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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刑辩百科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意外事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本团队律师教你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的情况,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至关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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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认定构成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证明
2015/3/2 9:07:40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900次   
关键词:意外死亡  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其继承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继承人与保险公司就是否应按照意外事故赔付产生分歧。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认定溺水身亡属意外事故,判令保险公司再支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保险金7.8万余元。

 

201129日,张先生在重庆某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险金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4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通知”条款约定,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14417日,张先生因故溺水死亡,当地卫生院诊断死因为溺水。同日,遗体被火化。424日,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张先生系意外溺水死亡。54日,张先生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随后,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作出赔付,并支付了2.62万元保险金和1293.08元红利。

 

张先生的继承人不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张先生系意外身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按照意外伤害事故赔付保险金,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再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7.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张先生一人,其继承人对投保并不知情,符合一般常理。保险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继承人未及时通知是因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法院认定构成意外事故

来源:齐齐哈尔龙沙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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