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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基本行为已构成犯罪,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此种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行为,刑法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需要注意的是,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被介入因素切断,否则就不是结果加重犯。在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刑辩领域经过十年的辛勤耕耘,以深厚的理论功底、扎实的办案技能、紧密的团队协作、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工作背景以及严谨执着工作态度竭诚为委托人提供最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若有任何刑事案件的疑问请拨打4006066148,您将会听到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供的最专业的法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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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构造如何
2015/1/15 17:59:3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791次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犯罪概念  牛律师刑辩团队  4006066148  结果加重犯结构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与实质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发的实质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加重处罚,行为人对该加重的结果常常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可能。

 

二、结果加重犯的结构

 

其结构为: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例如:如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就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发。注意,《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幅度内处罚,但有下列五种情形的,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法定幅度内处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

 

3.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该条款规定的加重处罚既有因结果而加重,也有因情节而加重的,即上述五种法定加重处罚情形中,前四种属于情节加重犯,后一种属于结果加重犯。也就是说,加重犯(构成)既有结果加重犯,又有情节加重犯。

 

三、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对加重结果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原标题:浅析结果加重犯

作  者:李德恩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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