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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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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全市法院第一家人民调解工作室进驻罗湖法院
2009/04/02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8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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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全市法院设立的第一家"人民调解工作室"正式在罗湖法院挂牌开展工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天,人民调解工作室共接待5起纠纷,调解成功3起,调解率达到60%。 为进一步拓宽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罗湖法院与区司法局共同筹划建立"罗湖区人民调解工作室",由法院提供工作场所,区司法局聘请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主要承担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等相关案件的立案前人民调解工作。此次招聘的三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均是法学本科毕业,具有从业资格,并有相关工作经验。为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罗湖法院制定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办法。规定:法院立案人员对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等纠纷案件立案审查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由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工作室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当事人要求确认其法律效力的,由法院审查立案后,制作民事调解书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对要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当事人,法院提供以下便利:可以不提交起诉状,直接到法院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当事人提交材料有困难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调查函,向相关部门调取证据;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当天送达民事调解书;需补交材料的,自补交材料之日起2日内出具民事调解书;争议标的不大,且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案件,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对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可在速裁法官监督下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挂牌当天,该院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后共同财产纠纷一案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审查确认了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根据相关规定免收当事人6000多元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对这种司法便民、为民新举措非常满意。        (据市中院立案庭、罗湖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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