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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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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龙岗法院一审判决一宗在龙岗区交通局信访室放火的案件
2006/08/1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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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上午,龙岗法院对因不服龙岗区交通局执法而在该局信访室放火的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一审宣判,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因从事非法蓝牌车营运被龙岗区交通局查扣了汽车。2006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携带条形锁和10公升汽油,来到龙岗区中心城交通局一楼信访室,用条形锁将信访室大厅的铁门从里面锁上,将一部分汽油倒在地上,掏出打火机,然后威胁信访室工作人员,要求与局长见面。双方对峙约10分钟后,交通局的保安员从消防通道进入信访室内,夺下被告人刘某某手中的打火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故意在公共场所放火焚烧公共财物,破坏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依照刑法第114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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