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盗窃罪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
[核心提示]2012年1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从北京市海淀区某车站乘坐公交车,在车上从肖某某挎包内盗窃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小丽都会员卡1张、福成自助烤肉劵2张、火车票及照片),当车行驶到北京市海淀区某车站后,被民警抓获。赃款、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后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从北京市海淀区某车站乘坐公交车,在车上从肖某某挎包内盗窃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小丽都会员卡1张、福成自助烤肉劵2张、火车票及照片),当车行驶到北京市海淀区某车站后,被民警抓获。赃款、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控方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1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从北京市海淀区某车站乘坐公交车,在车上从肖某某挎包内盗窃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小丽都会员卡1张、福成自助烤肉劵2张、火车票及照片),当车行驶到北京市海淀区某车站后,被民警抓获。赃款、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石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辩方意见
被告人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以及其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轻微,可酌予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被告人石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