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09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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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
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符合
审判规律与特点的
审判运行新机制”精神,自2002年10月起,罗湖
法院在借鉴兄弟
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由民一庭率先试行"3122"
审判运行机制。该机制试行半年多来,较好地发挥了
法官助理与速裁
法官的作用,实现了
审判辅助性事务与
审判实体工作的分离,在吸收"大
立案"模式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巧妙地转化了罗湖
法院速裁
法官改革的成功经验,向
审判队伍专业化迈进了一大步。目前,这项改革在该院全面展开。
“3122”是对
审判运行机制人员配置结构的形象描述。其中“3”指以
审判长为首的3名
法官,“1”指1名速裁(预审)
法官,“2”指2名
法官助理及2名书记员。速裁(预审)
法官指导监督
法官助理,实现速裁与调解职能。"3122"
审判运行机制的目的是实现"一个中心,两个分离"(即以
法官为中心,
审判辅助性事务与
审判工作,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相分离),最终形成以
法官为中心,以速裁(预审)
法官与
法官助理为枢纽的
审判工作新机制。在这一模式下,各业务庭室合议庭审理案件类型相对固定,
立案庭直接分案至合议庭
法官助理,合议庭
法官助理收案后5日内,根据案件情况安排送达与排期,并于庭前完成固定诉讼主体、固定诉讼请求、固定证据与交换证据、整理争议焦点等工作。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与简单案件的剥离,案件进入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