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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区法院快讯刑事资讯
深圳各区法院包括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盐田6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共派出14个人民法庭。 深圳各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下级法庭的审判工作,对深圳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霍敏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鹰任福田法院院长,龙光伟任罗湖法院院长,丁建华任南山法院院长,卢成燕任盐田法院院长,闻长智任宝安法院院长,田卫东任龙岗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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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快讯,深圳两级法院从8月1日起施行新的《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
2003/08/1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8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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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中院总结全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实行庭前交换证据制度的审判实践,制定了新的《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并于8月1日起在全市两级法院施行。 深圳中院曾在2000年1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贯彻省法院民事审判庭前交换证据制度的意见》,2001年8月1日又实施了《深圳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最近,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这一《暂行规则》进行了修订,讨论通过了新的证据交换规则。新《规则》在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固定诉讼证据、诉讼请求,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增加了若干新的规定。新《规则》在交换证据的程序上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商事案件举证期限延长到30日。新《规则》将原《暂行规则》规定的国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从15日延长到30日,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举证期限一致,并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举证期限,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庭前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要到庭。新《规则》更加强调了当事人双方到庭交换证据的方式,并充分考虑到某些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保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证据交换分别由中院民三、民四庭的案件主审法官主持,其他一审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专门负责证据交换的法官主持到庭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设置有法官助理的区法院,也可安排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 三、证据交换时明晰争议焦点。新《规则》对证据交换的内容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在交换证据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庭审时可不再对此类证据进行质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按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分类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并详细记明异议理由。更重要的是,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以提高庭审的针对性和效率。 四、明确了新证据的范围。新规则规定新证据为: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经受诉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3、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对上列三种情形下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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