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 深圳站  ]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死刑刑辩百科
死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办理面临死刑的案件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寻找被告人可以不立刻处死的情节: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3.被告人是否存在精神问题;4.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5.行为人的危险性;6.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7.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只要存在上述的一种或多种情形,都可以辫成枪下留人案。
当前位置:首页刑辩百科死刑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死刑的执行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死刑的执行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2015/1/15 11:01:27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620次   
关键词:死刑  死刑的执行方式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

 

死刑执行方式犯人只能申请,至于决定权在法院。

 

现在只有少数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两个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备了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确宣布放弃枪决的,这些中院不用罪犯选都是执行注射。

 

其他没有条件的中院,无论罪犯申不申请都是执行枪决。

 

所以最主要的还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条件执行注射。

 

许多中院不愿意执行注射的原因在于:执行成本大。执行一个注射死刑,必须具备专门的执行车或者专用刑场。这些成本都要法院自己消化,所以许多的中原都不愿意出这笔冤枉债。

 

至于注射的针剂。死刑药剂统一由最高法提供,执行死刑前所在高院派员到北京领取死刑执行命令的同时领取注射药剂。一份药剂400元左右。

 

一枪不死的,执行法警都会现场补枪之后,由法医确认死亡了才会交给火葬场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死刑执行方法除了枪决和注射外,可以包括其他的执行方法。但是一般认为,其他的死刑执行方法只能是比枪决、注射更加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因此到目前为止,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使用第三种方法执行死刑的案例。不过我们无法忽视的是,注射执行方法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完美无缺,其他执行方法代替注射将会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众所周知,19973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行动,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首次采用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在第一次执行注射死刑的时候,当时是由法医院的院长来亲自注射的。但是当时一切都不成熟,药品究竟用什么,由谁来执行等等这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所以当时是由法医院的院长亲自来人工注射死刑。当时用的是氰化钾,这当然是一个剧毒的药物,但是问题就是它的挥发性极强,因此当院长上午给这个犯人执行完注射死刑之后,自己整个一个下午,一直到第二天早晨头都是昏的。所以这样的案例,后来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地去摸索,去探索,在药品上到底什么是成熟的,不能太有毒,因为太有毒的话,涉及到了一个整个人体的变色,包括将来遗体的处理等等都非常麻烦。但是又不能太无毒,这个过程延长了,还不如用枪决的方式,所以要在药品上去想办法,要在很多方面,谁来执行,是法医、法警,还是请医疗机构的人等等,问题可谓是层出不穷。

 

在中国注射执行死刑发生过意外,《南方周末》曾报道说,在杭州中院,由于执行人员过于紧张,浑身直冒虚汗,双手颤抖,无法进行人工注射。后来杭州中院找到被誉为“中国注射泵之父”的罗建明高工,请其研发高速执行泵。就在高速执行泵发明出来后,在第二次使用中也出现了问题,一号药的残留部分与二号药一接触,马上产生凝结,堵住了输液管,在执行泵继续推进二号药时,输液管发生爆裂。当然最后导致爆裂的管线问题得到解决,各地区也在不断探索中。

 

就算是在这方面“经验十足”的美国也面临着不少的麻烦。2007年,美国国内在对一名罪犯执行注射死刑时发生了意外,当执行者把药物注射到罪犯牛顿的手部静脉后,持续了16分钟才死亡,这一时间远远超过了当地有关部门所声称的平均5分钟左右就可以让犯人死去的数据统计。在此过程中,因为静脉难以找到,罪犯至少被针头扎过10次。同时由于药物作用,罪犯反胃呕吐,下颌颤抖并扭曲,在捆绑下,两次发生中等程度的抽搐。这一事件被披露后,原本是被认为人道的死刑方式,因为让犯人承受了痛苦漫长的过程,在美国再次引发了争议和批评。有当地医生指出,所有的经历都提示,“药物没有适当地流入犯人体内,或者说是剂量不恰当”。很显然,犯人6英尺高,265镑的体重和药物比例之间存在着问题。然而类似的意外远不只一例。2006年,因为药物剂量不够,佛罗里达州的一位犯人在被执行注射死刑时竟然用了34分钟,事后,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也是下令暂停这种执行死刑的方式,虽然最后这一方式得以恢复,但是关于药物的争论却没有停止。这并不是吹毛求疵,因为在关乎人生死的问题上,任何细小的疏漏都可能造成巨大的遗憾,即使对方是死刑犯。

 

 

另一方面,作为目前最人道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注射须赖以高昂的物质保障。据调查显示,建造一座固定注射行刑场需要百万元的投资。但是我们都知道在我国有的基层法院连基本的办公条件都无法具备,遑论固定注射刑场。除此, 选址也是难题。毕竟,没有人愿意与刑场为邻。太原中院多年来数次变更临时刑场,最终在殡仪馆附近,建起了目前全国法院占地面积最大、功能最齐全的固定刑场。但并不是每个地区都能像太原市一般,因此我国了流动执行车,便于流动执法。一辆流动的死刑执行车大约需要40万~70万元。而注射药物的价格每剂300元,须由最高院统一发放,须专取专用,每次领取须由地方法院两名执行法官乘飞机往返。一些地方中院为了节省成本,取药时乘火车进京,飞机返回。可喜的是,2008年初,最高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结合自身条件推广注射执行方式,并开始向各中院免费提供注射药剂。注射的费用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因此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发展,我们一定能找到其更人道、科学、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让死刑犯走得更有尊严、更诗意;让人权得到更好、更完整的保障。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7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5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