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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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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罗湖法院推行标准化办案成效显著
2006/07/18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7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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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法院从2000年开始率先探索,通过积极努力,制定了30多万字的《罗湖区法院标准办案规范》,初步建立了系统的办案标准化体系,统一了司法标准,有效地指导了审判实践工作。由于成效显著,罗湖法院办案标准化工作被省法院吕伯涛院长形象地比喻为"坐专家门诊,开标准处方"。该院的具体做法是: (一)立案及庭前准备标准化 制定立案指引和举证指引,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该院围绕劳动争议、银行借贷、房屋租赁等各类常见案件的立案流程,制定了40余个立案指引和举证指引,引导当事人对同一类型的案件提交相同类型的证据,避免同一类型案件因证据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 制定庭前准备规范,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几年来,该院先后制定了有关庭前准备的23个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排期、送达、诉讼保全、证据交换等各类事项,法官助理可以依照规定独立开展庭前准备的各项工作,而无须像以往那样凡事都请示法官而使法官提前介入案件,从庭前阶段开始确保了法官的中立地位。 (二)开庭审理标准化 完善庭审规则,规范庭审活动。该院制定完善了《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判规则》、《民事、行政案件书记员庭审操作规范》等16个庭审规则,将庭审过程和对法官的要求具体化、科学化、规范化。该院还制定了《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等办案规范,引导当事人做到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庭审功能进一步强化。 规范当庭宣判,提高司法效率。制定《关于落实当庭宣判、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实施意见》、《关于当庭宣判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等规范,将庭审标准化落实到当庭宣判环节,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依法当庭宣判,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 开展庭审观摩,增强责任意识。2002年以来,该院建立庭审观摩制度,对每次庭审观摩活动进行评议、总结、评比,增强了法官开标准庭的意识和责任,使开"标准庭"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了实处。 (三)实体处理标准化 制定实体处理规范,保证同类型案件裁判标准统一。该院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已制定实体处理规范30余个,在全院范围内统一裁判标准,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限制,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加强案件讨论工作,建立标准办案的内部协调沟通机制。通过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庭务会议讨论疑难、复杂案件,由研究室对案件的统一处理意见进行综合,作为同类型案件的处理规则。同时,充分利用诉讼信息系统,设置"关联案件查询"功能。每位审判员在审理案件时,通过查询如果发现同类型的案件其他审判员已经作出裁判结果,直接参照做出处理,有效地保证了同类案件在相同情形下处理原则的统一。 实行全改和发回重审案件评查制度,注重归纳总结审判经验。该院非常重视上级法院全部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所体现出的具体处理意见,并做到了"四个确保":确保利用专门时间进行封闭式学习讨论;确保全体法官连同庭前准备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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