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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机构案例库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上称侵犯财产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最近虽然办理了许多财产犯罪案件,主要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其中:李某盗窃价值60余万,程先华律师辩护改认定15万并认定自首被减轻处罚获刑1年6个月不上诉案;张某诈骗70万,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侦查阶段介入3月,检查机关终不予起诉案;王某保险诈骗罪一审实刑二审本网辩护缓刑;全国首例泥头车偷排泥浆追究刑责案,毁坏财物价值12万判只刑9月;梁某冒充外国人诈骗27万案;团队所办理的这类犯罪案件除抢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外,都将一定的财物数额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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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盗窃罪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
收案日期:2013/09/27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860次
[核心提示]2012年1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从北京市海淀区某车站乘坐公交车,在车上从肖某某挎包内盗窃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小丽都会员卡1张、福成自助烤肉劵2张、火车票及照片),当车行驶到北京市海淀区某车站后,被民警抓获。赃款、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后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 号
 (2012)牛刑初字第245号
承办律师
  张 宏
关 键 字
 北京市海淀区 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从北京市海淀区某车站乘坐公交车,在车上从肖某某挎包内盗窃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小丽都会员卡1张、福成自助烤肉劵2张、火车票及照片),当车行驶到北京市海淀区某车站后,被民警抓获。赃款、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控方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1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从北京市海淀区某车站乘坐公交车,在车上从肖某某挎包内盗窃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小丽都会员卡1张、福成自助烤肉劵2张、火车票及照片),当车行驶到北京市海淀区某车站后,被民警抓获。赃款、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石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辩方意见
被告人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以及其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轻微,可酌予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被告人石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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