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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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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中院依法宣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2006/10/13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8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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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破产一案。依法宣告国基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国基公司于1997年8月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其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0万元,由深圳国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奇贝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奇贝石公司")共同出资,出资比例分别为40%、36%、24%。2001年4月,深圳国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40%和36%的股权以人民币9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会斌个人,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变更后国基公司的股权比例为李会斌占76%,康奇贝石公司占24%。2003年根据国基公司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5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000万元,所增加的3750万元由康奇贝石公司缴纳,变更后李会斌出资比例为19%,出资人民币950万元,康奇贝石公司出资比例为81%,出资人民币4050万元。国基公司自1997年8月成立以来的主营业务为:对位于深圳市蛇口半岛南隅的"汇宾广场"及深圳市南山区紧靠滨海大道、后海滨路的"漾日湾畔"的两个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经营。截至2006年3月31日,公司帐面资产总值为人民币7.26亿余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9.06亿余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于2006年7月4日、8月11日两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国基公司所提出的和解方案进行表决,均因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人数和所占债权额度无法达到法定条件而失败。由于国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且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亦无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法院遂依法宣告其破产还债,并指定清算组对其接管,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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