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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机构案例库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上称侵犯财产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最近虽然办理了许多财产犯罪案件,主要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其中:李某盗窃价值60余万,程先华律师辩护改认定15万并认定自首被减轻处罚获刑1年6个月不上诉案;张某诈骗70万,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侦查阶段介入3月,检查机关终不予起诉案;王某保险诈骗罪一审实刑二审本网辩护缓刑;全国首例泥头车偷排泥浆追究刑责案,毁坏财物价值12万判只刑9月;梁某冒充外国人诈骗27万案;团队所办理的这类犯罪案件除抢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外,都将一定的财物数额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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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某盗窃30台Iphone5手机刘平凡律师介入 一审认定返还财物行为被认定为未遂
收案日期:2016/07/11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404次
[核心提示]盗窃被发现后,返还财物行为如何定性?系退赃,还是中止或未遂?牛律师刑辩机构刘平凡律师在接手康士康公司30台Iphone5手机(数额巨大,量刑幅度3-10年)被盗案后,分析gao某因作案被发现,想返还财物行为,应定性为未遂,而非退赃获;同时指出生产线上未装软件系统的手机,不能按市场价认定其价值;本案非共同犯罪案件,上述三观点获法院认可,对gao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辩护人刘平凡律师还提出gao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单位财产未发生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小;本案定性错误等辩点,未被采纳。两辩护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经gao某同意,现已提起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阶段中。
案 号
 牛律师刑辩案例第3号
承办律师
  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
 盗窃罪 富士康 Iphone5手机
基本案情

    gao某系富士康公司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将生产线上的30台Iphone5手机(市场价4800元/台,共计14400元)带出生产车间,藏匿仓库杂物间内,伺机带出工厂进行变卖。在案发后,想通过其他生产线将该30部Iphone5手机返还,但该30部Iphone5手机已被他人发现并藏匿于他处(工厂内)。后工厂自查,并调出监控视频,发现gao某等人涉嫌犯罪,找其谈话,此时gao某已如实供述。工厂报案后,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讯问后,羁押于看守所。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gao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数额巨大(刑期为:三年以十年以下)。并以此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方意见

        一、gao某在案发后想通过其他生产线返还财物的行为,不系退赃行为,因财物未脱离被害单位的实际控制;也不是中止行为,因为未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产生;应认定系未遂,系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返还财物未果。本案中gao某主观上符合犯罪中止特征,客观上符合犯罪未遂的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已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未遂辩护理由,并获检察机关认可。公诉人当庭认可gao某系未遂犯,由于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低于未遂犯,辩护人在庭审时改变策略,采取犯罪中止的辩护(由于未遂已认定,即使中止不认定,也不会影响gao某系未遂犯的情节)。

       二、生产线上的手机仅系硬件设备,未导入软件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不能按市场价4800元计算盗窃数额。

       三、财物未脱离被害单位的实际控制,未对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小。

       四、gao某在侦查介入前,在工厂找其谈话时即如实供述,可以争取自首情节。 五、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低于盗窃罪,gao某在其生产岗位上将手机带离,具有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六、gao某藏匿仓库杂物间内30台手机,被他人盗取,双方无意思联络gao某与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办案结果
    gao某犯盗窃罪,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的情节,参考14400元的盗窃数额,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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