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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室刑辩百科
留置室,是2004年10月1日之前用看管涉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场所之一,之后改成候问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的律师非常清楚,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才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但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才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才可以延长至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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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盘问留置改革之候问室
2015/1/12 11:12:34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874次   
关键词:候问室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为了进一步体现人性化执法,湖南省公安厅日前出台了《公安派出所候问室建设标准》,要求全面推进全省派出所候问室建设,在1210日前所有具备条件的派出所必须完成候问室标准化建设。按照该标准,所有候问室应配备固定床铺和卫生间、被盘问人员被继续盘问12小时以上的,应提供必要卧具等。(111日《法制日报》)

 

盘问留置是公安机关破案缉犯的传统法宝。但在现实中,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派出所的候问室一般都是“铁门、铁窗、铁锁”,较少考虑留置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近年来,一些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更暴露出“候问室”已成为基层执法部门的“软肋”。湖南省通过的《建设标准》,其值得称许之处,不仅从安全出发加强了细节处理,有利于防范事故案件发生,更规范了卧具、洁具等生活必需品“要件”,体现了对羁留公民权利的充分尊重。不过,加强“候问室”标准建设,并不能消除盘问留置的固有“瑕疵”。

 

一、盘问留置的程序性不强

 

在《人民警察法》第9条中,只规定了公安民警办理继续盘问所必须遵循程序。事实上,对于留置这种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程序规范的必要性显然比继续盘问更为紧迫。而且,法律文书对外效力比较弱。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审批时必须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或《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但这些审批表只不过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性文书,对外缺乏统一制作的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盘问留置时间过长

 

有学者坦言,留置已经成为事实上的“第六种刑事强制措施”。无论是查处治安案件进行传唤,还是刑事案件的传唤或者拘传,都较盘问留置时间为短。使用《传唤通知书》传唤,或者《拘传证》拘传,最长时间为12小时,使用《传唤证》传唤最长时间也仅为24小时,而留置盘问的最长时间可达48小时。按照现有法律规定,除了治安传唤由派出所长批准外,刑事传唤、拘传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盘问留置却远较这些措施方便。在《人民警察法》中简单规定,经公安机关批准即可采取,即便盘问留置的时间延长至48小时。我们不难想象,这些被公安机关怀疑有违法犯罪可能性的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或是犯罪嫌疑人都未知,甚至只是因为性格怪僻或违反常态言行被盘问,却不得不接受长达两天两夜的“轮番轰炸”,这显然不符合法治精神。

 

加强“候问室”的人性化建设,应当成为盘问留置改革的一个序曲。笔者建议,可对《人民警察法》第9条作出重大修改。一是就继续盘问和留置规定统一法律文书,告知被留置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义务;二是将“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修改为“对于批准留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制作《对被留置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三是为有利于民警办案,杜绝留置权被滥用,明确规定留置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延长48小时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四是缩短盘问留置时间,规定对“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12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24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五是候问室规范化建设入法,在留存盘问记录的同时,积极导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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