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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已开庭审理一案
收案日期:2014/04/06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617次
[核心提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案 号
 粤际唐律刑字2014第0406浩
承办律师
  程先华
关 键 字
 强奸罪
基本案情

C某原系某厂工人,某日出门喝酒,后因遇到某女孩而相约喝酒至后半夜。至凌晨2点左右,c某邀约女孩去宾馆开房,女孩拒绝并多次强烈反抗,后坠楼死亡。据c某供述称:其确实与c某发生过性关系,并且c某有反抗不同意。但c某的坠楼其不知道为什么,也未曾看见过。


根据尸检报告显示:女孩符合高坠致死。而公诉机关指控c某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


后家属找到本网律师,本网指派程先华律师和赵松实习律师介入本案代理,因刚接手委托,尚未会见到被告人和复制全案证据,因此,对于本案的律师辩护意见和方案,尚未形成。受托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会见和阅卷并及时与法院沟通律师意见,为C某争取较轻的处罚。


欢迎关注本案后续进展和律师精彩辩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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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刑法规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强奸幼女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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