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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刑辩百科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拘传: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2)己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团队律师还知道,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即使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的地点,一般情况下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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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拘传的适用条件
2015/1/9 15:57:24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584次   
关键词:广东深圳为拘传案件辩护的律师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己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执行人员实际上有时只需要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即可解决问题,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续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丧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拘传措施不仅是为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清其财产状况,进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可成为排除妨碍执行的行为有力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或执行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报经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交由司法警察。

 

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对抗拒拘传的被拘传人,执行拘传的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讯问结束后,如无需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应恢复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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