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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律师从亲办案件看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益的保护
2016/07/11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52次   
关键词:刘平凡  律师  企业刑事风险  刑事辩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治理民营企业家犯罪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民营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不仅事关民营经济的稳定发展问题,而且也事关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大局。

   

近年来,民营企业家在刑事案件中财产被随意剥夺问题比较突出,该问题越来越多的被社会各界关注。牛律师机构创始人刘平凡律师认为,从《诉讼法》角度讲,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财产包含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在处理民营企业的保护问题上,一定要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其合法的权益

 

刘平凡律师认为,目前还存在刑事手段在介入一些微观经济过程中有扩大化或者过深的现象,这个过度干预的市场主体主要涉及到民营企业家方面。从保护市场经济角度来看,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来看,这个现象值得我们引起重视。要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的原则贯彻到相关的立法里面,体现在相关的司法过程中,尽可能通过民事的、经济的或者行政的手段进行有效解决的时候,防止刑事干预的扩大化。

 

对于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权益,刘平凡律师认为,当务之急是寻求司法解决路径的公正,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的制度,加强民营企业涉案财产处理的司法保护。以刘平凡律师曾经手的一个案件为例,某地一家煤矿企业濒临倒闭,当地政府找到熟知煤矿开采技术的郭某,希望其注资煤矿企业。郭某以一次性投资250万元与镇政府签订了经营承包合同。不料经营有了起色后,郭某却被人举报其偷税漏税。政府组织联合专案组对郭某的矿进行调查后,发现其并无偷税漏税情况……刘平凡律师分析认为,此案存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不规范,即对于涉案财物的认定标准不一致;涉案财物处理与相关民事权利保护边界不清;涉案合法财产返还机制不完善;涉案财物审前处理机制不健全,案前处理的随意性。究其根本,一方面在于法律规定不健全,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法规众多,但缺乏系统性,有的还存在明显矛盾。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执法、司法不规范。

 

至于如何解决历史上遗留的对于民营企业家财产被非法处置的问题。刘平凡律师认为:第一,必须坚持十八大以来中央的司法政策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以彰显司法公正;第二,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坚持相当性和经济性相适应的原则。没收的财物与犯罪情节的可责罚程度相当,从涉案财物的利用方式使用频度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涉案财物的价值大小、没收结果与犯罪后果的对比程度上加以判断,在涉案财物处理上坚持罪、刑、罚相适应;第三,加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程序保障。如增设庭审中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完善权利救济渠道,公检法及相关机关应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构建涉案财产中应保护的合法财产的合法发还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已经查封扣押的合法财物;第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赔偿。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攻坚阶段,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也已经到了亟须完善的重要历史时刻。涉案财物处置是一个动态过程,涉及多个执法司法环节,一定要加强整个过程的衔接和监督,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司法保护,确保民营企业受到非法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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