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点击进入团队律师网站]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职务犯罪团队案例库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不但擅长办理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重大、复杂渎职罪案件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也擅长办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如:“深圳牛氏兄弟职务侵占案”成功无罪辩护,本案“一事两诉”公权力被任意行使轰动两高有部;深圳市金光华公司串通招投标副总左某只判十个月案等等。这些成功案例将一一为您呈现,让你更加了解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办案标准化和办案流程及团队化办案给当事人带来的实效。
当前位置:首页团队案例库 →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检察院不批捕】工地发生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何芳律师介入,当事人被予以释放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检察院不批捕】工地发生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何芳律师介入,当事人被予以释放
收案日期:2011/06/28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779次
[核心提示]项目工程上升降机坠落,造成两人死亡,刘某、戴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芳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检察院最终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书,当事人戴某予以释放。
案 号
 [2011]渝商安刑字第56号
承办律师
  何 芳 袁毓
关 键 字
 重大责任事故罪,牛律师刑辩重庆团队,不予批捕,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11624日,在重庆市某工程公司项目部施工场地,该楼的升降机与旁边的塔吊后臂相撞,升降机坠落到地上,升降机内两名男子当场死亡。当日,重庆市某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重大责任事故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调查认为系塔吊拆卸方刘某、戴某等人2011621日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未对塔吊后臂精修固定,造成塔吊后臂于624日早被风吹动与升降机发生碰撞,从而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2011625日,戴某被刑事拘留,626日,侦查人员呈请了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律师办案

2011628日,何芳律师接受戴某家属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办理会见戴某的手续,进行会见,了解案情。收集资料,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办案进展交流意见。公安机关于2011722日向检察院提请批捕,通过何芳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检察院于2011729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戴某的决定,当事人戴某被释放。

控方意见
办案结果

检察院不批捕,当事人被释放,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起诉

办案总结

办理刑事案件,先看构成要件,本案的办案核心是看主体是否适格。

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第二,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据此,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是一种身份犯,但此处的身份并不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害之后果的。

相关法条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二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第二款 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分享到:
延伸阅读更多阅读>>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5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