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涉税刑辩律师网   [ 深圳站  ]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暴力案件机构案例库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暴力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投毒罪、放火罪、爆炸罪等暴力犯罪案件。其中,湖南张某入室抢劫案仅获刑6个月;团伙冒充军警抢劫200万可判刑10年以上,吴某仅获刑1年3个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当初的主犯只判一年当庭释放;谢某人室抢劫罪案改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缓刑释放;为深圳某房地产公司老板雇凶杀人逆转生死!海归绑架儿童索要50万,刑辩律师刘平凡介入成功减刑五年;福建A某强奸并强迫17岁怀孕少女东莞卖淫仅获刑5年等等。这些成功案例是基于牛律师团队办案始终坚持实行每案每阶段由该领域最擅长的专业律师承办,优势组合,精耕细作的硕果。也是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承办的上百宗暴力犯罪案件经验的必然!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当前位置:首页机构案例库 → 李某抢劫他人财物行为极其恶劣 刘平凡律师介入辩护认定为从犯仅获刑三年!
李某抢劫他人财物行为极其恶劣 刘平凡律师介入辩护认定为从犯仅获刑三年!
收案日期:2015/09/18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262次
[核心提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它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具备抢劫财物或致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构成抢劫既遂。
案 号
 牛律师刑辩案例第94号
承办律师
  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
 抢劫罪 刘平凡律师 刑辩律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何某于某年3月23日晚8时许在接到朋友“老三”的电话,称其在南山区某地溜冰场被人打伤,三被告人赶到溜冰场后与“老三”叫来的六名男子对被害人甲某、乙某、丙某殴打,并要求甲某等人请喝酒赔礼道歉。在前往某歌舞厅时,被害人丙某准备掏出手机报警被何某抢走。在歌舞厅包房内,李某等三被告人与“老三”再次对甲某等人殴打,当场抢走200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对方财物抢走,构成抢劫罪。

经法庭审理查明,3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某、张某、何某经朋友“老三”的通知,称其朋友在南山区某地溜冰场被人打伤,三被告人赶到溜冰场之后与“老三”叫来的另外六人对甲某、乙某、丙某殴打,并要求被害人赔礼道歉。甲某等三被害人协商去某歌舞厅解决此事。在前往某歌舞厅的途中,甲某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被何某抢走。在某歌舞厅包房内,李某等三被告人对甲某等三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抢走200元人民币及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300元。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甲某的损伤程度不够成轻微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何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系本案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未上诉。

辩方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接到“阿龙”的电话后,称“三哥”的朋友在南山某溜冰场被人打伤才赶去帮忙的。后被害人提出请喝酒赔礼道歉,李某等人又一起到达某歌舞厅包房后,李某并未直接参与殴打、搜身、强迫被害人脱衣等行为,只是应“三哥”的要求去找了个塑料袋,准备装三被害人的衣服。找到袋子后,“三哥”又说算了,李某及先行离开。

以上事实可见,李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轻微,应当考虑减轻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鉴于李某中途介入犯罪,且提前离开某歌舞厅,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较短。又鉴于李某未直接参与殴打、搜身、强迫被害人脱衣等行为,只是应“三哥”的要求去找塑料袋,准备装三被害人的衣服。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轻微,因此,应当考虑对李某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候,并未对李某、何某、张某等三被告人就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作用进行区分,而将认定主从犯的问题让法院进行认定。因此本案的焦点就是被告人李某是否属于从犯。在客观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辩护人从事实出发,依据被告人李某在本案犯罪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分析,提出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定李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表示认可。本案经过律师的努力,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