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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机构案例库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等毒品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石某等八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30公斤免死案;香港“阿伯”大毒枭贩毒60kg一审判死二审辩枪下留人案;无罪!走私毒品咖啡因25千克刘平凡辩护成功等等毒品犯罪大案要案。这些成功案例是基于牛律师团队办案始终坚持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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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制造毒品罪
收案日期:2015/07/01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728次
[核心提示]龙某某倒卖麻黄碱580公斤,被指控犯制造毒品罪,面临死刑的危险。经何优律师辩护,成功改变罪名定性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获轻判有期徒刑10年。
案 号
 (2015)刑61号
承办律师
  何 优
关 键 字
 制造毒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明知 共犯
基本案情

      案发20156月,被告人龙某某多次从钟某等人处购买麻黄碱共计580余千克,再高价倒卖给他人牟取暴利。公诉机关以制造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办案

        1、审判阶段介入本案;

      2、多次会见龙某某;

      3、阅卷多遍;

      4、撰写发问提纲、质证意见 、辩护意见;

      5、对龙某某进行庭前辅导;

      6、参加开庭审理诉讼活动;

      7、庭后会见龙某某,复盘开庭辩护情况;

      8、一审判决后会见,龙某某对结果满意,并表示不上诉。

控方意见

      麻黄碱系制毒物品已为公众知悉,龙某某等人非法贩卖麻黄碱,对贩卖的麻黄碱必将被他人用于制造毒品应当明知,属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依法应当按照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辩方意见

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理由如下:

 

一、龙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行为,按制造毒品罪共犯论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沟通和意思联络,即共同犯罪人在犯意上相互沟通。本案中,龙某某只是将麻黄碱卖给他人其目的是想牟取暴利,并没有与购买者沟通要用麻黄碱来制造毒品,因此,不存在与购买者有制造毒品的犯意沟通。

 

共同的犯罪行为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的行动、配合的行为或者帮助的行为,就本案而言龙某某应当有为制毒人员实施制造毒品犯罪提供制毒原料的帮助行为但本案中,龙某某并不知道购买者购买后做何用途?因此,不存在向制毒人员提供制毒原料的帮助行为与制毒人员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因此,龙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350条第2规定《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二、龙某某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符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350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的麻黄碱属于相关国家规定明确列管的制毒物品,国家对上述物质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钟某雇佣人生产麻黄碱,并贩卖给龙某某龙某某又进行倒卖牟取暴利且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是典型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50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龙某某明知他人用于制造毒品,不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本案中,侦查机关并没有收集到被告人龙某某在倒卖麻黄碱的时候明知对方制造毒品的相关证据。侦查机关仅仅以麻黄碱系制毒物品已为公众知悉,龙某某等人非法贩卖麻黄碱,对贩卖的麻黄碱必将被他人用于制造毒品应当明知,因而认定被告人龙某某属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从而以涉嫌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机关办案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仅凭想象来认定一种行为的性质。在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龙某某明知他人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下,不认定其行为属制造毒品的共犯行为

 

  综上,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争议焦点

      向他人贩卖制毒物品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还是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办案总结
        毒品犯罪涉嫌的罪名之间的界定不是很分明,尤其是罪名之间的转化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这就要求辩护律师要格外用心去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以期实现重罪辩护成轻罪,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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