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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刑辩百科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擅长办理: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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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聚众斗殴案办理来探索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2015/5/7 12:38:51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641次   
关键词: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  聚众斗殴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  

2010428日,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妥善处理了两个村庄百余名村民相互斗殴的案件,对涉案的施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的处理得到了当事人、所在村、镇、社会各界以及海外侨胞的褒扬,也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


■案件的处理过程

 

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与子英村是邻村,近年来,由于村民意识中“一村排水败坏另一村公墓风水”的观念影响,双方因地界、排水问题屡次发生纠纷,20081217日酿成两村百余名村民参与械斗的群体性事件。双方村民各持木棍等对峙一个多小时,数次即将发生互殴均被现场的市领导和公安干警劝阻,但仍有部分村民不听劝阻互扔石块,致执勤民警3人轻微受伤(未达轻微伤)2辆警车被砸损(损失700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积极参与事件的西岑村施某等9人和子英村李某等8人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向石狮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石狮市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两村村委会、老人会等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表现出和解意愿。从有利于化解矛盾出发,施某等17人被取保候审20103月,公安机关向石狮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

 

该案能否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两村近千名村民今后的生产生活,由于两村系侨乡,因而也直接牵动两村海外侨胞的心。省、市两级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石狮市院检委会专门召开案件分析会,认为该案要案结事了,化解“排水影响风水”的历史积怨是关键,于是成立了矛盾化解工作小组。经多方努力,2010423日,两村签订了和解协议,涉案当事人也签下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因此事再生纠纷。

 

案发原因消除及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如何妥善结案受到关注。为此,石狮市院特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并邀请当地社会各界人士和知名法学专家参加。经广泛听取意见并再次对案情进行深入剖析,认为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具有可行性:

 

1.关于本案的定性。聚众斗殴罪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分解而来,一般是出于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报复他人,或寻求刺激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综观本案,行为人虽然具备了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殴斗的行为,但主观上显然不具有聚众斗殴罪的上述犯罪动机。对此种行为是否定罪、定何罪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争议。19841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不应按流氓罪处理,其中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该司法解释随着刑法的修订已失效,但其精神仍可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

 

2.关于行为的客观危害。双方虽有上百名村民各持木棍等器械集结但实际并未使用器械,只是在两村交界处对峙一个多小时,本案的17名犯罪嫌疑人也只是互相谩骂和互扔石块,造成的财产损失仅700多元、伤害的三人均未达轻微伤。综上可见,双方虽有上百名村民聚集,但并未发展成大规模、不可控的聚众斗殴,社会影响虽较大,但造成的后果较轻微,客观危害性不大。

 

3.从社会学意义上考察。本案的发生,是基于村与村之间具有“公共性质”的“风水”等封建迷信观念,这在上世纪5070年代的石狮经常发生。本案说明,一旦村里“风水”或其他利益遭受外来侵犯时集体出动仍是全村人的集体自觉,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同时,经多方努力,引起案发的历史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双方也已达成和解协议,表达了今后和睦相处的强烈意愿。应该说,经检察机关的前期大量工作,作为预防再犯罪的刑法功能已经实现,这种情况下如果选择起诉不但没有必要,而且会产生新的社会积怨。

 

■个案价值的理论思考

 

本案的处理,是检察机关从刑法文本到社会学意义的一次成功实践。

 

()检察实践对和谐社会构建应积极回应。本案历史积怨深、社会影响大,但检察机关在全面考察案发背景、当地风土人情、案件的客观情况以及不同处理可能造成的不同影响进行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协调多方力量,化解本案存在的法律和社会学意义上的障碍,最终取得了良好效果。

 

()转型期社会特殊情势对执法方式的深层影响。当今,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对我国传统价值观和生活模式产生很大冲击,但理性精神和法治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现在处在一种多元价值并存,但是多元价值观难免相互对抗的阶段,这个阶段必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本案是在传统观念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出现的,任何对村民传统信仰的冒犯在一定程度上会让这一群体宁愿冒法律风险去维护。这必然要对执法者的执法方式产生深层次的影响。执法要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不激化旧矛盾或引发新矛盾,实现多种效果的有机统一,执法者要从传统机械办案思维和办案模式中解脱出来,除关注具体犯罪行为外,还必须对犯罪行为作社会学意义上的考察,多分析行为的成因、评估适法的后果。

 

()检察官的创新勇气和责任担当。“更乡土的案件需要更精英的检察官”。转型期刑事冲突的特殊性、尖锐性成为考验司法人员的更高课题。随着形势的变化,社会矛盾无论从形式到内容、从过程到结果、从数量到规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创新工作方法,有效畅通法律与民意的沟通并有所回应,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由之路。处理本案过程中,检察人员在法律框架内大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案里案外的矛盾纠纷最终得以妥善处理,彰显出极大的创新勇气和责任担当。

 

()准确理解刑事和解内涵。传统的刑事和解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落实被害人诉讼权利,因此一般适用于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我们认为,法治的根本精神和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刑事和解机制应当是对这种根本精神和根本力量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刑事司法价值追求多元化和纠纷解决方式多样化也为此提供了法理基础,既应关注双方关系的修复,也要关注整个社会整体利益的复原和改善。

 

(作者单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福建石狮:从一起聚众斗殴案办理看社会矛盾化解

作者:胡激洋 吴美满

来源:检察日报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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