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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刑辩百科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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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取保候审的变更与撤销
2015/1/9 10:17:30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530次   
关键词:广东深圳为取保候审案件辩护的律师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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