秘密摄像、拍照等技术侦查、秘密侦查作为一种新的侦查措施加以规定。 >>更多
在新律师法出台的背景下  北京率先试行“过渡性规定”缓解律师会见难题新律师法已实施半月。但在侦查阶段“会见难”的问题,仍没有完全消除。1.只有“三证”不行;2.律师身份证明手续繁琐;3.还有诸多环节须细化。 >>更多
最高检出台新规直指律师会见“三难”部分案件不需要经许可会见最高检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权利作出明确规定。1.着重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实践突出难题;2.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其他案件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律师反映情况,无论是否属实一律书面答复。 >>更多
辩护律师出庭为薄熙来辩护--被告人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薄熙来案的庭审已告一段落。庭审过程最突出的亮点有二:一是对庭审活动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审判公开;二是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两点一方面彰显了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审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不仅如此,对薄熙来一案如此审判的意义已远远超出该案本身,它使人们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未来充满期待和信心。 >>更多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如何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从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成都召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执法管理学术研讨会上了解到,各级公安监管部门正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推动新刑诉法顺利实施。 >>更多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更多
我就结合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际,谈谈自己在如何处理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十大关系:一、职务犯罪预防与国家整体发展的关系;二、职务犯罪预防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系;三、职务犯罪预防与党委、纪委(监察)部门的关系;四、职务犯罪预防与人大、政协的关系;五、职务犯罪预防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六、职务犯罪预防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七、职务犯罪预防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八、职务犯罪预防与外驻单位的关系;九、职务犯罪预防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十、职务犯罪预防与舆论宣传的关系。 >>更多
浅谈如何适应入世要求全面提升检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今后我们必须以改革为突破口,不断改变观念,革新体制,努力抓紧做好各方面的适应工作,认真打好基础,积极争取工作主动权。对于我们来说,作为社会涉及面较广的检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更是如此,在观念更新,预防体制与制度的革新等方面,都可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压力与动力同在。现谨就此如何适应入世要求全面提升检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谈几点自己的看法,以供大家参考。 >>更多
深化国企改革是做好其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认真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和县预防办的统一部署,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特点,认真研究探索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不断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把促进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多种措施,标本兼治,才能收到实效,结合我县实际谈一点粗浅的之见。一、深化企业改革是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二、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是取得实效的关键;三、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齐抓共管是重要保证;四、夯实各项基础工作才能达到标本兼治效果。 >>更多
通过监督机制的约束和管理   有效预防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为从源头上防止权利的不正当运用,把预防关口前移,有效预防行政执法部门职务犯罪,应做到“三个到位”,即权利分解到位、权利制约到位、权利监督到位。一、权利分解到位,预防权利过分集中;二、权利制约到位,防范滥用权利;三、权利监督到位,确保正确行使权利。 >>更多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宋寒松解析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前,我们职务犯罪呈现出何种特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如何在反腐败惩防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就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今天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1.职务犯罪更贪婪更冒险;2.预防是惩防体系第一环;3.预防工作须更具针对性。 >>更多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并非同一概念。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应当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或者亵渎职权,给国家、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的总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其说是“权力异化”,不如说是“角色冲突”的结果。从角色冲突角度出发,应当通过减少角色量,促进自觉的角色的出现来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高薪若成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角色的领悟的内容,将会刺激角色冲突的产生,所以不应当宣扬高薪养廉。 >>更多
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的过渡性思考。一、前言网络,其中一个意思就是指由特定的行业或专业建立起来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系统,如销售网络、服务网络等;二、网络预防产生的背景与现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网络预防形式存在的问题分析由于网络预防形式的产生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预防职务犯罪又不能单纯依靠行政手段;五、建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为主体地位的预防职务犯罪格局的条件虽然专业机构预防是一种高级形态,但是,建立这样的格局,完 >>更多
从堵塞、杜绝和减少产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和条件来预防职务犯罪我们这样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与西方国家不同,国家的主要经济活动成为国家公务人员重要、甚至是主要的职务行为,所以,预防职务犯罪,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 >>更多
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当被告人不认罪时,律师虽普遍采纳“如果有罪”的辩护逻辑,但却无法克服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的矛盾。律师的庭前准备和庭审的资源分配都显示出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量刑辩护发展,同时,后续的量刑辩护意见既无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也会冲击先前无罪辩护的效果。两者的紧张关系需要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协调。 >>更多
30律师出庭为33被告辩护--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审涉黑大案今天上午,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容纳近500人的大法庭坐无虚席。乌市近年来影响较大的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涉黑案”在该院开庭审理。本案涉及33个被告人,其中包括一名原工商所所长。另外还有3个被告单位,共涉嫌7项罪名,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10余年,本次庭审预计将达10至15天。 >>更多
案件论证规则:第一条、中心接受律师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组织专家论证全国范围内重大疑难案件,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法律论证意见书》,供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参考;第二条、中心对当事人(委托人)的委托,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研究论证。委托人可以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更多
专家法律意见书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很好的参考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以此来支持本方的观点,并试图影响法官的判决。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我认为,当事人的这种做法应该予以肯定,理由有以下几点:一、专家法律意见书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很好的参考;二、在诉讼实践中重视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有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更多
我国刑事政策内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和长效机制,在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刑法学理论和犯罪学理论的深刻变化、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我国防控犯罪的实际需要,决定了我国应当实行两极化刑事政策:对少数严重犯罪和累犯实行严厉的刑事政策,而对绝大多数轻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距离两极化刑事政策的要求相差甚远,只有将两极化刑事政策系统化、刑事法制化,才能建立我国科学、稳定、有效的刑事政策体系。 >>更多
在刑事诉讼论证中引入非形式逻辑所关注的可废止性讨论法律论证是一种法律职业技术与基本法律方法,对法律论证的不同认识会影响法学研究者与司法职业者的思维进路。本文通过检验证人证言论证这一刑事诉讼论证中常见的论证模式,展现并分析了可废止性,即论证结论的可谬性,是刑事诉讼论证的重要特征之一。强调在案情复杂的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都不能简单认为自己掌握了客观事实、绝对真理,要尊重刑事诉讼论证的可废止性特征,用经过法律程序反复质证重塑的,与现有证据不相矛盾的符合法定标准的法律事实作为量刑依据,以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 >>更多
法学专家论证必须保持中立和自律    保留自己的独立人格和学术品格在如何对待法学专家论证案件这个问题上,何兵、萧翰、易延友先生都发表了他们的高见,他们的许多观点我都是赞成的,我想对他们的主张作一些补充,同时对专家论证意见的利弊以及前途发表自己不成熟的看法。在中国法治化程度较高,法官素质、法官职业化、法官独立性得到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不能再有法学专家论证意见的市场。 >>更多
分析公安机关提出“命案必破”口号及对其展开合理性论证“命案必破”政策曾受到很多批评。本文试图从该口号提出所表现出来的刑事政策继承,政治话语正当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于一项被提出并且被广泛实践的口号在制度结构上的可能性展开了进一步的论述,对于批评者的逻辑进行归谬,也探寻了批评者的知识论立场。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十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 >>更多
提高检察文书说理性,一是有利于促进检务公开,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二是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使流程、论证过程更加透明,有利于促进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加强检察文书说理性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讲证据,夯实基础;第二,讲法理,恪守公正;第三,讲情理,体现人文关怀。 >>更多
通过程序性裁判的方式解决侦查机关肆意限制律师会见权的问题平衡侦查权与会见权的冲突、生命权与自由权优先于会见权、会见的秘密性与谈话内容的难以证明性是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理论根据。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界限是:只有在会见可能妨碍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或者可能给他人生命与自由带来紧急危险时,才能适当推迟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合理限制为标准,我国新《律师法》不受限制的会见权之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严格限制会见权的规定均值得检讨,我国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制度亟待重塑。 >>更多
从寻找非法证据到罪轻辩护如何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完善的联系沟通机制,对于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与规范执法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听取其意见的要求,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应在案管部门联系沟通下,及时安排当面认真听取并记录,形成书面文件入卷。 >>更多
论我国程序性辩护的权利属性、主体构造和裁决模式及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旨在通过主张诉讼行为违法而请求裁判者宣告某一侦查、公诉或者审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程序性辩护意见的提出是在原有的刑事诉讼形态中形成一种新的审查性之诉,从而在实体性裁判程序进行的同时启动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在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这种程序性裁判程序中的主持者,但两者在权力根基和裁判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重的制度设计理念,建立了程序性辩护制度的 >>更多
借鉴美国有效辩护的经验及启示来对我国有效辩护的障碍及策略进行分析我国单轨制侦查模式、“轨道平行模式”的控辩关系、付之阙如的证据规则、非理性的实用主义诉讼价值观,深刻地影响着律师辩护的实质性。在我国实现有效辩护,应当在有效辩护的理论构成、有效辩护入法、有效辩护的程序性权利供给及其保障机制、辩护律师业务能力、无效辩护制度等方面有所突破。 >>更多
借鉴加拿大的保释制度来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由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使其承担的降低审前羁押率的预期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鉴此,有必要借鉴加拿大保释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取保候审的性质与程序构造、取保候审的方式、取保候审中的证据运用、取保候审的救济以及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特殊规定等方面进行完善。 >>更多
结合国外保释制度的成熟经验革新我国现有取保候审制度国外的保释制度是指对被羁押等待侦查或审判的人提供担保,保证按照指定的日期出庭,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释放的制度。从历史渊源上分析,保释制度发端于古罗马,兴盛于近代的英国。保释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特有的一项主要以保护人身自由为目的的程序法制度,不仅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和法治的精神,而且也是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彰显。同时由于保释制度与中国的取保候审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减少羁押人数等方面功能相似。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并反思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 >>更多
对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情况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实证研究从理想的角度看,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首先考虑的应当是保证的效果。但是,调查表明,在取保候审措施的功能被异化为一种“案件消化机制”之后,保证效果并非是决定公安机关选择保证方式的关键因素。公安机关在决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时更多的是受到了经济利益和程序繁简因素的影响。 >>更多
从品格证据的角度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方式及保证人的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取保候审是我国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外国的保释在一些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外国的保释在适用上与品格证据紧密相连,但取保候审与品格证据的关系在我国体现得却很疏远。在取保候审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以品格证据为视角来看取保候审,可以借鉴外国保释与品格证据的关系,在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具结取保的引进、被取保候审人的附加义务、保证人的诚信品格、取保候审的风险评估等方面发挥品格证据独特的作用。 >>更多
笔者试图通过探究实践中产生任意适用取保候审的根源及危害,对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一、取保候审任意适用的根源;二、任意适用取保候审的危害;三、职务犯罪侦查中取保候审的正确适用。 >>更多
论取保候审法律属性的定位及其改革与完善本文从一下几点来谈谈取保候审的法律性质:一、取保候审的冷落及其原因;二、取保候审法律属性的定位;三、取保候审的改革与完善。 >>更多
明确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并提出个人的一些意见与建议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明确如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首先必须客观地分析担保失败的原因,然后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本文将逐一进行分析,并针对相应的情况在实践中如何处理提出个人的一些意见与建议。一.保证人故意不履行担保义务;二.被保证人抗拒保证人的管束;三.保证人在履行管束义务时疏忽大意;四.司法机关批准同意不具备担保条件的人作保。 >>更多
论刑事诉讼当事人取保候审权利保护之不足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在保护“取保候审权利”方面尚有缺陷,不能保证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对该项制度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因而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一、刑事诉讼当事入取保候审权利保护之不足;二、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更多
对刑诉法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予以探究本文拟对刑诉法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予以探究。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问题;二、取保侯审方式的选择;三、保证金、罚款的运用。 >>更多
合同诈骗罪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取保候审?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较其他犯罪来讲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危害性较暴力犯罪小。一、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的条件有;二、申请取保候审;三、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也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 >>更多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外出吗?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职业培训教育网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外出吗? >>更多
法国刑事上诉制度中的提审权对于我国刑事上诉程序的借鉴思考上诉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种类中除了一般上诉外,还包括非常上诉和特别上诉的特殊类型。”。也就是说,如果法官在上诉审程序中发现了一审刑事审理过程中存有程序违法的情形,一般不发回重审,而是运用提审权,对本案实体内容直接作出裁判。 >>更多
浅谈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刑事上诉审程序的具体制度的不同之处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都沿袭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但由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背景有所差异,故上诉审程序的具体制度呈现显著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审级制度;二、上诉主体;三、上诉理由及方式;四、审理及判决。 >>更多
以内在性视角来研究乡村人民法庭的刑事自诉实践问题对自诉案件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追问、分析和反思,有助于提升问题的认识能力和满足人们的合理诉求。自由裁量权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润滑剂”,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审判将难以保证个案的公正,而过分的自由裁量权也难以保护司法的公正,公诉案件中所涉及的自由裁量权更多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刑罚轻重的问题,而自诉案件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其所涉及的自由裁量权会表现在是否适用刑罚的问题,因此,法官在自诉案件审理中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更应当理性和公正的行使,而在乡村司法实践中, >>更多
结合司法经验来分析法官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存在的问题由于刑事自诉案件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相较于公诉案件而言,自诉案件是法官根据案情来确定是否给犯罪嫌疑人贴上犯罪标签的问题,这种纠纷性质的转化使法官在审理自诉案件时拥有相当空间的自由裁量权,下文笔者结合法学知识和司法经验来分析法官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存在的问题。一、被告到庭问题思考;二、被告态度问题思考;三、先民后刑问题思考;四、证据认定问题思考。 >>更多
围绕我国自诉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展开论述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表明国家追诉是现代追诉制度的主体,被害人自诉只能是公诉的补充。在此前提之下,为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一方面,应当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予以限制,控制在自诉制度所能担负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应该明确公诉与自诉之间的关系,规定公权力介入自诉案件的方式,明确公诉与自诉之间的转化与衔接的具体操作。 >>更多
理论界多专注于研究分析自诉不足的原因,并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而往往各学者谈及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案又趋于类似,根据司法中的案例数据分析的调查研究甚少,笔者在重庆市的多个基层法院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研,希望能够更好地理顺自诉制度的改革。一、刑事自诉制度概述;二、各国(地区)刑事自诉制度考察;三、我国刑事自诉的现状;四、自诉制度的改革—“废除自诉完善公诉”。 >>更多
论刑事自诉主体的成立条件、范围及自诉人的诉讼处分权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这两个问题规定得过于原则,以致于人们对它们有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就此谈一下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法学同仁。一、刑事自诉主体的成立条件;二、刑事自诉主体的范围;三、自诉人的诉讼处分权. >>更多
对在政府采购中的职务犯罪预防进行探讨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的迅速发展,介入政府采购,实施同步预防,构建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成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之一。根据我们工作中的摸索,笔者试通过此文对在政府采购中的职务犯罪预防进行探讨。一、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二、检察机关介入政府采购的作用;三、检察机关介入政府采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四、对检察机关在政府采购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构想. >>更多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各地干部群众认为,查处周永康案,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度负责,是对党的纪律的坚决捍卫,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维护,让人们对法治中国建设充满期待。周永康案的出现既有其理想信念不坚定、宗旨意识淡薄等原因,也反映了干部人事、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制度漏洞。广大干部群众普遍表达了对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把权力关进“笼子”,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腐败的期望。 >>更多
欲实现职务犯罪预防的现代化,亟需在三个方面转换预防理念治国关键在治吏,职务犯罪预防不仅是一个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在现代社会更是体现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极重要标志,而我国现时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基本上是感性的,表性的,缺乏理性精神,效果自然难期满意,由此,欲实现职务犯罪预防的现代化,亟需在三个方面转换预防理念:一、由道德教化到制度控制;二、由公权监督优先到公权监督与私权监督并重;三、由综合预防到文化改良. >>更多
重视和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研究,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更多
预防关键岗位职务犯罪产生工作应从哪几个几方面入手?笔者认为,预防关键岗位职务犯罪产生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深化改革,优化权力运行机制;2.强化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3.建立规范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保廉机制;4.采取措施,确保职务主体的个人素质。 >>更多
浅谈“一把手”职务犯罪并提出遏制“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措施当前我国的经济正在以每年8%的速度快速增长,而与此同时国内的职务犯罪行为也处于居高不下之势,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犯罪人的职务也越来越高……本文正是从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问题入手,通过一系列详实的数字及典型的案例,揭示了我国职务犯罪的严重现状。着重阐述了职务犯罪对国家经济现代化以及对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影响和危害,并通过职务犯罪,特别是“一把手”职务犯罪所产生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及文化环境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深刻揭露了我国当前职务犯罪所产生的社会环境及形成原因。文章 >>更多
论震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必要性及其工作的重点检察机关在抗灾和依法打击各种干扰破坏救灾活动的犯罪行为的同时,更应肩负起灾后重建庞大工程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一、震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必要性;二、震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 >>更多
从源头上预防、治理涉及“三农”的案件来预防农村职务犯罪近两年,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有效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源头上预防、治理涉及“三农”的案件,取得良好效果。一是多渠道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二是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运用非诉讼手段处理一些涉检涉诉案件;三是开展关爱“留守子女”系列活动。 >>更多
从犯罪分子思考的角度来探讨如何预防犯罪美国犯罪预防领域出现了一种新思维,即与贼易位思考。为使工作富有成效,犯罪分子知道的,警察至少也应该知道。一个高效率的犯罪预防警官必须在犯罪、威胁因素和解决方案等宽广的领域里知识渊博,见多识广。获悉罪犯怎么作案是预防他们犯罪的最基本的方法,像贼一样思考问题是预防犯罪的根本。 >>更多
我们在制定一项刑事制度或刑事政策的时候,其能否有效地起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作用是应当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富有创造性的制度,在预防犯罪上有其积极作用,但是从某个程度上讲又有其消极影响。因此,只有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犯罪预防。 >>更多
以学校教育为出发点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一些设想未成年人犯罪是个人、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考虑到学校教育有着比其它教育更丰富、更全面、更系统的优势和作用,为此,以学校教育为出发点来探讨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1.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2.1教育人性化。 >>更多
企业犯罪原因的多元性特征意味着,有效地预防企业犯罪,必须注重企业本身的自觉与努力,这构成了企业适法计划存在的理论基础。企业适法计划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正在得到政策决策者的越来越大的重视,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了法定的辩护理由或者判断企业刑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虽然在理论界对于企业适法计划存在着否定性的意见,但是针对不同犯罪人与不同犯罪的具体分析,企业适法计划对于预防企业犯罪是有着积极的预防作用的,尤其是在企业过失犯罪与企业中下层人员实施犯罪的场合。 >>更多
浅析留守儿童犯罪的主要特点及其原因分析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户籍制度和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催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突然断裂和缺失,加之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期,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已成为青少年犯罪中值得关注的重要议题。本文认为,从家庭、学校乃至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角度关注留守儿童,从犯罪学的角度对留守儿童问题加以分析,通过消除教育差别,建立公平的受教育运行机制;强化对网吧、社会娱乐场所的管理以及对网络游戏加强监管防控等手段,能够促进留守儿童问题在法律调控的机制下得到有效 >>更多
从域职务犯罪特点的、原因和预防对策的角度浅析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征地拆迁工作关系到一个地方的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既有主观上的意识淡薄,也有客观上政策和法律的漏洞,因此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督制度等方式进行多角度的预防。 >>更多
从国内、国外或境外以及犯罪嫌疑人本身三个角度分析了涉外职务犯罪的原因本文从国内、国外或境外以及犯罪嫌疑人本身三个角度分析了涉外职务犯罪的原因,并从制度角度:即构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和加强国际刑事合作两个层面提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涉外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一、构筑科学的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二、加强涉外职务犯罪惩治的国际形式合作。 >>更多
笔者拟围绕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总体思路,从超前性、对应性及复合性三个支点谈谈自己对犯罪预防体系设立的看法。一、超前性-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逻辑前提;二、对应性-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出发点;三、复合性-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目标要求。 >>更多
从预防为主的观念的角度对中国犯罪预防进行战略研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从战略上看同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在预防犯罪上面临着一些应当解决但又非常困难的问题,对其有明晰的认识有利于问题及时解决。一、从以惩罚为主向以预防为主的观念转变问题;二、刑法的法治精神与犯罪预防的冲突问题;三、犯罪社会预防的有效性问题。 >>更多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进行经济分析及提出预防措施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关系密切的三方面内容:一是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科学预测;二是对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进行经济分析;三是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措施。科学预测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前提,经济分析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功利要求,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关键。 >>更多
厘清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深化犯罪对策的理论与实践犯罪预防,以犯罪原因的揭示为基础,针对犯罪形成机制,阻断犯罪原因因素。基于预防主体、对象、措施的不同视角,犯罪预防包括:官方组织预防与民间团体预防,个体犯罪预防与社会犯罪预防,思想观念预防、社会环境预防、制度规范预防等等。犯罪控制,以犯罪条件的揭示为基础,针对犯罪发生机制,阻断犯罪条件因素。犯罪控制的主体、对象、措施,同样具有全方位、综合性的特征。就措施而言,犯罪控制分为情境犯罪控制、管理制度控制、技术犯罪控制等等。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不 >>更多
加强专业化建设已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仍有一些因素制约着预防工作效能的发挥,突出的是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建设问题,加强专业化建设已成为预防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一、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三、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建设的基本路径。 >>更多
完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更明确的指引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内涵,孕育着对死刑程序的基本要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倾力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于各个制度程序中。在死刑复核程序方面,开始打破传统的封闭化格局,允许辩护律师的参与。但是也应当看到,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与《律师法》及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中所进行的改革,仍有较大差距。这不仅造成律师辩护制度在刑事司法规范体系中出现结构分裂的问题,而且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性以及被告人生命权的司法保障构成危害。因此,未来死刑复核程序应当以保 >>更多
本文拟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进行剖析,并尝试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重塑。一、死刑复核程序之“现在时”;二、死刑复核程序之“将来时”。 >>更多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特有的一项程序。我国目前仍然奉行“保留死刑,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统一收回,如何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富有张力而又具有操作性的死刑复核程序,便成为当务之急。 >>更多
把死刑复核程序分为三个阶段来逐一介绍其发展历史我们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发展以及对现在出现的问题追本溯源未尝不是一个简便易行的办法。故笔者姑且也将其分为几个阶段来逐一介绍。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第二阶段:刑诉法颁布到刑诉法修订前;第三阶段: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到现在。 >>更多
寻求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身份介入之正当性在死刑复核权回归的背景下,探究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其双重角色的正当求证问题。基于检察监督权与公诉权之上下权能辨析,并合理构建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分野机制,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双重角色并不存在逻辑上的悖论,相反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权力分配与制度运行逻辑。 >>更多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对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3.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更多
律师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践中主要做些什么工作?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具体和完善的规定.实践中,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也就表现为向合议庭提出法律意见。律师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践中,主要进行以下工作:一、会见当事人;二、阅卷;三、提交法律意见. >>更多
手段因目的而生存,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实现两个目的,一是政策目的,二是救济目的。为了方便刑事司法政策,死刑复核程序倾向于行政审批方式,而考虑救济的目的,似乎更倾向于司法裁判方式。为了平衡两目的之间的冲突,参考美国量刑听证与上诉审这两种程序,也许一种有限的司法审查方式更适合当前的司法体制。 >>更多
从如何积极引导民意参与刑法论证的角度讨论刑法结构应开放发展的原因在很多刑法学者看来,民意对于刑法论证的干预是一种不应当为司法审判所接受的非理性的、非法治的方式。学者为司法提供的是一个“政治不涉”的刑事理论体系,可这种结构的理论前提被证明是不可靠的,且不能处理社会实际问题,因此它无法阻挡因社会结构变化而形成的法律受众不断参与所导致的利益博弈。为保证民意有一个理性的和积极的发酵平台,司法机关应当放弃传统的“独白式”刑法解释规则,理论上应当考虑建构一种对话的、政治的刑法论证机制,以此实现刑法的合理性诉求。这种开放的论证机制对 >>更多
对法律论证中的规范性融贯进行研究以期使其适应现代的法制进程法律论证面向现实生活,需要具备严格的逻辑语言和规范的思维导向,因而无论是基础主义还是融贯论都对法律论证具有关键作用。从论辩规划的整体性来考量,融贯论能够为思维和言说提供一种秩序层面上的评断标准。规范性融贯不同于叙述性融贯和规范的一致性问题。规范体系、理念、构成,乃至价值期待的融贯为表面上及其复杂的制度系统提供了一种“秩序”,从而有助于实现论证前提在规范层面上的明确性、清晰性,论证进程在逻辑体系上的连贯性、融洽性,论证结论在效力保障上的说服力。法律论证中的规 >>更多
浅析现行法律和相关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修改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书的几点意见本文从一下几点来完善刑事抗诉程序及其相关法律文书。一、现行法律和相关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二、修改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书的几点意见。 >>更多
论法律文书中模糊词语的形成原因、适用范围、特定作用及其操作禁忌法律文书在大量使用确切性语言的同时,有条件有限制地使用模糊词语,使“确切”与“模糊”各得其所、各司其职,就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一、法律文书中模糊词语的形成原因;二、法律文书中模糊词语的适用范围;三、法律文书中模糊词语的特定作用;四、法律文书中模糊词语的操作禁忌。 >>更多
笔者对这些法律文书进行了调查,发现基层检察院在制作和适用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三、提高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质量的措施。 >>更多
法律文书样式及其改革得到法律形式的确认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推广与运用立法与司法是法律的两大部分。虽然法律文书在司法上的功用很大,但是在立法上没有得到确认,这对法律文书的规范、实施与推广有极大的阻碍,不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法律文书是诉讼的文字凭证,这只是司法的认可而不是法律形式的确认;二、法律文书样式及其改革没有得到法律形式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推广与运用。 >>更多
在这种社会大变革的前提下,我们的法律文书制作,在语言运用上却没能及时跟上时代的变化,出现了种种与现实不适应的状况,以下,本文就现实中我国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改进法律文书语言运用的几点意见。一、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制作中的语言运用所存在的问题;二、改进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制作中语言运用的措施。 >>更多
论述法律文书语言运用的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以及逻辑谨严的特征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虽有多种类型,且各种类型自有其特点,但它们也有共同的特征。下面简要论述法律文书语言运用的几个主要特征。一、表意准确;二、质朴庄重;三、言简意赅;四、逻辑谨严。 >>更多
论春秋时代特殊的法律文书--盟书与现代的法律文书的联系从盟书的写定、结构、保存与应用等方面都可以看出,盟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有规范行为、迫使人们践履相关约定的特征。一、盟书的写定;二、盟书的结构;三、盟书的保存与援引。 >>更多
论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规范性目标、调节性目标及其保护性目标论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研究法律文书规范的一个重要视角。一、对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理解;二、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规范性目标;三、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调节性目标;四、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保护性目标。 >>更多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据此,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增强说理性,使之满足工作需要。一、检察法律文书的现状:三个不足;二、检察法律文书的改进:三个要求;三、加强释法说理的三个效用;四、检察法律文书改进的保障. >>更多
对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问题加以阐述   以期对初查规范化建设提出些许建议笔者以“规范执法行为”为出发点,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问题加以阐述,以期对初查规范化建设提出些许建议。一、目前初查法律文书运用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二、以上诸问题之原因分析;三、规范初查工作配套法律文书格式的必要性;四、在规范制作初查法律文书格式方面的一些具体建议。 >>更多
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使其增强说理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第6项规定“改革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本着诉讼经济、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权威性的原则,简化检察法律文书的种类和内容,对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格式、要素进行改革,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据此,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增强说理性,使之满足工作需要。一、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现状;二、加强检察文书说理的对策。 >>更多
从观念、价值层面作更深入、全面、系统的考虑挖掘出法律文书的深层价值 法律文书改革经过多年努力,已有长足进步。但目前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些问题:种类繁多,体系庞杂;格式繁琐,内容僵化;理想现实,遭遇尴尬;举措功利,抓小失大;垄断信息,闭门造车。原因是法律文书的改革是在体制限制和内视角度下进行的。 >>更多
浅析法律文书歧义句的负面影响、成因及消解歧义句是指其意义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理解的句子。法律文书歧义句影响办案的效率,增加司法机关办案负担,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法律文书语言歧义句是由于词语的多义性、词义范围过大、结构多样性、语序不当、标点符号使用不当、施受关系不明和指代不明等原因造成的。法律文书歧义句可采用选用单义词语、追加语境,运用限制、标点符号、明确施受关系和指代对象等方法消解。 >>更多
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应提高法律文书学的地位与社会实际生活中人们愈益重视法律文书的作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却不甚重视法律文书学的教学,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导致法学教育界轻视法律文书学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认清法律文书学的课程价值。因此,要提高法律文书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首先必须明确其价值,其次还应借鉴国外法学教育中重视法律文书学教学的有关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更多
应当统一国内公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格式笔者认为,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格式应当统一且规范,除起诉书之外的法律文书同样应当按照先使用中文译名再使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的格式表述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 >>更多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具有否定性或者终局性且不得具有保密内容的诉讼性法律文书。其向社会公开的范围包括“不立案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起诉决定书”等,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包括“门户网站公开”、“公共媒体公开”和“宣告制度公开”。然而,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作为检务公开制度之首创,在公开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范围不一、方式单调、对异议答复不够等问题,为此,需要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一定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实现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 >>更多
浅析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及其面临的挑战新刑诉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修改,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审判监督,均具有现实意义,但对于人案矛盾已较为突出的公诉部门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检察机关要冷静分析,积极应对,通过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公诉人素质、加强公诉改革等途径来破解难题。 >>更多
谁能出庭辩护?--建立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出庭律师制度的框架性构想我们能不能再以改革开放的精神来看待律师制度,能不能克服“瓶颈”迎来律师业的新发展?笔者希望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思考解决我国律师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一、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困惑和问题;二、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解读;三、建立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出庭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四、建立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出庭律师制度的框架性构想。 >>更多
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分开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二审法院没按二审程序的时间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就是超审限的行为,因被告人在押的超审限行为就是超期羁押。导致此种情况下的超期羁押,原因是多方面的。人民法院忽视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诉讼价值有之,忽视同案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有之,等等不一而足。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需要提出来加以研究:第一、从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关系来看;第二、从同案犯权益保护来看;第三、从严格二审期限来看;第四、从看守所的管理角度看;第五、从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诉讼价值来看。 >>更多
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对当前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具有直接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先后有部分学者曾就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产生基础问题作过一些有益的探讨,但迄今为止,专门全面系统地研究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及如何正确借鉴其中有益成分的论著还尚未见到。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它们试作初步的探讨,以供学界同仁和立法机关参考。一、死刑复核模式的双轨性;二、死刑复核权限的集中性;三、死刑复核对象的明确性;四、死刑复核程序的审转性;五、死刑复核方式的结合性;六、死刑复核责任的严格性。 >>更多
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和立法的角度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进行探讨在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提出具体构想之前,笔者拟从上述三个角度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进行探讨。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理想与现实之间;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构想;三、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立法建议。 >>更多
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回归到诉讼型程序的轨道上来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渗透着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缺乏作为审判程序所应有的诉讼性特征,这与我国古代的法制文化传统、建国前后的相关实践以及立法规定的简单粗疏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想使该项程序收到预期的功效,应当在先对其性质予以明确定位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更多
就重审法院如何重新公正审判被发回的死刑案件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在重新审判“发回”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容易存在有罪推定的倾向、依据补强证据再次适用死刑的倾向和漠视侦控行为合法性的倾向。为此重审法院应杜绝片面依据侦控机关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补强证据,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的死刑案件,如果经过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也不宜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 >>更多
对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现状、扩展及其实现进行分析探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这是肯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属性、体现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死刑判决正确适用、提高死刑判决可接受性的必然要求;以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参照,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处于极度匮乏状态因而亟需完善,一方面应确保被告人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诉讼权利除非其自行放弃,另一方面应对被告人予以特殊的保护。具体而言应当赋予被告人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强制辩护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无罪推定权、免受双重危险权 >>更多
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多重路径改革及其未来走向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不再出现全案改判的做法,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成为主要裁判方式;最高法院虽审查死刑案件的事实,但原则上不直接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予以改判,法律适用将是复核死刑案件丁作的重点。我们认为,这项核准死刑案件裁判方式的改革符合诉讼规律,凸显了最高法院的职能,其改革的理论基础及其未来走向值得我们去回顾和思考。一、最高法院对待案件事实问题的科学态度;二、最高法院处理案件法律问题的多重路径;三、死刑复核程序的未来走向。 >>更多
死刑复核程序在慎用死刑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慎用死刑方面,除应对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使其更好地对死刑案件发挥把关作用外,更应当以死刑复核程序为基点,对于死刑案件进行“双向延伸”层层把关,即既要“向前延伸”,注重死刑复核程序之前的程序设计和依法适用,同时又要“向后延伸”,关注死刑复核程序之后的程序设计和权利赋予。 >>更多
小事酿成命案冯福生死伴着死刑复核环节跌宕2007年2月,被告人冯福转让给被害人赵小一块宅基地,两家在相邻两块宅基地上各自建新房,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同年5月13日晚7时许,两家再次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冯福见状持一把尖刀从自家房内冲出,造成1死、1重伤、1轻伤。 >>更多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进行理性的分析   期望能够引发关注死刑复核程序的人们的思考死刑复核程序虽然具有控制死刑、纠正冤错、统一标准的功能,但不可过高地期待,而应理性地看待死刑复核程序的上述功能,不能让最高人民法院承载超出其实际能力的功能,否则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并不公正,就程序自身而言也不符合诉讼规律。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当从诉讼系统论的角度寻求更科学、更有效、更经济的机制实现上述三项目标,而不能舍本逐末。 >>更多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现在收回下放的死刑复核权,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不仅是案件数量增多的问题,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笔者将就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发表几点意见。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一种审判程序;二、复核组织:扩充合议庭,审委会讨论非必需;三、死刑复核的参与主体:检辩双方;四、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五、审理内容:法律审兼顾事实审;六、证明标准:定罪、量刑应分而治之;七、设定较长的审理期限;八、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更多
对目前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和效果作一梳理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状况堪忧。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是导致辩护权行使不畅的根源,死刑复核程序应从行政报核程序转化为典型的诉讼程序,并以此为基础,对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进行改革。 >>更多
近几年来,死刑核准权是否要收回,如何收回,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完善,从程序上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引起法学界、法律界和司法界人士的普遍关注,成为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笔者拟就上述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一、“少杀、慎杀”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刑事政策;二、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特别程序;三、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的历史沿革;四、将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长期下放带来的严重弊端;五、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最高人 >>更多
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进行探索实践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具有基本法律依据。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公平、及时、突出重点等原则。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而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受理申诉控告等启动监督程序。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提出案件意见、派员列席审委会会议、派员出席法庭或听审活动、抗诉 >>更多
以建立有效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确保我国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死刑复核程序,并对检察机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过程中,遇到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信息不畅通、人力资源不足、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内容,增加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人力资源,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程序等,以建立有效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确保我国死刑的正确适用。 >>更多
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律师还能不能继续作无罪辩护呢?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律师还能不能继续作无罪辩护呢?面对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情况,律师处理危机的方式显示了律师的法律智慧。律师并不是一定要改变辩护思路,或者直接退出案件辩护活动,更不是必须作无罪辩护。 >>更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张某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更多
辩护律师在选择做无罪辩护时应遵循哪些原则?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在辩护过程中,无罪辩护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法律教育网小编为你整理。 >>更多
浅析我国目前无罪辩护的现状及其成因和对策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种类之一,由于无罪辩护的效果突出,如果案情允许,辩方多尽量优先尝试作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进行多从法律上、事实上或者程序上着手。然而,在我国无罪辩护难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造成这样现状的根源何在?怎样改变无罪辩护难的状况?本文拟从细微处出发,提出一些无罪辩护的具体理由和保障无罪辩护顺利进行的制度措施,以期对实践中无罪辩护的顺利进行有所帮助。 >>更多
律师会见笔录模板--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会见笔录(侦查阶段会见)。律师:我们是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的委托,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出示律师证),是否接受我们为你提供法律服务?答:----------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秩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业务活动主要是........ >>更多
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有那些禁忌?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由那些禁忌?其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其二、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其三、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其四、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其五、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其六、律师不可以放过案件任何疑点、难点;其七、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其八、律师会见不要不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 >>更多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几乎是律师在这一阶段唯一能给其提供帮助的机会。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谈谈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体会。一、理性认识目前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执业现状;二、掌握嫌疑人心态,了解会见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意义;三、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四、会见时策略性的对待侦查机关的限制;五、灵活运用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 >>更多
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中律师能否会见被拘留的当事人?治安处罚案件是当今中国行政权对公民权最为直接和频繁的作用形式,治安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其中,行政拘留是公民最普通遇到的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被拘留人的家属和单位领导可以会见被拘留人,律师作为家属的代理人,依法行使被代理人的权限,拒绝律师会见,这从法理的角度,显然是讲不通的。 >>更多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依据刑事诉讼的现有规定,可见律师在侦查阶段虽然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但要受制于侦查机关的批准。 >>更多
“不被监听”不但不能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还可能成为侦查机关取证的陷阱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和自由,近几年有扩大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较多的限制,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更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6.律 >>更多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更多
改革完善会见许可制度   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必要的会见权《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问题,兼顾了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总体上看,修法方向和体现的精神是正确的。但是,草案的某些规定也暴露出明显的不足,有的规定违反辩护权的基本理论,有的规定体现出一定的倒退,从而可能导致律师会见在实践中面临新的难题。为此,有必要改革草案中的“会见许可”制度,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必要的会见权;立法表述上应以“通讯权”代替“通信权”,在保障通讯秘密的同时,合理设置例外规定;赋予辩护律师对共同犯罪案件 >>更多
就看守所应对律师会见环节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思考公正是任何诉讼的首要价值,为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环节做了明确规定,为彻底破解“律师会见难”顽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问题、新挑战、新考验也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更多
果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连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都受到阻碍   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何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律师会见权方面体现了对律师有效辩护权的尊重与保障。但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仍然有改进的空间。为了有效地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充分实现,本文拟从安排会见机关的中立化和救济途径的完善化两个方面进行机制建构。一方面,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由非隶属于侦查机关的其他机关负责和实施,实行侦羁分离。另一方面,应当将违反会见权所取得的证据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通过司法解释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程序性救济 >>更多
律师会见权被限制或者变相剥夺的原因分析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稀缺性,故可以通过观察刑事辩护在看守所中的运行检视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状态。看守所、侦查机关均存在基于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价值取向而限制或者变相剥夺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被限制或者变相剥夺或许存在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护制度虚置、法律共同体面临撕毁、法治信仰难于形成的社会管理风险。 >>更多
论新法实施后辩护律师会见存在的主要问题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会见难”问题在得到制度性解决的同时仍面临一些问题: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和“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成为新的难点,个别办案机关通过变更羁押场所规避律师会见,部分看守所硬件不足制约律师会见,律师会见权缺乏有效救济等。律师会见呈现出新旧问题并存交织、立法不足与法律实施不规范交互影响、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存在错位等特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健全会见权保障救济机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并提高律师会 >>更多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在保护“取保候审权利”方面尚有缺陷,不能保证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对该项制度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因而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更多
浅析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造成取保候审保证人担保失败的情况比较复杂,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类型,本文将逐一进行分析,并针对相应的情况在实践中如何处理提出个人的一些意见与建议。一.保证人故意不履行担保义务;二.被保证人抗拒保证人的管束;三.保证人在履行管束义务时疏忽大意;四.司法机关批准同意不具备担保条件的人作保。 >>更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是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互相衔接的体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能够适应刑事案件的各种不同情况及其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有效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更多
以审判阶段取保候审适用为视角探讨其改革措施本文以审判阶段取保候审适用为视角,通过对江苏省部分法院适用取保候审情况数据及相关论著引用数据的分析,重点探讨取保候审适用特别是审判阶段取保候审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试图从立法、司法层面,研究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当下正在蓬勃开展的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提供决策参考。一、法院取保候审适用现状与问题;二、原因分析;三、对策及建议。 >>更多
论我国取保候审适用中主要存在的司法困境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诸多原因,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取保候审的法律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应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但对取保候审法律的改革须与其制度环境相契合。文章通过对我国实务部门取保候审适用现状的调研,分析了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多个方面的问题,以促进取保候审的立法完善。 >>更多
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  转变理念是根本前提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权保护及特殊司法保护。本文认为,转变理念是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根本前提,并就如何转变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理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设计的不足,实际上与我国的传统刑事诉讼理念密切相连。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转变理念是根本前提。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理念转变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一、在执法定位上,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二、在 >>更多
因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导致刑事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是诉讼中止的主要情形,修改前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有规定。一、修改后刑诉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脱逃案件诉讼机制的规定;二、修改后刑诉法视野下检察机关办理脱逃案件面临的法律困境;三、完善检察机关办理脱逃案件诉讼机制的对策建议。 >>更多
如何进一步降低羁押率和在羁押制度改革中兼顾人权保障为有效控制犯罪,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未决羁押无疑具有正当性,但未决羁押与无罪推定的理念形成悖论。解决这种悖论的出路只能是改革与完善未决羁押制度。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降低羁押率,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以提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这一改革面临的主要难题是,降低羁押率将使追诉犯罪的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因此,未决羁押制度的改革应当兼顾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平衡统一。在保证有效控制犯罪的前提下,降低羁押率不仅具有正 >>更多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职务犯罪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该类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具有不同特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适用条件缺乏统一标准;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相脱节;强制措施的期限存在一定的漏洞等问题。应在立法上对相关未完善的问题予以明确,改变不合理的规定,同时为使强制措施的使用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发挥最大的功效,应对相关的侦查手段予以完善。 >>更多
对涉罪未成年人审前非羁押制度展开深入研究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以非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适用羁押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区尝试建立以观护基地为基础的审前非羁押支持体系,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适用非羁押措施的保证条件,协助对其进行监管并提供一定社会服务,以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促其顺利复归社会。调查显示,观护基地在减少审前羁押、刑罚宽缓化、帮助复归社会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并促成办案人员观念和认识上的改变。建立和完善以观护基地为基础的审前非羁押支持体系,应当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观护基地的职能定位 >>更多
律师要求会见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拒绝,无奈,两律师将对方告到法庭律师要求会见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拒绝,无奈,两律师将对方告到法庭。 >>更多
在我国取保候审适用中主要存在哪几个方面的司法困境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诸多原因,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取保候审的法律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应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但对取保候审法律的改革须与其制度环境相契合。文章通过对我国实务部门取保候审适用现状的调研,分析了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多个方面的问题,以促进取保候审的立法完善。 >>更多
目前,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适用理由、保证方式及执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相当程度的背离。解决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应充分考虑现阶段能够实际改进的程度,兼顾“程序正义”理念的贯彻,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理由,细化没收保证金的条件、程序,落实保证人的责任,推行双重保证,并加强对被取保候审者的监管 >>更多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从不同角度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良措施在中国,取保候审制度能否实现这一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现有程序构造的全面分析,对其他国家相关制度规范和实践经验的深入研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有效借鉴。本文将在比较法的视野下,从不同角度对该制度进行分析,提出改良措施。一、英美保释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适宜性;二、改革取保候审制度的必要性;三、改革取保候审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更多
浅析现行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对其修改和完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14日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诸多方面都做了细致的规定,重点强调了人权保障。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尤其能够显示刑事强制措施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虽然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取保候审也作出修改和完善,但仍有值得完善的空间。 >>更多
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既可因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也可以因侦查人员的决定而启动。实践中,从过程看,无论是基于哪一方的提出而启动,取保候审的审批决定过程都同样的表现为公安机关的内部行政控制;从结果看,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形很少,而由侦查人员决定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则大部分都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批准。一样的审批过程,不一样的决定后果,充分地表明了取保候审的权力保障导向,而不是权利保障的性质。 >>更多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很多缺陷,特别是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案件在审查逮捕、起诉的诉讼阶段中,出现很多问题,本文将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教训,对改革和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更多
对违反取保候审义务处罚措施应具体加以规范使之更具可操作性笔者拟从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着手,探讨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和解决该问题的一些对策,以期对检察机关办案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一、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应立法加以规范;二、应加强执行机关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三、对违反取保候审义务处罚措施应具体加以规范,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更多
对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情况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实证研究从理想的角度看,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首先考虑的应当是保证的效果。但是,调查表明,在取保候审措施的功能被异化为一种“案件消化机制”之后,保证效果并非是决定公安机关选择保证方式的关键因素。公安机关在决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时更多的是受到了经济利益和程序繁简因素的影响。 >>更多
从自侦案件实务中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着手分析取保候审风险所产生的原因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是将其作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并对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做出了列举性的具体规定,在此不做赘述。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我们可以看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设置的初衷,即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尽量减少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减轻羁押场所的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的非羁押性 >>更多
取保候审期间“自动投案”该不该认定为自首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后又能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投案自首。正确适用自首制度,才能更好地鼓励犯罪嫌疑人配合司法活动,及时侦破和审理案件,最大限度地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 >>更多
英国在上诉程序设置的“法律障碍”方面体现得十分突出上诉审判的功能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此前很少有人提及。本期特别介绍英国刑事程序限制被告人上诉的做法及主要考虑。一、上诉申请须得到许可;二、上诉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等待期较长;三、相关考虑;四、启示。 >>更多
在刑事诉讼中设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是避免刑民裁判上的矛盾和冲突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范围差别较大,当事人为了得到更多赔偿,从而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样不但增加了法院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还导致了刑民裁判的矛盾,更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一)贯彻执行统一标准;(二)确定唯一诉讼程序。 >>更多
贵州去年共查处100余名罪犯违规减刑假释被重新收监贵州检察机关2014年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共监督收监执行139人,其中职务犯罪罪犯42人。 >>更多
湖南检察机关严肃减刑假释 共142名罪犯重新收监去年,我省检察机关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为重点,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175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提出收监建议,收监142人(其中原任厅级职务18人),“前门进后门出”、“花钱买刑”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和纠正。 >>更多
张默涉毒案法院认定其有自首减刑情节今天(27日)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张默被控容留他人吸毒案。张默所坐的囚车于8时30分左右到达法院。 >>更多
山东专项检察活动发现问题 72人被收监罪犯明明违反了监规纪律却没按规定处罚,年底还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甚至被减刑。这是山东省检察机关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目前,全省已有72人被收监执行。 >>更多
儿子用好表现获减刑 尽快实现母子相见还记得七旬老太朱秀英么?去年1月28日,71岁的她,在身患绝症弥留之际,提出了捐献遗体的意愿。当时老太有个心愿,就是想与在长寿区凤城监狱服刑的儿子陈旭(化名)见上一面。在市红十字会的帮助下,愿望达成了。如今时隔一年,昨日,市红十字会和爱心志愿者们带去了好消息,最快今年4月份母子俩即可团聚。 >>更多
监狱“发明家”大起底 减刑服务或已形成产业链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的现象已屡见报端。那么,这些“监狱发明家”如何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服刑人员有哪些途径可以成功申请专利,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可以获得减刑?下面开始扒皮! >>更多
河南省高院揭秘全省法院办理“减假暂”案件“堵漏”5大招数为了堵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的“漏洞”,河南省法院系统也是“蛮拼的”。1月22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揭秘全省法院办理“减假暂”案件时“堵漏”的5大招数。通过这5招,去年,全省33件职务犯罪案未予减刑,12件职务犯罪案未予假释。 >>更多
河南省高院严管有钱人有权人提“钱”减刑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一些罪犯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权钱交易,获取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为避免“有权人”和“有钱人”特别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逍遥狱外”,享受“高墙特权”,河南省省高院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积极推动减刑假释公开审理,杜绝暗箱操作。河南省高院去年共对上述“三类罪犯”裁定不予减刑55件,收监45人;其中裁定不予假释的12件均为职务犯罪。当天,河南省高院还通报4起关于减刑假释方面的典型案例。 >>更多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刑事部分判决无罪附带民事部分仍应赔偿2010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因一些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崔某有过节,徐某某气不过捡起身边一根木根朝崔某头打去,崔某用手挡了一下,木棍落在了崔某有手腕上,随即,徐某某的木棍被劝架的邻居拿掉,将并将两人分开。崔某当天在被告人家属陪同下去了乡镇的医院拍片,显示崔某手腕没有骨折。3月28日,崔某觉得有手腕疼痛难忍,并伴有肿状,遂去医院拍片检查,结果为右手腕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乙级。案发后,崔某住院治疗15天,评定为十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对于被害人崔某轻 >>更多
最高检检察长:探索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机制在今日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表示,今年,检察机关将探索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健全冤错案件发现受理、审查办理、监督纠正等机制。 >>更多
广西去年减刑假释案件实现全年零错误率2014年全年,广西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实现无罪犯脱逃、无重大狱内案件、无重大疫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四无”目标,刑释人员改好率99.59%,职业技术教育获证率达98.8%。 >>更多
粤、吉共三名省厅级干部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广东、吉林两省3名厅级干部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 >>更多
房祖名自首获减刑 终获刑半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祖明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的居所内,分别于2012年下半年某日、2014年7月10日、8月13日容留柯某某吸食毒品大麻、于2014年8月14日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更多
一未成年人多次盗窃被捕 铜陵法援为其作罪轻辩护陈林(化名)因与他人多次进入高校盗窃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而被抓获,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考虑到陈林未满十八岁,且认罪态度良好,日前,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两年。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成功为何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从轻辩护基本案情:被告何某系北京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工程预算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07年9月3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逮捕,2008年被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书指控何某受贿4.5万人民币。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介入之后,提出被告是在检察机关未掌握其受贿事实情况下,主动交待受贿犯罪事实的,属于自首,并得到法庭的认可。最终获得从轻的处罚。 >>更多
假释考验期间再贩毒 原8年徒刑改为无期贩毒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伤害,也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甚至可能被判死刑。尽管我国刑法对贩毒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但还是有人会以身试法,近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针对一起贩毒案件作出判决,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二审的辩护策略选择的重要性李某某新辩护人曾代理球星强奸案。另据了解,李某某新聘请的辩护人是北京律师张起淮,其博客显示,张起淮此前曾经代理过厦门的远华集团走私案,北京的某球星强奸案。其中,北京某球星强奸案,张起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获成功。其他案件的无罪成功并不当然可以在此案件中引用,因为各案有各自的特点。理性的做法是要结合案情来选择辩护策略。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无罪辩护后是否还可以发表从轻、减轻辩护意见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就要我们辩护律师能够准确判断案件事实的真伪与定性,从而选择更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不要盲目的追求无罪辩护,因为往往当事人都是有罪之人。如果选择从轻辩护的策略,此时可以在有罪的前提下获得较轻的处罚。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职务侵占罪的从轻辩护以深圳一案例为例按照深圳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涉案金额超过40万,法定基准刑一定在5年以上。后经律师介入,法院对周某进行宣判,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如果分析案情,觉得无罪辩护不能时,都会选择罪轻辩护,常常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从无罪辩护的失败谈罪轻辩护的优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的难点之一,系如何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案件准确定性至关重要。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经过大量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果犯罪事实清楚时,是不会毅然冒险给当事人做无罪辩护的。而觉得做罪轻辩护更加合适,这也才能更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盗窃罪的从轻辩护技巧盗窃犯罪可以说是财产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一种犯罪。据不完全调查,公安机关破获的侵财刑事案件中,盗窃罪几乎要占据二分之一。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非常擅长盗窃罪的辩护,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会选择罪轻辩护;如果犯罪事实不清楚时,会选择无罪辩护。 >>更多
医生涉嫌销售假药罪被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成功从轻辩护被告人张某某系河北省满城县某村乡村医生,开设蓝天诊所。2011年11月,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后经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介入,分析案情,最终决定采取罪轻辩护的策略并获得成功。 >>更多
自诉案件如何立?自诉罪怎么立案?法院分享: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须知。自诉案件的类型,自诉案件的律师,自诉案件的诉状等,均可以联系本网站派出法律援助律师处理。 >>更多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时候应该提供的资料,请大家参考,该资料要求来源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注意更新。谢谢 >>更多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彪 通讯员/罗云)去年10月,一男子在一上午的时间内连续犯下抢劫、强奸未遂两案,被群众当场抓获,但公安机关随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但某某患有精神意识异常,经鉴定属实。根据法律规定,但某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为此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并向罗湖检方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后者向同级法院提起申请。昨日,记者从罗湖区法院获悉,罗湖法院已于3月6日对该案作出裁决,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但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 >>更多
【深圳商报讯】(记者 包力 通讯员罗云)起离婚诉讼,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保护她的人身安全。记者昨天从罗湖法院获悉,该院依据新民诉法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代某玲的申请符合新民诉法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在特定场所200米内活动。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 >>更多
2011年至今,罗湖法院共审理涉家暴案件24宗,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据分析,该类案件呈现四个新特点:一是施暴者从青壮年向老龄化蔓延。2011年至2012年该类案件的施暴者集中处于31岁至45岁的青壮年,但2013年的数宗案件开始出现60岁以上的施暴者。二是施暴者向高知阶层扩散。家暴案件多发生在知识水平、职业层次较低的家庭,但近年来逐渐出现了本科以上学历,职业为外企职员、机关干部的施暴者。三是施暴手段多样化。家暴案件逐渐从单纯的肉体摧残向多样化的精神迫害、经济 >>更多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适用该条规定,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2011年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和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召开联席会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参照我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多年来国家赔偿工作经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 >>更多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发布。其中,第三条规定:依法慎用强制性措施。凡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确需采取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账目、银行账户、企业财产、划拨企业银行账户资金等强制措施,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经营人员确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要认真评估可能对企业发展造成的风险,讲究执法方式和策略并帮助企业做好稳定工作。对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更多
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更多
呼格吉勒图案:李三仁、尚爱云获赔偿205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不支持生活费。【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该决定已于12月31日送达。【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 一、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 二、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 >>更多
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被监狱建议减刑1年继陆俊、南勇之后,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也被监狱建议减刑1年。昨天,市二中院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对谢亚龙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 >>更多
最高检对全国各级控告申诉检察干警进行网络培训2014年12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网络培训,就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实施办法对全国各级控告申诉检察干警进行辅导培训。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依法为张某提出有罪从轻辩护意见张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28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经依法会见被告人并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控方部分指控缺乏事实依据,且被告人张某对涉案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由于张某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相关款项用于单位支出,本案属单位犯罪,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鉴于此,王律师当庭为被告人张某做有罪从轻辩护,审理本案的合议 >>更多
武汉易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牛律师刑辩团队律师成功从轻辩护易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且未在卫生局执业注册,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2004年6月,被害人王某因病到被告人位于汉阳十里铺处医治,被告人陈某对其进行诊治,由被告人易某某为其注射输液,后被害人因心肌炎死亡。本案经过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充分调查案件事实及法律分析,最后选择罪轻辩护的策略。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故意杀人罪的从轻辩护对于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非常擅长故意杀人罪的罪轻辩护。 >>更多
找到当事人的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是从轻辩护的关键所在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作出特定处理的情节,法定情节的内容都是对于所有的犯罪或者某几类犯罪或者某一性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一般情况而规定的。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实施从轻辩护时是以找出当事人从轻处罚情节为首要任务。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推翻指控的法定从重情节也是从轻辩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以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情节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定情节又可分为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总则性情节,是依照总则性刑法规范的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分则性情节,是依照分则性刑法规范的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从功能上看,法定情节有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这些对其实施从轻辩护是有很多的帮助的。 >>更多
从对交通肇事罪中酌定量刑情节的研究到从轻辩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从构成要件上看是指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这里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了解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如果为当事人选择罪轻辩护时,从其酌定量刑情节入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从轻辩护之被害人过错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者与被害人是一对矛盾结合体。犯罪者对被害人侵害的程度,决定其自身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轻重;同时,被害人自身的过错,也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轻重。因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选择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时,从被害人过错切入是也一种很好的辩护技巧的选择。 >>更多
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直播或将常态化3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度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情况。济南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胡又明称,让社会公众了解今年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情况,就是为了使得案件更加公开透明化。据透露,济南市中院将于明年在各监狱建设科技法庭,实现远程视频开庭、提讯,庭审情况同步录音录像,使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的直播、录播成为常态化。 >>更多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前者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非法性行为,不论哪种手段,都具有使被害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特点。本案中,被害女孩已经17岁,是否属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是认定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如果司某和刘某事前预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则涉嫌构成轮奸,法定刑应在十年以上。目前,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具体原因 >>更多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以下简称监护侵害行为)的有关工作制定本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更多
有记者提及,虐待罪是自诉案件,但《意见》规定了若在无人告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这是否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做出这个规定有什么依据?史卫忠回应称,《意见》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和第九十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这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更多
此举标志着以执行网络查控为核心、覆盖全国的法院执行指挥系统正式运行。各级法院执行人员足不出户,通过法院内网就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财产的查控。打造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查控天网。据介绍,最高法执行指挥系统将全国四级法院间的执行网络纵向互联,与各中央国家机关、商业银行总行网络横向对接。从基层法庭到最高法院所有的执行人员,都可以通过网络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询和控制。在该系统具备的案件管理、网络查控、远程指挥、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等多种功能 >>更多
内蒙古检察院监督纠正一起不当假释案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监督纠正一起不当假释案,维护了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 >>更多
在刑事二审中适用法律错误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冲突时如何处理刑事二审中,如果发生适用法律错误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冲突时,该任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上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更多
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才积极赔偿被害人,能否由此改判一审判决在涉及到经济赔偿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积极赔偿,反映了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给被害人弥补损失的心态,如果能因此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则对案情扭转局势更加有利,多数情况下,可以被法庭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而酌情从轻处罚。但是,有些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才积极赔偿的,能否据此改判一审刑事判决?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知道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应当具有两大原则:一、全面审查原则;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总结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实践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第二审程序,是全部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关键性阶段。在第二审程序中,需要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进行全面审查,纠正一审时的错误环节,保证对案件的公正裁判,并终结诉讼。由此可见,第二程序设计是否详尽合理,对于保障案件的正确处理,以一个完善的制度去维护司法公正有重要作用。现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个问题,试做探讨:一、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问题;二、关于检察机关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问题。 >>更多
刑事二审程序至少应当具备权利救济和裁判过滤两大功能二审程序是救济程序,设立二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错误的裁判,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我国的二审是对一审审判活动的延续。在这一审判模式下,刑事二审程序至少应当具备两个功能:一、刑事二审程序的基本功能——权利救济功能;二、刑事二审程序的附属功能——裁判过滤功能。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关系刑事二审审判中诉讼主体间的关系已产生变化,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作为“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应当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陈述其作出一审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出庭时的法律称谓可名之为“必要诉讼参加人”。二审法院不应在一审法院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二审判决。但刑事审判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即使一审判决错误,也只是一审承办法官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了错误评断,二审则旨在纠正这种评断错误,而不是把一审法院作为刑事追究的对象。传统理论关于刑事审判对象是“公 >>更多
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改革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有着重要作用随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改革不仅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规范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也有积极的作用。为此,本文就如下几方面对如何提高刑事二审裁判文书质量作些浅显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法官综合素质是决定裁判文书的基础;二、刑事二审裁判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与处理是裁判文书的关键;三、法理论证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四、抓住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的特点。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人民检察院二审抗诉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更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刑事第二审中,往往当事人提出的只是对第一审部分不满。但是人民法院要查清楚不能仅仅审理当事人提出的部分,也要审理其他的部分。即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更多
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是刑事审判改革的一个方向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是刑事审判改革的一个方向,目前有不少地方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率要求达到百分之百。实践证明,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既加大了法、检两家的工作量,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也不同程度影响了诉讼效率,同时并不必然提高诉讼质量。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增设简易程序,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这样才有可能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从而实现内在公正和更多的公正。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规定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正确理解该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规范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下面谈几点认识。一、明确死刑、死缓案件二审开庭范围;二、集中体现了控制死刑与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三、明确证人应当出庭的三种情形;四、繁简适当,重点突出,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五、对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 >>更多
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期限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期限是不同的而且是极其相近的,很多人经常把其混淆。对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把其分类总结出来,好让大家很好的梳理记忆。总结如下下文: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在立法上还存有欠缺,如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使被害人不能通过自身行为启动二审程序,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使重罪轻判得不到及时纠正,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对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不同意补充侦查,而原审法院又不能查清时,会使原审法院处于两难境界。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为您介绍:一、对被害人权利的限制不合理;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弊端;三、发回重审的规定有欠缺。 >>更多
北科大“女生杀女同学”案有新进展 涉案女生无期减为19年2010年元旦轰动一时的北科大女生杀女同学案,当时涉案女生段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近日,经北京市高院依法裁定,段某刑期减为19年。 >>更多
冒充法院人员行骗被识破 男子刚出狱又被拘28岁的宜州男子韦某,出狱还不到一个月,12月9日又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在柳江县穿山街行骗,结果被识破,他将再一次入狱服刑。 >>更多
当司法遇见网络—记衡水减刑假释公开当司法遇见网络,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更为便捷和广阔的空间。互联网上,一切人为设置的障碍都将无处遁形,以公开倒逼公正的效应得到极好的阐释。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种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更多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的条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论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下面就根据有限的法律规定来从理论上谈谈其应该满足什么条件方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更多
我国证券史上的头号证券大案“中科创业”可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业内称为我国证券史上的头号证券大案———“中科创业”操纵股价案,已被法院受理。尽管因其股价操纵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暂时还无法提起索赔诉讼,但本文的观点却值得关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其被告与刑事诉讼的被告是一致的。如果刑事诉讼判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有罪,则可以同时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刑事诉讼判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未触犯刑律,则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凭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时若有行政处罚决定,则将民事赔偿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若无,则民事诉讼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技巧和策略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我们将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实践中广泛采用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及策略总结如下,与广大司法调解工作者共同探讨。一、强化法官的公信力;二、使当事人变成明白人;三、适时适度冷处理;四、寻找调解突破口。 >>更多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就其性质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所以它又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区别:1、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2、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除刑事自诉案件中少数案件外,刑事诉讼被告人不能对附带民事原告人反诉;3、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赔偿范围不同;4、附带民事诉讼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知道共同致害人应追加为刑事附带民事案的被告本案刑事部分处理清楚明了,并无争议。对于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主要涉及共同致害人是否应当被追加为共同被告的问题。对此,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并没有的相关规定。笔者试图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一、共同犯罪中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仅起诉部分共同致害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致害人为共同被告。 >>更多
婚内一只耳朵被妻子咬掉定构成重伤,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刘某的妻子其的一只耳朵给咬掉了,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重伤。对此,检察机关已经对其妻提起了公诉。期间,刘某还准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等费1万五千元。这是否存在法律的依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更多
律师必须弄清各种代理的权限以及各种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是刑事自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与公诉案件中诉讼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不同于纯民事诉讼代理人,前者代理可能身兼数职,比如既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担任反诉中反诉人的代理人等。因此,承办律师必须弄清各种代理的权限,以及各种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避免相互:混淆,代理不清。 >>更多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享有那些权利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主要有以下诉讼权利:(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5)参加法庭调查;(6)参加法庭辩论;(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8)可以撤诉,也可 >>更多
财务被盗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等于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实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被害人只有当“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万某的财物被盗未能追回,该损失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法院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但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等于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本案中万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更多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告诉您那些人可以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包括:(1)被害人(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5)保险人。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包括以下几类情形:(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 >>更多
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其近亲属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应该是对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财产有继承权的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被害人的所有继承人列为原告人,可以由继承人中的一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其必须经其他继承人合法授权。 >>更多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案件的最后把关程序,必须严格设计并加以完善,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死刑复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目前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相关工作机制、法律规范及人员配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仍面临现实障碍。为此需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加以改革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备案材料或专题报告、直接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征询等途径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并以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抗 >>更多
死刑的适用应避免两种情形,一是错误适用,即发生冤错;二是不当适用,即过度适用。二者都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其中,死刑冤案对法治和人权的损害尤甚。死刑冤案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司法体制不科学的原因,也有刑事程序不完善的原因。我国2012年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诉讼程序,有助于死刑冤案的预防。未来应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刑事程序,这是在制度上防止冤案、控制死刑的关键。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要注意的问题根据《》第180条和第181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在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中,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上诉权问题;(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一审裁判的抗诉问题;(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第二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单独上诉的公诉案件之处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上诉权配置上的差异,导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时常出现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生效日期的分离。审判实践中,对于公诉案件仅有附带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面临诸多司法难点,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更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要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和协调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范围,不仅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而且现有法律规定上的冲突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我们认为,在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问题上,应当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不是单纯的刑事诉讼,也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二是应根据《民法通则》的一般原理,正确区分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界限和法律意义,不能以法定代理人代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三是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实行的是罪责自负的原则,被告人与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不能分离,刑事责任与刑事被告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更多
死亡赔偿金恢复为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利于司法的改革和发展当前,被害人亲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死亡赔偿金请求不被法院支持,引发一些社会争议。本文试从审判实践出发,剖析该项请求不被支持的背景和存在问题,以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由精神抚慰到物质损失演变、间接物质损失也符合现行附带民事及专门民法法律规定及法理等为理由,主张死亡赔偿金应恢复作为附带民事赔偿支持的范围,以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及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发展。(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分为:一、人身损害赔偿;二、财产损害赔偿。但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 >>更多
贵州重审违规减刑假释案 9成减刑被撤销针对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通报的贵阳等地发现11起违规减刑、假释材料涉嫌造假情况,目前所涉及的案件已经重新审理完结,10起撤销原减刑裁定,1起不启动重新审理。 >>更多
新刑诉法在吸收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扩大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完善了诉讼监督的程序。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尚存在诉讼监督范围不能覆盖全部诉讼活动、对有些诉讼活动缺乏具体的监督手段、诉讼监督的效力缺乏全面保障、有些诉讼监督的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要完善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应当扩大诉讼监督的覆盖范围、丰富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所有诉讼监督的法律效力、完善各种诉讼监督的相关程 >>更多
上海首推电子脚镣 对假释对象进行电子定位监督2014年12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合议庭法官在上海市南汇监狱内设法庭,宣读对罪犯陈勇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书。随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上前在陈勇的脚腕部佩戴上内含GPS芯片和SIM卡的“电子脚镣”,这意味着陈勇在裁定书载明的接下来六个月中将通过这一电子设备接受无间断的实时监管。 >>更多
废除死刑和轻刑化是当代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中国根据自身国情,建国初期就提出了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在现阶段,“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中国的重要刑事政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了13个非暴力性经济性犯罪的死刑,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死刑罪名由68个减少至55个,在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是少有的,应当从立法上进一步减少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性犯罪的死刑,为批准加入 >>更多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为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平台。然而,在这样一种制度轮廓下,死刑复核程序究竟如何发展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话题。从律师参与的角度,应当明确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明确应当为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明确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也应享有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 >>更多
在我国仍然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死刑复核程序对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统一适用法律等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此对原有的死刑复核程序作了相应修改完善,增加了两个条文,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第240条的规定。 >>更多
牛律师刑辫团队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与法治观念的进步,人们对于与其自身相关的权利愈加关注。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出现伊始就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求偿无门”,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受害人对此请求的日益增多与法律的无情拒绝形成了冲突。就此,本文主要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否接纳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对立法完善作出建议。 >>更多
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为物质损失赔偿现行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为物质损失赔偿,并明确了具体的赔偿标准,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更多
法院通过三联动、四机制、五注重来建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新机制近年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强化民事部分的调解,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拓宽思路,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取得明显成效。2014年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59件,调撤结案254件,调撤率达98.07%,无一上访缠诉案件发生。他们是通过以下三点来实现的:一是落实三点联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建立完善四项机制,为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提供保障;三是推行五注重,实现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案结事了。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颁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收回复核权的决定),正式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复核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规定。 >>更多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我国一项特有的程序,现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死刑核准权由最高院行使。然而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在“收”与“放”之间几经周折反复,最终统一归位,体现了惩罚犯罪与尊重人权的结合。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和方法也一直是广泛关注的对象和极具争议的话题,尤其是随着人权主义思想和人道主义精神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强烈,人们越来越接受“轻刑化”思想,尊重生命,尊重人权,废除死刑已是世界法律发展的大势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关于抢劫罪的从轻辩护要点探寻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事法律重点打击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也是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最擅长辩护的罪名之一。常常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罪名定性中几个重要情形应该注意; 二、量刑从轻、减轻的几个情形应该注意。 >>更多
武汉易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成功辩护从轻处罚案易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且未在卫生局执业注册,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2004年6月,被害人王某因病到被告人位于汉阳十里铺处医治,被告人陈某对其进行诊治,由被告人易某某为其注射输液,后被害人因心肌炎死亡。本案经过牛律师刑辩团队律师充分调查案件事实及法律分析,采取从轻辩护的策略,获得了成功。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讲解强奸罪量刑的从轻情节强奸罪的量刑情节有很多,但是很多实务上的律师却常常忽略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非常精通强奸罪的量刑情节,有丰富的从轻辩护经验。曾经,多次为当事人采取从轻辩护,都使当事人得到了从轻的判决处理,当事人都很满意。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采取从轻辩护的策略成功为被告人获得从轻判决被告人张某有吸毒经历,经常购买毒品吸食,2011年12月份,王某找到张某希望张某将其吸食的冰毒卖点给自已吸食,张某遂同意,卖给王某15克冰毒,王某在购买毒品回去的路上被抓,供出被告人张某。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介入后,发现存在侦查诱惑、自首或立功等情节,决定采取从轻辩护的策略,最后为被告人获得从轻判决。 >>更多
牛律师刑辩团队律师办理诈骗案件实例如何为当事人从轻辩护童某某伙同孙某某、魏某某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系婚恋诈骗团伙,专门在罗湖区莲塘某花园小区从事婚姻诈骗行为。其中由童某某负责租赁诈骗场所传授诈骗犯罪方法;孙某某负责长期联系接洽受害人,与受害人确立“恋爱”关系;魏某某负责扮演机场安检人员,在孙某某的安排下以机场工作人员身份指示要求受害人将一定数额的关税汇至某某账户。牛律师刑辩团队律师介入之后,通过分析案情,觉得有从轻辩护的空间。最后也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 >>更多
检方指控涉嫌诈骗罪牛律师刑辩团队律师成功辩护从轻处罚施某骗取受害人冯某信任后骗取其九千多元,检方指控涉嫌诈骗罪。由于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辩护策略思路得当,当事人也积极配合本律师的辩护思路,法院最终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施某得以获得轻判,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施某诈骗罪成立,判处拘役三个半个月。当事人施某对律师表示了信任,对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感谢。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了规定,由此,在我国刑法中建立了全新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给你讲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该如何处理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方便被害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进而使被害人能够及时地获得赔偿,实现社会稳定,避免刑民裁判上的矛盾和冲突。但是,现在似乎已经背离了初衷。面对诸多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的产生原因;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冲击;三、针对这一现象应采取的对策。 >>更多
在漫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改革的道路上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刑事法官缺乏民事审判经验,其了解、掌握的繁杂的民事法律法规的程度,正确适用能力都受到专业设置的限制,对民事诉讼不愿花很大精力,尽量简单审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样就导致存在以下问题: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问题;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问题;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问题;四、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问题。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总结故意杀人罪罪轻辩护实践中常见问题根据故意杀人罪罪轻辩护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因此根据实际需要,以狭义的罪轻辩护为基础、同时阐述广义罪轻辩护中的某些内容,但不考虑修正犯罪构成的罪轻辩护。一、“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二、“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罪”与“过失致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罪”; 四、“故意杀人(未遂)罪”与“故意伤害罪”。 >>更多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盗窃罪的“累犯”未成年人作罪轻辩护铜陵新闻网讯(记者 姜蕊)陈林(化名)因与他人多次进入高校盗窃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而被抓获,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该起盗窃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系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律师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不仅要严格依照办案程序进行工作,更应该关注案件的最终效果即未成年被告人是否真正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今后如何严格要求自己。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辩护策略的选择----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辩护策略是否正确和辩护意见是否中肯,决定着辩护意见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采纳,对是否能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辩护策略通俗来讲,就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正确的辩护方案应该建立在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须知道成功的无罪辩护,固然是激动人心,但倘若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明知不可为而作无罪辩护,不仅无罪辩护未能成功,还可能损害了当事人获取一个罪轻辩护的权益。只要细心研究每个案子基本都存在一定的从轻情节,将这些情节提出来,供法院在量刑的时候考虑。 >>更多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法院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更多
不过并非所有上诉案件都不加刑,上诉不加刑也存在例外不过并非所有上诉案件都不加刑,以下两种情况会出现例外:第一种:被告人上诉同时存在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第二种:检察院没有抗诉或者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没有上诉的,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或指定再审的,在重审的一审中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深圳团队教你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该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本文就是要帮助些不知道如何提起之人。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深圳团队谈上诉、申诉与再审的区别与联系上诉、申诉、再审都是诉讼程序,但其各有各的特点。下面主要从三者的不同点来加以讨论分析。上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之后,当事人或者被告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要求再行审理的程序。申请再审,是指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所赋予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申请再次审理,由于裁判已经生效,因此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必须具备法定理由。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更多
只有在为被告人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诉时,上诉审法院才可以加重刑罚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环境以及司法实践活动的变化,上诉不加刑原则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尴尬,其暴露出的潜在问题也越来越多。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项刑事制度设立的初衷都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上诉不加刑原则也是如此,这项原则的存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我们也应正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该项原则,使它更好的服务于刑事法律的改革和发展。 >>更多
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更多
假释期间再犯罪是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女,32岁, 2009年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4年,2011年11月假释出 狱,2013年3月13日刑满。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 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领奖品为由骗 取朋友安某身份证,冒用安某名义 办理浦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 行等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累计金额达一万余元。 >>更多
限制减刑应适用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 (八)》所规定的内容,旨在解决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无期 徒刑和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不平衡现象,消弭我国刑罚立法与刑罚执行之间存在的 冲突。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对限制减刑的规定仅仅涉及了死缓减刑的限制,而对死缓所并处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减刑 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和如何加以限制,立法未作规定。对此,笔者认为,考察我国刑法对死缓、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规定,梳理减刑制度立法的逻辑脉络,限制减刑除了适用于死缓 之外,也应 >>更多
死缓限制减刑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死缓限制减刑弥补了我国刑罚体系的部分结构性缺陷,但也凭添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复杂性, 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分析十分必要。在刑罚体系上,死缓限制减刑属于一种量刑制度,属于死缓的法律 后果之一。在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过程中,应通过体系性思考和类型化构建来引导和规范其标准的适用, 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协调、保证个案正义。 >>更多
赔钱减刑的价值危机及其消解赔钱减刑在司法实务中日渐广泛的运用引发了社会舆论的热议和质疑,从社会学、经济学及刑法学视角 考察,赔钱减刑具有合理性,犯罪人竭力汲取社会资本予以赔付,在一定程度减轻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 的损失以及社会外部负效应,同时也呈现了犯罪人的良性人格,体现出其易改造的一面。但因仍处探索 尝试阶段,确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为补偏救弊,需闺置协调关联机制。具体举措主要有明确法律依据、限 定涉案范围、尊重被害人意愿、拓展适用阶段及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更多
基于刑事和解的赔偿减刑刑事和解“花钱买刑”的嫌疑,导致一种普遍的误解。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根本在于法治理念的传播,而不是表面上法律条文的诵读。因而和解的有效运转需要从理论上诠释“赔偿减刑”的正当化依据。在逻辑上,“花钱”无法“买刑”在“花钱买刑”的背后是刑事和解与时下正在推崇的程序本位及程序自治背离 的实质。刑事和解能够减刑的一般性正当依据在于,和解针对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以及此中具体正义实 现的功效。刑事和解赔偿减刑正当性的规范性依据在于,“刑事赔偿”已具有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属性 >>更多
浅析对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限制减刑罪犯的监 管改造问题给现有管教模式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考验。文章通 过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和危险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相 应改造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 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更多
论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针对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存在的 违法行为,中央决定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 督制度”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司法改革的重点来抓。本文,笔者拟从 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的视角论述其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更多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相关问题探析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在国际国内双重压力之下的创新之举。该制度脱胎于原有的死缓制度,同时为解 决新形势下中国死刑适用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从宏观视角看,该制度的双重属性和符合逻辑的量刑思维进路之选择,于争论之理论中寻求优势理论,可为在微观视角下对该制度精细化解读奠定宏观理论框架。 >>更多
刑事申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刑事申诉是保障申诉人诉讼权利的一项救济制度,但由于立法中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不利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因此,我国应建立刑事申诉有限制度;健全刑事申诉 评估预警机制;完善刑事申诉公开复查、当面答复、释法说理和案件评查制度,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之浅析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合 法权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本文拟结合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就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引发的社会 矛盾和对策进行简要论述。 >>更多
刑事申诉检察法律适用的新思考——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特征就是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全面有效监督。刑事申诉 检察承担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的双重职能,其中修正案新增刑事特别程序、完善刑事 证据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等规定与刑事申诉检察职能密切相关,因此新刑诉法实施无疑会对刑 事申诉检察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针对可能引发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探究,以期对刑事申诉检 察实务有所裨益。 >>更多
刑事申诉工作的现状及对策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对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实践中,受主客 观多种因素的制约,影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本文通过剖析刑事申诉工作的现状及形成原因,提出一些改进对策,促使 其健康发展。 >>更多
刑事申诉案件实证分析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在纠正冤假错案、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刑事申诉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2009年-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剖析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刑事申 诉检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更多
破解刑事申诉信访难 昆明检察院有高招“儿子年纪轻轻就被人打死了,可凶手怎么就没被起诉呢,我们想着一级一级申诉,总会讨回公道的。来到昆明市检察院后检察官接待了我们,对于不起诉的情况给我们进行了耐心解释,我们现在终于明白没有起诉田忠(化名)的原因,心结也打开了,检察院还考虑到我们的家庭情况给了我们救助。”日前,当昆明市检察院控申处干警将2万元救助金送到刑事被害人赵某某手里时,赵某某感动地说。 >>更多
检察机关申诉部门履行刑事审判监督权研究刑事审判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的中心环节,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总体评价。目前,我国刑事审判法律体系仍不完善。司法实 践中,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内部仍存在需要调整之处。分析各种监督模式和现行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内部配置的优劣,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刑事申诉部门独立履行刑事审判监督权应以检察业务为中心,以内设机构为载体,制定专门的诉讼监督法,建立诉讼监督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完善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 >>更多
服刑人员申诉权保障探析—以诉冤机制构建为视角服刑人员申诉权作为一种救济权、一种监督权、一种程序意义上的权利,具有彻底实现救济、竭尽发现真实、防范冤假错案等正当性意义。西方法治国家一般都为服刑人员申诉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和完善的保障,既包括监狱内部的权利救济机制,又包括监狱外部的诉冤机制。我国服刑人员申诉、诉冤机制的构建 应当着力培育开放的救济机制、网状的监督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机制,以实现从理念到现实、从制度到实践、从授权到监督的过渡。 >>更多
办理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原则与方式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省级院以下为控 告申诉检察部门,下同)依法对不服人民法院刑事 判决和刑事裁定的申诉案件实施法律监督职责,在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 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促进办 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始终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面 临的一个现实性重大课题。 >>更多
公信力视野下的我国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机制改革多年来,我国对罪犯适用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也发生了一些问题, 如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来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这不但严重损坏了法律尊严,也损害了司法 公信力。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 >>更多
减刑假释制度中的检察权重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具有检察监督的职责,但由于检察权在减刑、假释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层面配置不 充分,使得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不力,很多环节都表现出检察监督缺位。为此,需要从立法上通 过制定专门的减刑、假释法和司法上强调同步检察监督这两个层面对减刑、假释制度中的检察权进行重构, 并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以保障其检察监督权的落实。 >>更多
浅论假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假释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措施,对于犯罪人员予以改造,同时鼓励 和鞭策犯罪者认真改造罪过,在其渴望自由心理上给予正面刺激,促使犯罪人改过迁善,消除反社会性格,使 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假释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就其本身及其实际操作规 程反映出一些问题如下:当前假释的实质条件不够明确;假释适用的具体情形不明确;适用条件过于苛刻;无 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存在漏洞。应采取措施如下建立再犯预测机制严格把 >>更多
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形式化现象省思——兼论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角色定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10年和2012年出台的《关 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了对减刑假释案件采用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相结合方式,并列举了开庭 审理的案件范围,希望通过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 开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打消公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规定》出台后,各地纷纷开始减刑假释 案件开庭审理的探索实践,但由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 审理的方式、程序、参与主体 >>更多
论我国的假释制度及其完善假释是我国行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罪犯改造和权利保护以及实现刑罚目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但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均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其效用的最大发挥,因此有必要以改革的思路,完善假释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针对目前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提出了以转变假释观念为前提,从假释的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假释前罪犯人格调查制度、假释监督等方面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若干建设性构想。 >>更多
强化同步监督严惩司法腐败——《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理解与贯彻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意见》从严格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环节责任、严惩腐败行为等四个方面,对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作了规范,对于公检法司等部门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更多
检察机关开展减刑监督实务探究本文文围绕着如下内容展开:(1)检察机关在减刑程序中的角色担当;(2)如何把握减刑的基本条件;(3)法律法规与司法解 释的衔接适用问题;(4)长期羁押及减刑错误的处理这四个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本案的深入分析探索检察机关对减刑庭审进行监督的价值、目标、程序等。 >>更多
扩大假释、缩小减刑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围绕着:1、减刑、假释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2、存在的问题;3、扩大假释、缩小减刑的途径;4、扩大适用假释的利处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阐述。 >>更多
天使还是魔鬼:揭开“赔钱减刑”的面纱—以治理为导向的刑事和解实践当下对“赔钱减刑”的讨论出现了泛政治化和泛道德化的倾向,但“赔钱减刑”能得到制度性的实践,背后必 然包含了参与各方最低限度的同意和妥协。“赔钱减刑”的背后,体现了国家的治理术和当事人的逐利策略相互为 用,它与国家治理模式从统治走向善治的趋势相吻合,与国家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治理模式等的转型不谋而合, 是国家治理模式在刑事领域的微观体现。“赔钱减刑”的缺陷几乎与生俱来,改良“赔钱减刑”可以通过在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完善配套制度,追求标本兼治。 >>更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限制减刑后,最高院出台《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 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印发有关限制减刑的4号和12号指导案例,但这并未明晰其适用标准。明确限 制减刑适用标准对合理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擅断,限制和控制死刑适用有重要作用。限 制减刑适用标准是:行为人有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罪该致死但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处死缓(不限制 减刑)过轻;行为人犯罪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其犯罪对象不是无辜的特殊群体;行为人基于可宽恕动 机实 >>更多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201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等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等诉讼权利,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 >>更多
最高检答记者问:控告申诉走法律程序补正司法瑕疵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等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等诉讼权利,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 >>更多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新规定近日发布最高检近日印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复查规定》)。这是《复查规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对于依法按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更多
司法部日前对2003年4月2日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77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更多
减刑、假释案件具有区别于诉讼案件的鲜明特点, 它们内部之间也有不小差异。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 中的突出问题是没有建立起符合减刑、假释案件特点的 成熟的审理工作机制。表现在程序上,书面审理、开庭 审理均不规范;表现在实体上,法院缺乏全面反映减 刑、假释法定条件的审理规则,审理案件时往往被执行 机关制定的片面标准所束缚,以执行机关的标准为标 准。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赋予减刑、假释案件工 作业务独立地位,制定全面反映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 具体标准,设计规范 >>更多
据报道,广东法院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开庭率达到100%,并在全国首创了裁前报告、裁后报备制度,管住“有钱人”、“有权人”和“有名人”的减刑假释。 >>更多
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 让暗箱操作不再一审被判刑15年、关押不到6年的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通过关系暗箱操作制造虚假立功,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4年多,于2011年初刑满释放后潜逃国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更多
11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邯郸监狱公开开庭审理罪犯董某减刑案件,庭审过程通过网络进行了直播。多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通过互联网收看。 >>更多
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法院系统共审理减刑、假释案件52918件,其中减刑50699件,假释2219件。12月11日上午,记者从安徽省高院了解到,近年来,我省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裁前公示、判后上网等阳光司法举措,严格规范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尤其针对社会舆论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均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 >>更多
2014年3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严格三类罪犯的保外就医条件,其中便包括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遏制、防范以权、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的问题。司法部做了七项具体的部署,提到要对执法办案的质量终身负责,要实现谁承办、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司法部将对近三年监狱办理的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要逐案复核,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提请 >>更多
为了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更多
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移送函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移送函 ____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已经做出(  )____字第____号________判决(裁定),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对全部当事人有效送达完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我院已办好     副本的送达手续,并收到上诉人预交上诉费收据(或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审批完毕),现将该案全部卷宗材料报送你院,请查收。 附件:1、案卷   册,物证  件; >>更多
申诉须知及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更多
最高检广东省检察院监督徐辉案再审改判纪实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到徐辉被宣告无罪,在七年多的时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称最高检申诉厅)与广东省检察院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注重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发挥监督职能,对徐辉案的重新审理及改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更多
杀人罪从轻量刑辩护词XX律师事务所接爱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指派我担任XXX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本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现仅就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成因与动机、心理状况以及量刑等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更多
最高检:对从申诉中发现的冤错案件及时向法院提出再审改判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案件受理和立案是司法办案的初始环节。2006年以来,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控告申诉难问题,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和办理程序,加强源头管理。 >>更多
最高检:对从申诉中发现的冤错案件及时向法院提出再审改判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案件受理和立案是司法办案的初始环节。2006年以来,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控告申诉难问题,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和办理程序,加强源头管理。 >>更多
规范司法模式获群众“点赞”以案件质量评查为龙头牵引,以流程监控、检务公开、提升能力和强化保障为四驱推动,江西省赣州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江西省检察院党组“把作风搞实、按法律办事,把风气搞正、按规矩办事”的要求,构建了有效的规范司法工作模式,不断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制约,赢得当地群众“点赞”。2013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46件480人,其中大案292件、要案10人,办理的案件分别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精品案件”和江西省检察机关优秀案件。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有关负责人答复《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各方广泛关注。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有关负责人答复最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各方广泛关注。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更多
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解读死缓限制减刑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系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解与把握提供指导。为了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该指导性案例和死缓限制减刑相关问题,人民法院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更多
如何正确使用宽严相济依法准确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系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解与把握提供指导。为了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该指导性案例和死缓限制减刑相关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更多
一审法院还认为,本案源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而引发家庭暴力,陶某英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故意犯罪有区别,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因此,一审判决陶某英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陶某英提起上诉,认为其平时虽有虐待行为,但小欣的死亡与其虐待无直接因果关系,小欣死因存疑,且大火不是其放的。陶某英还提出,自己身患疾病,年幼儿子需要照顾,请求改判。终审法院经审理后 >>更多
本文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简要的贪了自诉案件的几个要点: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人的范围、自诉人的处分权等问题,在实践当中,具有学习和参考的意义。 >>更多
本文是一篇学术论证,也具有实践的指导意义,主要谈到了自诉案件侵占罪的对象,概念,法律规定,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等的区别问题,也是一篇处理自诉案件侵占罪的参考资料。 >>更多
刑法分则用4个条文规定了5个罪名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它们是: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第270条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同时属自诉案件的还有两类,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 >>更多
亲亲相隐是中国刑律的一项制度或原则,它在我国封建历朝历代都有规定。虽然从法学价值来看,亲亲相隐有着消极的一面,但其对基于人性而生的伦理精神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借鉴亲亲相隐制度之精华,在审理亲告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促进我国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从重刑主义向轻刑主义转变,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对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和现代法治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更多
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就回复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修改加强和规范对刑事申诉权的保障,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修改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复查规定》)。11月20日,记者就《复查规定》修改的相关情况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更多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是指不经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而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虽然不多,但因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处理不当也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带来消极因素。下面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自诉案件的规定进行引证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构想。 >>更多
引导人民群众“弃访信法”让涉法涉诉信访走上法治轨道如何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部署,进一步破解长期存在的刑事申诉领域“导入难、纠错难、终结难”等问题,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对《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进行全面修改,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努力从制度层面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抓手”。 >>更多
北京地区约有15家司法鉴定机构,过去主要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也就是以法医为主,如果遇到医学上难以判定的问题,再私下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帮忙。而临床医学专业性极强,而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是司法公正性的基础,缺乏科学性也就难以保证真正的公正。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临床医学专业能力不足的现状,不利于依法、公正、高效地化解医患矛盾,不利于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近两年,法官、律师、医事法学学者,乃至医患各方要求医学专家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呼声越来越高。 >>更多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垫付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结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应参照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如异议方不预先垫付,人民法院形式审查其异议不能实际成立时,无需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可予直接采信。 >>更多
但是家暴专家证人参与审判的程序如何启动?专家证人既不同于专业鉴定人,与普通证人也似有区别,证据如何归类?证言效力等同于鉴定人员还是普通证人?另外,家暴专家的证言如同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证言一样,多出自主观判断,证言的排他性是否逊于依据科学得出的鉴定结论,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家暴专家长期从事此研究,在情感上是否会更同情受暴人,证言中立性如何?如何采信?等等问题都有待研究和探索。 >>更多
确定专家证人能否到法庭作证,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专家证人的证言能不能构成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是否存在必须由专家证人来证明的事实,这决定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二是我国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来支持这一发现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及方法,也就是专家证人证言的正当性。 >>更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玉华教授代表课题组发布项目报告,对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和介绍。之后,研讨会分四场进行:学者看警察出庭作证、法官看警察出庭作证、律师看警察出庭作证、警察出庭作证的经验交流。与会人员对警察出庭作证的两项研究成果的价值和意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一致的肯定,并从不同角度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理论上和实务运作中仍然存在的难点问题以及如何继续深入研究和完善该项制度,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更多
年度回顾:反腐深入推进仅靠高压行动远远不够,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重要决策,给反腐制度化、法治化指明道路。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 >>更多
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国将在5年内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舆论指出,这实际上是确立了中国民间呼吁多年的“反腐立法”的时间表。时下,距离规划完成还有整整三年时间。 >>更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部署的各项任务,扎实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并印发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更多
2014年底,关于女性官员“落马”的消息陆续引发关注。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日前对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案件查处”栏目进行数据统计,将所有通报的女性官员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女性“落马”官员这一特殊群体的“腐败轨迹”,供引以为鉴。 >>更多
昨日(12月8日),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如果各项工作如期完成,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据悉,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12月8日新华网) >>更多
下午1时45分,法庭进入质证阶段,控辩双方就审讯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一系列证据进行质证。辩方申请了法医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意见,胡根据其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黄洋的死因为“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控方申请了本案鉴定人之一、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陈忆九出庭。陈指出,鉴定专家充分关注了黄洋身体检查的相关指标,最后作出了黄洋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的鉴定结果。 >>更多
8日,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且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则连抛新证,指黄洋另有死因,要求法庭重新鉴定。备受社会关注的林森浩复旦大学生投毒案件,目前有了新动向,其辩护人邀请专家证人进行法庭质证,质疑案件元鉴定意见,对于死因的结论。法庭是如何认识的?辩护人又是如何认为的?公诉机关是如何应对的?本文值得一读。 >>更多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在1979年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就已经确立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案件都应进行复核。其后,虽然法院组织法等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运行有过变化,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 >>更多
当前,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还屡有发生。人民法院应当将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贯彻到审判工作当中,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长期侵害未成年子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监护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以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罪名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如果林某或其他有权代为告诉的个人或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林丽某犯虐待罪的 >>更多
重婚案属于自诉案件和在被害人提出控告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的案件。就本案来说,原告不提出控告,只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应当准许,而无须移送公安机关,本案也无须中止审理。本文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不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也不必中止审理。理由是:重婚是自诉案件,原告不控告,法律便不追究重婚的刑事责任。所以此案不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既然不应移送,也就不必中止审理。 >>更多
近日,本案关注了这样一篇专业文章:家暴刑事审判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提高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审理技能培训及研讨会发言摘登,在其中,尤其重要的提到:家暴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一般包括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这些罪名大部分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并不参与侦查取证,必须由受暴人自行举证,这更说明家暴刑事案件取证的关键在于受暴人的取证意识和取证能力……本网编辑将该文转载,供广大有需求的网友学习。 >>更多
从轻辩护的感悟被告人的张文武家属来到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请求我所为其家属张文武辩护,他们来之前也咨询了很多律师,大家认为张文武至少十年以上量刑。我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张文武具有减轻情节。被告人的张文武家属同意我观点,当即办理比辩护手续,委托我作为张文武的辩护律师。 >>更多
刑事自诉案件,需要有自诉状,那么自诉状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法律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各位网友,我们来看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中的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关员刑事自诉案件的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欢迎广大网友学习,分享。 >>更多
以法律经济学程序效益分析为视角,探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现行中国司法制度下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附带民事诉讼给被害人提供了简单、便捷的诉讼程序,其高效的诉讼价值被公众所接受。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司法解释存在诸多漏洞和不合理之处,给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造成不少疑难和困惑。 >>更多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决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着司法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强制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现象,这一现实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台法权益。而且也与多项现代刑事诉讼原则发生了冲突,针对我国现状,废止和变更决定权已经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 >>更多
刑事案件申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进行申诉的主体、时间、程序等等相关问题的解析 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是什么?也就是说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该怎么办? >>更多
足协原副主席南勇狱中获得7次表扬减刑1年 中国足协原副主席南勇因在狱中服刑期间7次获表扬,被北京市二中院裁定减刑一年。 >>更多
刑事自诉的撤诉和反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依法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案件的辩护律师,一般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是反诉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反诉委托的律师,首先要审查反诉是否符合反诉条件。对于不符合反诉条件的,要说服其不提出反诉或者撤诉。对于符合反诉条件的反诉案件,代理律师要代写反诉状。反诉状一般分两部分,前半部分是对自诉状的反驳,后半部分是论证反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反诉的根据。在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既要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促成双方通过调解解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擅长从轻辩护!我国《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见,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通过提出无罪和罪轻辩护意见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应该说,在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场合下,如果辩护律师能够进行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当然应被视为最佳的辩护结果,也符合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更多
哪些情况不适宜进行罪名从轻辩护?不适宜罪名从轻辩护的情况有: 第一,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罪名从轻辩护未必一定有利于被告,根据白建军教授的研究,只有当指控的“事实”成立的前提下罪名从轻辩护才真正有利于被告,如果指控的事实根本不成立,如被告人根本没有实施过任何指控的行为,则罪名从轻变更实际上就由从重到轻的辩护演变为从无到有的辩护,不但不利于被告,辩护律师反而由于承认并不存在的事实而充当了实际意义上的公诉人,从而违背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加以禁止。 >>更多
从轻辩护的效果在指控罪名不成立,但指控事实又明显构成另一罪名的情况之下,仅仅以指控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进行无罪辩护几乎不可能取得无罪宣告的效果,相反却会给被告人带来更为不利的影响。因此,许多律师便在此类案件中放弃了传统的无罪辩护,而采取了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另一较轻罪名的辩护策略,也就是我们所称的“罪名从轻辩护”。那么,这一辩护策略在实践中的辩护效果究竟如何,是否能够维护被告人的最大利益呢? >>更多
从轻辩护的适用“罪名是决定刑事责任的起点,而这个起点的确定有时却发生在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刻。”这一以实质刑法观和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定罪思维使得法院在罪名的选择与判断上不受起诉的制约,对犯罪行为后果的实质性判断超越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形式性判断,最终使得罪刑相适应原则超越了罪刑法定原则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帝王条款,只要法官认为行为产生了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就必然会在庞大的罪名体系之中找到一个最为合适的罪名给被告人定罪, >>更多
从轻辩护的概念由于无罪辩护面临的种种困境,辩护律师往往选择较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罪名从轻辩护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却在理论上饱受争议。在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的制度环境之下,辩护律师选择罪名从轻辩护具有某种不可避免性和有限的正当性,有利于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遵循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事实范围同一性原则和被告人同意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术有专攻!就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其和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一样的,都是经济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性质。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所不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牛律师团队为你辩护,由资深律师为您量身打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案,专业、高效、全心全意为您和您的家人而战! >>更多
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居于主导地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处于依附地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需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就无从谈起。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起诉时效、上诉期限、管辖法院等方面都要受到刑事诉讼的制约,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更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 >>更多
哪些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设计初衷,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而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经常发生。比如,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的被告人或其家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在审判中出现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能接受审问的,或者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期间潜逃或者逃逸的。因此,应该允许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和—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选择,从实际需要出发选择更为便捷的救济方式。 >>更多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方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民分离的产物,同时也是刑、民结合的果实,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根据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 >>更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行,对于有效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导致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引发了不同的争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专业刑事上诉!在我国,刑事上诉理由仅在司法解释的层面有所提及,但若要进一步保障上诉人的权利,改变目前刑事二审程序被"无理由"启动以及"虚化"运行的现状,使二审程序发挥其应有的纠错救济功能,在程序上亟待通过上诉理由对二审案件进行分流,将上诉理由规范化、明确化和法定化,不仅是实现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平衡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二审功能的必然路径;在案件实务中,成功的刑事上诉往往需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通过艰苦卓绝的努力 >>更多
刑事上诉的提出和撤回刑事第二审程序作为普通的救济程序,在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下显得尤为重要。但在我国现行的上诉制度中,由于“重期间,轻理由”的启动模式,使得上诉人启动二审程序不需要以上诉理由为必要条件,加之二审审理普遍存在的“虚化”现状,使二审救济和纠错的功能很难实现……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刑事上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 >>更多
哪些人有权提起刑事上诉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的审判监视规定、尤其是对刑事上诉案件的监视规定得不够具体,监视的重点在一审的庭审活动、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抗诉引起的二审庭审活动及抗诉案的判决和裁定,这些简单的难以适应新世纪新形式下法制建设需要……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犯罪预防术有专攻!中国牛律师精英辩护精英团队从数十年执业实践中得出:有效进行犯罪预防仅仅研究犯罪预防的具体措施是不够的,必须从总体上构建犯罪预防体系。科学的犯罪预防体系应当具备超前性、对应性和复合性三个支点。超前性从总体上影响犯罪预防的整体思路;对应性直接针对犯罪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复合性确保参与犯罪预防的主体、各类预防措施有机地纳入统一的整体之中。犯罪预防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如果缺少体系上的考虑,势必顾此失彼,影响整个工程的效率和质量,而不考虑犯罪预防体系建构的基点, >>更多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性的一大严重社会问题。犯罪是各个国家各个历史时期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一面特殊镜子,能从反面反映某一社会人们的文化、道德素养以及精神面貌,暴露社会某些方面的弊病与问题。完全可以说,青少年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平等情况,不仅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且青少年的状况,对于某一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前途与未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如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我们所要面临的大事。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 >>更多
刑事上诉的概念刑事上诉权作为重要的救济权利,不仅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刑事上诉权,对于完善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丰富刑事法学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从总体上看,顺应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彰显了依法治国的时代特征,初步体现出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价值观念,从而有力的促进了执法队伍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上的转变,其意义重大而深远。然而,一部再完美的法典其滞后性所固有的弊端,往往在法典制定的同时就产生了。可以说,一部 >>更多
职务犯罪的预防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 >>更多
企业经济犯罪预防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帮助企业明确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切实维护公司、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研究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全国GDP的60%左右,缴纳税金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0%左右,吸纳了75%的城镇就业人口和75%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率中,中小企业的贡献率占到75%以上。但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往往由于对有些经济犯罪规定认识模糊,将正当经营行为不当处理成为刑事犯罪,对企业和企业经营 >>更多
犯罪预防的概念及渊源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犯罪预防是所有国家和地区普遍关心的问题,是犯罪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索,总结犯罪预防的理论,以便为犯罪预防服务。搞好犯罪预防,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需要有一个安宁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证,这就需要我们搞好犯罪预防,从而加快我国经济建设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专业刑事论证!如果您对您或您的亲友涉嫌案件的结果感到焦虑、感到无法预料其进程、感到前景不甚明朗,每天被忧虑、恐惧折磨时,请联系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我们的专家将利用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及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您的案件或某一专门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为您做出法律论证……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 >>更多
刑事专家论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政府部门、国家机关越来越注重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进行专家论证正是实现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的最佳途径之一。现今,专家论证走进了越来越多的领域,为确保办案质量,努力实现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每遇到疑难案件,请教法学专家、听取专家意见,已成为律师实务中的惯例。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目前已聘请多位国内一流法学专家组成顾问团,专家顾问团的组成进一步深化了刑事部专业化建设,同时也为本所其它有专业论证需求的部门提供了理论支持。 >>更多
哪些案件需要刑事论证刑法学属于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其真正价值在于运之于实践,合理解决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刑法问题的论证,最终要落脚于刑法规则的设计及其实际操作运用。而刑法规则的设计及其实际操作运用的真正难点,就在于为其抉择进行充分论证并确实以理服人……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刑事论证的特征作为法律论证的一种,刑法论证是法律论证在刑法领域中的具体化,特指针对有关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决定、司法判断或理论表述,通过提出一定根据和理由来证明其正当性的活动。它既有一般论证尤其是法律论证的基本属性,又具有自身的特质……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 >>更多
刑事论证的概念一般认为,法律论证是旨在通过“对话”或“商谈”等交互行为,让对方接受或者信赖自己,从而使自己的观点或主张获得正当性、合理性的说明和确证;其存在于法律活动的一切场景,并且在司法活动中尤显重要;它属于一种合法性证明或合宪性证明,而非“真”或“假”的判断;它既是一种独特的职业技术,也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更是一种法律方法;具有目的性、交涉性、合理性、实践性及拘束性等特征……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擅长刑事自诉!被害人自诉是最古老的一种起诉方式。虽然公诉制度自其产生后并逐渐在刑事起诉制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因为自诉具备其独有的价值,许多国家还是保留了自诉制度,只是大都严格限制了自诉案件的范围。而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后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强化了自诉制度的地位,这使自诉制度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也有所完善……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刑事自诉中的取证之难《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疑难问题。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仅凭的是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而往往在立案和审理中,才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陈述相差甚远。有些当事人不能固定证据,还有多数自诉案件是在亲属、邻里之间发生的,证人碍 >>更多
哪些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自诉人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中处于控告地位的人。自诉人是刑事诉讼确当事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自诉案件的启动、进程与结局都与自诉人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因此必须对自诉主体有一个正确的熟悉。自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所要解决的是谁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自诉的资格题目,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人才能成为自诉人,获得刑事自诉主体的资格。被害人是自诉人且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自无疑义。除被害人外,其他人能否提起自诉? >>更多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和审理程序根据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法律将这类案件对行为人的追诉权赋予被害人行使,是否向法院起诉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干预。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97刑法将侵占案列入告诉才处理案件,也是考虑到被害人对涉及自己的财产有实际处分权,对他人侵占的财产是否起诉追究有权自行决定。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专注为您出庭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公检法机关人员具有同等的身份,均为法律工作者。他们的共性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因而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是平等的,只是他们各自所维护的侧重面不同罢了。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深圳精英团队在刑诉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 >>更多
刑事自诉的概念刑诉法为了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被害人状告无门的难题,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积极追究犯罪,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放纵犯罪现象的出现,增设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的补充…………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 >>更多
律师庭辩策略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原则上,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和维护委托人权益的责任;二是正义原则(或称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作为代表民权直接抗制国家权力的辩护律师更是集中体现了这两个核心价值……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开庭前的律师会见审判阶段的案件有哪些机会?1、争取无罪判决,当庭获释。如果能够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法院应该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如果能够证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该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判被告人无罪。2、争取较轻的判决和刑事处罚。被告人应该和律师密切配合,寻找一切可以证明自己罪轻、应该减轻处罚的事实和证据,争取轻刑轻判。 >>更多
律师在庭审阶段能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法律的正确实施并不是一个律师主观可以做到的,一个律师首先做的的是把被告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和理由展示给法官。答案也可以是前者,由于律师负责任地把被告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和理由展示给法官,使法官不去忽视这些理由和证据,法律也就得到了正确实施……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 >>更多
辩护人的法定范围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世界各国通行的诉讼原则,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作了明确规定。辩护制度是实现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辩护针对侦控机关施用刑罚的主张进行反驳和抗辩,是现代刑事诉讼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职能之一,也是刑事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诉讼权利。我国对于辩护人的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 >>更多
出庭辩护的概念 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后进入法庭审判阶段。法庭审判是刑事案件最为关键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为被告人进行强有力的辩护至关重要。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阶段,接案律师针对您的委托内容,运用专业辩护技巧,就控诉方的指控从不同方面进行横纵双向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以确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告人在最重要的关口设置最坚韧有力的盔甲和利器。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擅长撰写刑事法律文书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成员大部分来自公、检、法系统,不但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社会资源丰富,如:一名律师担任深圳政协委员;两名律师分别担任“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一名律师被聘任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一名律师担任深圳市侨联常委;两名律师被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先进个人”和“五五普法先进个人”光荣称号;一名律师被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统评为“优秀专业律师”。牛律师团队为你辩护,由专业 >>更多
刑事法律文书的特点刑事诉讼类法律文书是指当事人在进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律师代为撰写的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是一些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的各种书面文件和资料。如果你因为路途或费用等种种原因无法委托我们做你的辩护律师,那么,你可以委托我们为你撰写法律文书,我们同样尽心竭力,同样可以为你的案件助一臂之力,同样可以取得比较好的法律效果……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刑事法律文书的作用法律文书在刑事案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们从业多年的真实感受是:辩护词、代理词对案件处理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只要撰写的辩护词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观点明确,有理有据,法官会非常认真地看我们的辩护词。当然,法官也绝不会在逻辑混乱、抛开法律规定一位胡搅蛮缠的辩护词上面花费无谓的时间。这样,当事人的案件代理费也就白花了。在我们对律师执业水平的考量中,已经把法律文书水平的高低作为一项重要的衡量标准。律师文书是刑辩律师法学功底、文学水平、实务经验、诉讼技巧的浓缩和结晶。 >>更多
常用的刑事法律文书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和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所做的全面客观的法律分析意见。一份主题突出、逻辑合理、有理有据的法律文书往往更有利于法官更清晰的了解整个案情和加大对一方当事人各种意见的采纳。刑事法律文书的撰写是刑事诉讼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专注死刑复核有些案件的发生、发展以及结果,真的不是一般的人所能预料、所能掌控的,死刑案就是其中之一。当一个个“烫手山芋”落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手里,究竟是“保命”还是“严惩”?法律的威严、社会的舆论、当事人亲友的诉求……法官考虑的往往很多,导致复核时间拖了又拖、慎之又慎!专业刑辩律师为当事考虑的细节就更多了,一分一秒一点一滴一丝一扣,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成员大部分来自公、检、法系统,不但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社会 >>更多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死刑复核案件,让我看到了我们很多的人、甚至包括作为律师的我们,更多的时候竟然都是跟着舆论走、随着感情飘(当然我并不否定舆论和感情的作用),而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其实是我们社会的软肋,是不对的,甚至是可悲的。我刑法中有68个罪名涉及死刑: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7个) 1、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更多
死刑复核的报请程序和报请方式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死刑案要慎之又慎,必须排除所有的案情疑点。那么,具体到每一个死刑复核个案,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疑点排除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 >>更多
死刑复核后还能上诉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可否执行死刑?死刑的刑事政策就是“不可不杀、不可多杀”。不可不杀,表明在目前还必须保留死刑,而不可多杀表明了我国对死刑的慎重,其又可解释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同时行为人具备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此为体现少杀政策的总则性规定。除死刑适用的限制性规定和死缓制度外,我国体现少杀慎杀政策最突出的那就是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了……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 >>更多
死刑复核程序的自动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死刑案件在经过一审审理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或者经过二审审理终结之后,均应由作出裁判的法院主动将死刑案件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可见,其启动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因而这种启动方式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违背了司法的被动性原则。“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行为,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违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 >>更多
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哪一级法院行使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决定着整个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运作。考察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不难发现,当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范极不统一,不同效力法律之间的规定明显冲突。这种状况的出现固然有其历史和社会背景因素,有其时代合理性,但作为改革制度的需要,我们认为,反思其存在弊端仍为“与时俱进”之所需……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 >>更多
什么是死刑复核?2012年2月1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吴英集资诈骗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进行死刑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究竟什么叫死刑复核呢?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专业刑事申诉!刑事案件的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它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诉讼,申诉人最好聘请律师进行代理,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取得很好的效果……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为您减刑、假释!我国近年来假释率基本在1.5%至3%之间浮动。比较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近年来的假释适用率一般都在30%以上,差距相当巨大。横向比较,我国存在着明显的重减刑轻假释的趋向,每年减刑率基本都在20%以上,是假释率的10倍左右。这种畸低的假释适用率,从我国社会存在的对假释制度的认知情况来看,却是由来已久而且根深蒂固的……牛律师团队为你辩护,由资深律师为您量身打造减刑、假释方案,从侦查阶段到案件审理,从判决实刑到监狱服刑,根据案件进展和当事人实际情况适时争 >>更多
假释的程序、考验期和撤销关于假释的撤销,修订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中因再犯新罪撤销假释规定的基础上吸纳了《监狱法》第33条的关于违法行为导致假释撤销的规定,并首次将发现漏罪也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这被认为是新刑法对假释予以完善的重要体现。显然,修订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的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的条件,对假释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对再犯新罪,不区分故意与过失,一律应当撤销,是否足取?漏罪之发现若缘于被假释犯的主动交代呢?将假释必撤销条件扩展到一般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否适当? >>更多
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措施,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对执行了一定时期刑罚之后的罪犯,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而不是其他。法定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有: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一)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二)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 >>更多
假释的撤销 假释撤消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假释起源于英属殖民地澳洲的释放票制度,最初只是对个别服刑好罪犯的恩惠,后来逐渐被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我国的假释撤销制度集中体现在刑法第八十六条,它将撤销假释分为三种情况:(1)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假释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下称漏罪);(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罪 >>更多
适用假释的刑期限制和刑期限制突破假释制度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犯罪人在社会上执行刑罚,接受监督,如果有违法行为则收监关押,而这正是假释制度的优势之一。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更多
适用假释的法定条件假释, 作为一种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行刑制度,在我国法学理论与司法运用中却一直缺乏应有的关注。97刑法典对假释作了专章规定,改动力度颇大,开始昭示假释制度将在中国日益受到重视。不过,修改后的假释制度,无论是在制度本身还是在司法适用上,都仍然留下了不少讨论的空间。我国对假释的实质要求侧重强调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缺乏对假释犯进行再犯预测的充分指导,也没有关于何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更明确的表述。而继新刑法颁布之后的司法解释虽然提及“不致再危害社会”所指, >>更多
减刑的幅度与间隔时间减刑、假释机制改革后,一些法院大胆创新,把减刑、假释看做是法院和监狱共同的任务,当作当前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与刑罚执行机关共同探索,提出在整个主刑或其他非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如积极缴纳罚金、积极履行没收财产义务、积极退赔非法所得,或者积极履行对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作为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这一做法,使得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得到全面的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受到尊重,刑罚的警示作用大大加强,人民群众满意,被害人得以 >>更多
获得减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我国刑诉法存在严重的法条分布不均衡,涉及监狱在押罪犯减刑的执行条款过于匮乏,远不能涵盖监狱适用减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目前减刑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当用一套程序制度来保障罪犯获得减刑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并在制定单列的减刑法或在修订刑诉法、监狱法或制定监狱法实施条例时,予以明确规定……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更多
减刑与假释的概念减刑假释是在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作为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的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了该武器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的职能作用……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再审案件经重新审理后,处理结果由几种情形?富勒曾形象地指出:“法院就象出了故障的闹钟,它们只在有人摇动时才能工作。”这是因为,只有法院审判权的被动行使,才能使法官能够摆脱追究犯罪的心理负担,从而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在国家和被告人之间保持平衡,使裁判结论无论在外观上,还是实质上都更能符合公正的要求。但是,我国的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以及各级法院院长在发现某一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都可以自行决定开始再审程序。事实上,一旦法院对案件作出再审决定,很大程度上便已对实体形成预断,这时裁判者便会努 >>更多
进行刑事申诉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诉权人反复多次的提起申诉,说明其对法院判决不满,对而后受理申诉的司法机关给出的解决措施亦不满意。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化身,理应秉公处理案件,合理解决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 >>更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中,控告申诉部门认为原判确有错误,需要抗诉予以纠正的申诉案件,提起抗诉程序的设置不够合理科学,申诉案件引起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程序设置存在三个缺陷:一是重复审查。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以第8号文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控告申诉部门认为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报检委会决定,以本院名义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监抗 >>更多
仅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其特殊的性质使它既不同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又有差别。在共同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各共犯对赔偿数额承担何种责任,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中如何确定被告人,对赔偿数额是否可以要求另案共犯一同承担等问题,由于立法的缺失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产生争议……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提起刑事申诉有哪些时间限制和次数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既无时效限制,又无审级规定,因此,申诉人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诉都被认为是合法的。对申诉时效和审级不作规定,对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但没有时效和审级规定,给司法机关、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 >>更多
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诉?再审是否会加刑?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真实,以期达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刑罚目的,就必须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任何错案一经发现,则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这种指导思想长期以来被视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反映在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设计上,即启动再审程序不仅是被允许的,而且是被鼓励的。 >>更多
什么是刑事申诉?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刑事申诉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民主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够强,《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也不尽完善,影响了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正确、及时、有效的维护,容易产生刑事申诉……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专注罪轻辩护刑事辩护中,作为辩护律师,在当事人同意并且了解了一定案情的情况下,如果确定无罪,完全可以坚持无罪辩护:如果有罪,客户也能认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罪轻的辩护.但是,有这么一种情况:律师凭借知识和经验认为他的当事人应该有罪,但是客户出于种种原因,坚持认为当事人无罪并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这个时候作为律师应该何去何从? >>更多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一:认罪悔罪态度辩护认罪态度较好,是免死的好法宝。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春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为,张春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春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春江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更多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二:受害人过错辩护受害人过错,也称为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过错行为构成了受害人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受害人过错的存在减轻了侵权人的过错,导致了侵权人责任的降低,成为责任相抵的理由。受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至少应该包括,受害人实施了不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受害人的过错影响了侵权人过错的程度,受害人的行为构成损害后果的部分原因。 >>更多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三: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在共同犯罪中,可以进行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 >>更多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四:因果关系辩护在通常情况下,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在内容上是一致的,都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发展过程。但在不少情况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特定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例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对方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做出有瑕疵的财产处分,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恐吓行为,但对方并没有因此产生畏惧心理,只是基于怜悯或者其他原因提供财物时,则恐吓行为与对方提供财物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成立敲诈勒索的未遂。 >>更多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五:罪名辩护罪轻辩护也就是从行为的性质着手,指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而可能符合一个处罚更轻的罪名。比如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当事人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而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当然,这种性质之辩是建立在证据和法律之上的,任何脱离罔顾证据和法律而作的狡辩是没有意义的。 >>更多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六:单位犯罪辩护从审判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把单位犯罪当作个人犯罪起诉的不在少数。如果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检察机关又往往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判决中对单位犯罪的事实予以认定,只是判决书中不出现单位犯罪的字样,也不引用单位犯罪的条款。但在量刑时要考虑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参照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决定刑罚……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七:过失犯罪辩护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二是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更多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八:主观恶性辩护主观恶性说立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将犯罪归结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外化与征表,主观恶性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一种,犯罪主观要件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在动力,研究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对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在量刑时起到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罪过这一概念上,即不仅仅包括罪过,还包括犯罪目的、动机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所反映的犯罪人的品质。受苏联刑法的影响,罪过这一词源“在社会主义国家刑法理论中 >>更多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九:刑事责任能力辩护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什么样的人犯了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什么样的人虽然犯罪了却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是从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来界定的,“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已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罪轻辩护的作用当律师了解整个案情后,就应该全面细致的渗透到案件的每个细节,帮助寻找有助从轻判决的情节,通常说来,遴选量刑情节,需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一是能否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或者后来有所降低;二是能否显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有所减轻;三是能否说明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或者事后有所减少;四是能否昭示被告人得到了被害方乃至社会的谅解……这些都是说服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重要理由,也是论证某一量刑信息是否有助于罪轻辩护的主要依据。 >>更多
什么是罪轻辩护?在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或者家属有时仅仅根据主观愿望而不顾案件证据和法律要求律师一律做无罪辩护,须知道成功的无罪辩护,固然是激动人心,但倘若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明知不可为而作无罪辩护,不仅无罪辩护未能成功,还可能损害了当事人获取一个罪轻辩护的权益。在确定辩护方案时,当事人和家属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坦诚地和律师交流自己的意见,供律师在确定辩护方案时参考。实践中,律师在确定辩护方案后也会向当事人介绍辩护方案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的。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办理律师会见专业、负责、经验丰富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看守所里的阳光作业。本网刑事律师刘平凡作为市律协“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就如何推进刑事律师执业中“会见难”多次专程走访深圳市各公安分局和看守所,为刑事辩护律师奔走呐喊:“对刑辩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不仅意味着深圳市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而且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从而达到保障和尊重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 >>更多
律师会见的流程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会见难”和“阅卷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刑事辩护律师们。值得欣慰的是2012年2月1日深圳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海关、司法局等6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其中有不少条款涉及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无需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的,侦查机关收到受委托律师要求会见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48小时内开具会见通知书安排律师会见;对于重大复杂的共同 >>更多
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的作用审判阶段的案件有哪些机会?1、争取无罪判决,当庭获释。如果能够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法院应该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如果能够证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该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判被告人无罪。2、争取较轻的判决和刑事处罚。被告人应该和律师密切配合,寻找一切可以证明自己罪轻、应该减轻处罚的事实和证据,争取轻刑轻判。 >>更多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的作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有哪些机会?1、争取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让公诉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律师和当事人必须竭尽全力争取找出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不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争取检察机关以较轻的罪名、犯罪情节和行为性质起诉。在司法实践中,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比例非常小,但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说服检方做出严厉程度 >>更多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作用侦查阶段的案件有哪些机会?1,争取取保候审。对任何一个被羁押的人来说,最大的希望无外乎重获自由。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陈述取保的详细事实和理由,这是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重要条件;如果仅仅递一纸空洞的申请书,取保成功的可能性接近于零。2,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确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可以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重获自由。3,争取案件侦办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让案件停滞在侦查阶段,那么后面的起诉和审判就无法进行,犯罪嫌 >>更多
什么是律师会见?为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执业权利,深圳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海关、司法局等6个部门日前联合签署了《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在规范侦、控、辩、审之间关系的同时,也相应规定了在律师的诉讼权利遭遇侵犯或不能获得保障时所能获得的救济途径。由公、检、法、司、安全、海关6家单位联合发文,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全国还是首次。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擅长取保候审!在押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为您量身打造周密方案,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相关申请,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通过办案机关的审查核准,让您得偿所愿!此外,取保候审也可以为案件的后续办理争取到较大的办案空间。 >>更多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取保候审的法律责任有针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责任,有经济方面的责任――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也有刑事方面的责任――追究保证人的有关刑事责任。这些责任都是一种契约责任,也只有是一种契约责任其存在才具有正当性,才能增加取保候审法律责任的约束力,从而扩大其适用范围……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取保候审的变更或撤销如最近媒体广泛报道的一件案件:挪用公司巨额资金的犯罪嫌疑人张帆在被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安庆市太湖县政府竟以其系该县一个项目的招商引资者、需要出席奠基仪式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对其取保候审。张帆被检察机关“从大局出发”取保候审后,在奠基仪式上居然与安庆市和太湖县主要领导同坐主席台,并在仪式结束后把酒共饮。这起事件在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也暴露出现行取保候审标准过于任意化的缺陷。事实上公安和司法机关有权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取保候审进行变更或撤 >>更多
取保候审的办理流程在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看来,我国法律规定中给取保候审创造了巨大的操作空间:如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运用条件作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使取保候审运用条件的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模糊性。同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范围过于宽泛,而判定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则多少带有一点主观色彩,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由于 >>更多
取保候审的方式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监禁,但必须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担保被保证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保证金担保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处理措施。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保证人或其家属。……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取保候审的办理机关取保守候决定机关的“中国特色”: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根据《刑诉法》的这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即使对于同一案件不同的司法机关对能否适用取保候审的认识不同,也不妨碍其中一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这无疑使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 >>更多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申请一经提出,司法机关就必须同意其取保候审。是否同意取保候审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取保候审在实践中,更多取决于专业刑事律师艰苦卓绝的努力!……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取保候审,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期限取保候审制度对于司法制度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具有一系列的优越性:一是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避免一些轻罪出现审前羁押时间超出最终审判确定刑期现象的发生;二是有利于减少羁押看管场所花费的大量资金投入,实现国家资源的节约;三是有利于减少犯罪恶习的交叉感染,避免那些主观恶性小、甚至可能是根本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因处于和累犯、惯犯共同羁押的环境,而发生思想恶性转变,滑向更深的犯罪深渊。 >>更多
什么是取保候审?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审判之前解除羁押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的一种做法。对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允许其在审判前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审判。因为醉驾属于轻罪,因此特意做此规定。这种做法既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专业无罪辩护尽管在不成熟的法治环境下,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业务处于如履薄冰的境地下,无罪辩护尤需防范执业风险;但只要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具备高超的专业素养和智慧,遵守职业道德,依据法律事实,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权衡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作务实、有效的选择,我们就有胆识和勇气将无罪辩护进行到底!为人权、为生命而战! >>更多
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在国际人权观念和人权运动的深刻影响下,在我国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署了并终将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基础上,在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司法及执法日趋完善的情况下,中国无罪辩护必将迎来春天! >>更多
刑事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方法与技巧现代刑事诉讼奉行无罪推定原则,并由此决定了宁纵勿枉的价值选择。刑事诉讼程序很大程度上围绕着避免误罚无辜的价值目标而展开,其重点在于建立防止国家刑事追诉权、惩罚权被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被侵害的装置。独立、公正、权威的法院和法官是制约侦查权、控诉权,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公正审判的组织性保障,以辩护权为中心的一系列诉讼权利设置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与控诉方拥有平等地位的基础,也是审判者相对中立的重要条件,它保障诉讼过程中对单方发现规则进行有争论的说明,充分体现刑事程序的“ >>更多
刑事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应遵循的原则人权所要防范和警惕的主要是来自国家和政府的侵害。当人们受到罪犯侵害时,还可以依靠国家政权得到防卫和保护。但是,如果这种非法侵害具有完全合法的形式又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在这里,侵害者又是裁判者,而被侵害者却坐在被告席上丧失一切防卫自己的手段,甚至丧失了社会舆论的同情,这种侵害,不是比个别犯罪分子的侵害更可怕,对人民的安全威胁更大吗? >>更多
无罪辩护的适用在中国刑事司法的历史上,赵作海冤案是一个具有标本意义的案件。透过赵作海冤案,可以看到我国刑事冤案防范机制的失灵和失效,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呈十分虚弱的状态。为了防止赵作海式冤案的再次发生,尽可能减少对无辜者的伤害,有必要倡导保障人权的伦理观念,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构建以宁纵勿枉为价值目标的诉讼机制和程序制度,其中包括加强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地位、提高刑事辩护的有效性、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铲除刑讯逼供的各种制度性根源。 >>更多
什么是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核心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的理由,并进行论证。由于无罪辩护关涉到罪与非罪的极端,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前期工作的否定,因此是刑事辩护中最难的辩护形态。无罪辩护的成功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刑辩律师的工作价值! >>更多
本网重点推荐 团队办案精英
业务范围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