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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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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中院执行局调整内设机构职能 加大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
2011/06/23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9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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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自调整内设机构职能,成立执行监督处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促进全市法院执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一是修改完善案件办理规程,加强个案监督指导。执行监督处对执行异议审查、执行复议审查、执行监督处理、执行申诉信访处理等办理规程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对立案移送、审查办理、结案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做到监督规范化,强化了监督指导作用。二是制定执行指导专门规定,加强常规性指导。制定市中院《执行监督处指导规程》,对如何研究推动执行工作标准化办案、整理发布执行案件典型案例、通报执行实践中易发错漏行为、组织开展执行经验交流座谈、考核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等常规性指导提出明确要求,做到了开展常规指导的经常性、制度化。三是走访调研基层执行工作,增强了监督指导的针对性。4月下旬至5月上旬,执行局监督处全体干警深入六区法院走访座谈,广泛征求基层法院执行人员对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监督指导工作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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