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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刑辩百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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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伤害案件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审查的审查
2015/5/15 11:01:27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794次   
关键词:故意伤害案件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一、对现场目击证人所作证词的审查判断

 

由于伤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双方在争吵的原因、谁先动手、是否正当防卫、如何致他人所伤等方面,双方的陈述往往大相径庭。因此,收集、审查、判断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显得格外重要。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l)目击证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而言,如果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是亲戚朋友,或是冤家对头,他们的证词往往会在故意伤害的起因、双方如何争吵、谁先动手伤人、怎样加害,特别是一些关键的情节上,袒护关系密切方,将责任推到另一方身上。在对关系密切方不利的情况下,以没有看清或当时没有注意等搪塞。因此,对此类有利害关系的证言应进行重点复核。

 

2)注重审查证言的真实、可靠性

 

由于案发现场不尽相同,证人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位,观察到的伤害经过不完全相同,这是正常的。有些证人可能受自己视力、天气影响、阻碍物以及打斗现场的移动或者多名斗殴人员相互跑动、换位等因素的影响,其所作的证言在某些情节上可能有出入,这在实践中也经常能遇到,关键要查明证人在重要情节上是否看清楚,有否凭自己的主观想象在推测,或者是听某人讲到的事情。审查起诉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实地探访,根据不同证人所作的证词,进行现场体验、测试,发现隐藏的破绽,排除疑点。

 

3)审查证人与证人之间,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串供可能

 

伤害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出击,掌握主动,除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外,对现场目击证人应及时取证,固定证据。实践证明,及早收集证据,可以避免证人与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相互串供,特别对那些未采取关押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更应注意。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碰到证人改变原有证词的情况,这就要考虑有无串供可能,应特别指出作伪证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打消证人的顾虑,须做耐心的说理工作。多收集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证词,第三方的证言更能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易为控辩双方所接受。

 

2、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由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伤害案件中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首先应当注意,被害人在作证时有否故意夸大其词,把责任全部推到对方身上,甚至诬陷无辜;其次,被害人在被多人殴打或受到突然强暴的情况下,精神高度紧张,在某种特定的场合、光线、气候及自身的视力不佳的情况下,被害人对发生被殴事实的回忆,往往模糊不清,或者为保护自己声称没有看清对方何人所为。因此,我们在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时,要进行深人的调查,同时要将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切不可盲目轻信被害人的陈述,以免造成被动。

 

3、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判断

 

伤害案件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往往在关键情节上不一致,遇到被告人翻供、不供,我们不能简单归之为态度不好,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有行使辩解的权利,作为办案人员,我们要仔细审查被告人前后供述有何差异,为什么会产生前后不一致?有无刑讯逼供可能,是先供后侦还是先侦后供,一般来讲,前者较为可信。对于被告人翻供,要认真加以研究,弄清翻供的真正动机、目的、原因,针对其辩解,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材料,合理排除矛盾,去伪存真,审查与其它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否定被告人的辩解是经常发生的,对于这类案件要慎重处理,千万不能认为被告人的辩解是狡辩而不加考虑。

 

【作者介绍】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

 

原标题:故意伤害案件证据的审查

作者:季伟明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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