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 深圳站  ]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新法速递刑事资讯
刑辩力机构新法速递栏目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司法政策、刑事立法走向解读、权威专家学者法律观点解读、司法高层领导讲话文件及其精神、刑事司法政策、座谈会纪要及其精神、答记者问记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保持每日更新,是全国目前信息量最大的、更新最快的、含金量最大的法规数据库。该栏目功能定位于:向广大网友提供一站式解决、掌握和检索中国最新最全的法律资讯工具;以数据库的模式,以最新的法律关键词匹配算法,为网友科学解决法律基础工具检索结果问题;让广大网友轻点鼠标,即时在本站彻底解决法律工具需求问题,让人人都能轻松成为法律检索专家。
当前位置:首页刑事资讯新法速递 → 两高一部发布通告敦促在逃人员自首!5种情形可视为自动投案...
两高一部发布通告敦促在逃人员自首!5种情形可视为自动投案(附全文)
2019/07/25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12次   
关键词:

公安部新闻发布会现场


来源:新华社、公安部网站

    记者从7月2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规定,在逃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通告规定了5种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一是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投案,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二是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三是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四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五是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通告同时规定,在逃人员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表示,通告具体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期限以及投案自首、立功的情形。凡是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逃人员,都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检察机关还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于执迷不悟,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将依法惩处,绝不姑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打击惩治各类违法犯罪;同时,将始终秉承法治精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线索、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发动,希望被通缉的在逃人员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投案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
副厅长张晓津答记者问
记者:今天正式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关于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相关政策,可否进一步解读一下呢?
张晓津:我国历来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通告》明确无误地给予在逃人员一次改过自新、主动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并且具体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期限和投案自首的情形。也就是说,对于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在逃人员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或者向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的,都属于自动投案。

《通告》第三项还规定了5种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一是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投案,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
     二是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三是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
    四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五是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通告》同时规定,在逃人员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凡是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在逃人员都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检察机关还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于执迷不悟,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将依法惩处,决不姑息。

    “言必信,行必果”,公安司法机关将坚决贯彻《通告》精神,严格兑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正告所有在逃人员,不要有任何侥幸的心理,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我们也规劝所有在逃人员,回头是岸,从自身的前途命运着想,从自己的亲人和家庭着想,尽早做出正确的人生抉择,尽快投案自首。

本文编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何优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810387781

   联系电话:136 0302 3337  (微信同号)

   邮箱地址:  heyou20088@163.com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大厦23楼

上一篇:执行死刑!!! 下一篇: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5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