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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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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律师伪造法院判决书骗取当事人赔偿款获刑
2008/03/28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7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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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宝安法院对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律师伪造法院判决侵吞当事人赔偿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该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O04年7月,被害人范某香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后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范某香聘请被告人范某为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并授予其进行调解并领取赔偿款等权限。2006年5月15日,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人范某与范某香丈夫罗某林作为范某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与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范某香28万元,并由事故责任方承担5894元诉讼费用。该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范某代范某香签收了该调解书。同年6月22日,范某香再次委托范某担任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授权其代为领取赔偿款等。范某持范某香的身份证于中行湖南省邵阳隆回支行开设一个帐号,户名为范某香。同年7月底,事故赔偿款及诉讼费用共285894元全部到范某香账户。被告人范某却编造理由告诉被害人范某香调解不成功,需等待法院判决,并交给罗某林一份伪造的盖有宝安法院公章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经鉴定,该判决书系伪造,公章为假公章。根据该"判决书",范某香获赔偿款156369.31元,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6243元,合计162612.31元,比调解书确定的285894元少123281.69元。罗某林到法院了解情况,得知该判决书不存在,设法从范某处取得伪造的判决书原件,随后报案。去年4月被告人范某被抓获。案发后,范某委托家属将被害人范某香应得的赔偿款和法院退还的诉讼费共计285894元支付给范某香,并支付3万元人民币以弥补范某香的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宝安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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