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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刑辩百科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个证据的概念告诉人们,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等。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有些司法人员图省事、走捷径,采用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诱证骗证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精于对证据的种类、收集证据的主体、方法进行审查和评判;善于运用两个证据规则和新刑诉法论证某一控方证据违法,并说服法官产生合理的怀疑从而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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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2011/8/5 0:00:00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3次   
关键词: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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