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 深圳站  ]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驱逐出境刑辩百科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其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本团队律师非常擅长驱逐出境的辩护,如果您或您家人正在被驱逐出境,其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刑辩百科驱逐出境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驱逐出境的性质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驱逐出境的性质
2015/1/14 9:37:18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624次   
关键词: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的性质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在我国,不但刑法规定有驱逐出境,而且行政法也规定有驱逐出境1985年颁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0条规定:“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1994年修订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对非法入出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由此产生下面一个问题:驱逐出境是刑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种观点认为,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方法。按照《刑法》第35条的规定,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这完全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并且它只能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所以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种观点认为,驱逐出境既不在《刑法》第33条规定的主刑之中,也不在《刑法》第34条规定的附加刑之列,并且它既可以由法院判处,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所以,驱逐出境不是刑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种观点认为,驱逐出境既是一种刑罚方法,又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当驱逐出境由人民法院判决时,它是一种刑罚方法。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概念,可以认为驱逐出境是一种对外国人的特殊的刑罚。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驱逐出境可以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因此,驱逐出境不仅是一种法院宣判的刑罚方法,而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一般认为,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与作为行政措施的驱逐出境有着原则区别:

 

(1)处罚的性质和适用的对象不同。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种刑事处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种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入境出境管理的外国人。

 

(2)主管机关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作为附加刑的驱逐出境,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而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则由地方公安机关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报告公安部,由公安部作出决定。

 

(3)执行的时间不同。人民法院判决的驱逐出境,独立适用时,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驱逐出境,在公安部作出决定后立即执行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9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5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