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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机构案例库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上称侵犯财产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最近虽然办理了许多财产犯罪案件,主要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其中:李某盗窃价值60余万,程先华律师辩护改认定15万并认定自首被减轻处罚获刑1年6个月不上诉案;张某诈骗70万,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侦查阶段介入3月,检查机关终不予起诉案;王某保险诈骗罪一审实刑二审本网辩护缓刑;全国首例泥头车偷排泥浆追究刑责案,毁坏财物价值12万判只刑9月;梁某冒充外国人诈骗27万案;团队所办理的这类犯罪案件除抢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外,都将一定的财物数额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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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鸿律师为涉案13万元盗窃案辩护 细扣鉴定意见诉辩交易获刑三年八个月
收案日期:2016/01/26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091次
[核心提示]不要迷信鉴定意见的权威!财产犯罪中,物价鉴定意见决定了量刑的轻重。实务中,物价认证主要由当地物价局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物价认证结论,律师需要从实体与程序来分析其合法性,如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人的资质与专业能力、涉案财物真伪认定、鉴定方法与适用标准等。只有我们的精细化审查,定能收获不小。
案 号
 (2015)牛律刑初第1126字
承办律师
  曾庆鸿
关 键 字
 盗窃罪、物价认证、鉴定意见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8月3日,马明在吉州区工业园合力泰科科技有限公司某车间先后16次盗窃物料柜内的IC材料,经物价认证总价值约132103元。之后通过邮寄方式将赃物卖给熊二(化名),获利37600元。
律师办案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阅卷后充分与其核实案情,分析物价认证的科学性、合理性,并咨询了相关专家。在一审阶段,说服法官调取物价认证内档,让法官了解物价认证过程,看出其中的端倪,使其内心确认该认证存在问题。最终,法官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宽。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件予以证明。
辩方意见
马明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员:
作为被告人马明的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案件争议焦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马明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建议减少基准刑10%-30%。
被告人归案当日,不仅如实供述了今年8月3日的盗窃事实(P25页受案登记表),而且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今年5月—7月期间的盗窃事实(P35页第二次笔录、P40页第三次笔录)。由此可见,被告人的在侦查阶段初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
二、被告人马明主动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
本案庭审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赃,及时向法院缴纳37600元赃款,弥补了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本案的鉴定意见即物价认证的鉴定程序、过程存在瑕疵,其结论欠科学性。
1、缺乏鉴定的委托手续。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第239条规定,需要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4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本案中,未见办案机关的委托书,故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2、被盗IC芯片的原始进货凭证缺乏,无法认定真实购置价格。本案的赃物无法追回,8月3日8394型芯片除外。被害人向办案机关提供的原材料进价单系自行制作,非原始进货凭证,如买卖合同、送货单等。故,无法体现被盗IC芯片的真实购置价格。
3、吉安电子原材料市场无8019A型、8394型、9163型IC芯片,缺乏做同类产品价格行情调查的客观条件。
4、物价鉴定过程中未考虑被盗IC芯片次品率问题。
经法庭调查和电子原材料行业惯例,因本案IC芯片无质量认证标志,供货商给被害人的免费使用率在3%-5%。换言之,涉案IC芯片有3%-5%的次品率,这部分不属于被害人的损失,建议核减。
5、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中被盗数量、单价、总价与鉴定意见完全一致,是巧合还是“照抄”。
综上,被告人具有坦白和退赃情节,本案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存在程序和实体瑕疵,鉴定意见欠科学性、准确性。恳请法院秉承宽严相济原则,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审议,谢谢!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曾庆鸿律师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争议焦点
本案的鉴定意见即物价认证的鉴定程序、过程是否存在瑕疵?
办案结果
吉安市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盗窃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向本院所退赃款发还被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办案总结
关于马明盗窃一案,物证、认证齐全,被告人亦对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正当,律师辩护的余地不多。此种情况,本律师只能做最轻辩护。辩护思路如下:
一、被告人马明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犯罪事实,此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庭审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二、本案中,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马明盗窃价值为132103元财物,属数额巨大情形。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高墙铁窗监禁,且被告人盗窃次数多达16次,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如果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很可能被判处五至六年有期徒刑。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首先对本案的鉴定意见的程序和依据作出质疑(具体内容详见辩护词第三点内容)。本案的鉴定意见作出的物价认证与被害人提供的损失清单完全一致,有照抄的嫌疑,鉴定意见缺乏科学依据。
结语,在本律师的努力下,被告人仅被判处三年零八个月,刑期少于同类案件,被告人家属对本人感激,充分体现律师扎实的理论功底和高端的办案水平。
当事人的肯定是我们最大的动力!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西地区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为1500元,数额巨大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发改价证办〔2014〕 235号
第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六条 被盗财物灭失的,除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详细载明被盗财物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鲜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注明根据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必要时可要求办案机关提供《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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