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8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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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
法院从2000年开始率先探索,通过积极努力,制定了30多万字的《罗湖区
法院标准
办案规范》,初步建立了系统的
办案标准化体系,统一了司法标准,有效地指导了
审判实践工作。由于成效显著,罗湖
法院的
办案标准化工作被省
法院吕伯涛院长形象地比喻为"坐专家门诊,开标准处方"。该院的具体做法是:
(一)
立案及庭前准备标准化
制定
立案指引和举证指引,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该院围绕劳动争议、银行借贷、房屋租赁等各类常见案件的
立案流程,制定了40余个
立案指引和举证指引,引导当事人对同一类型的案件提交相同类型的证据,避免同一类型案件因证据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
制定庭前准备规范,确保
法官依法独立
审判。几年来,该院先后制定了有关庭前准备的23个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排期、送达、诉讼保全、证据交换等各类事项,
法官助理可以依照规定独立开展庭前准备的各项工作,而无须像以往那样凡事都请示
法官而使
法官提前介入案件,从庭前阶段开始确保了
法官的中立地位。
(二)
开庭审理标准化
完善庭审规则,规范庭审活动。该院制定完善了《
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规则》、《民事、行政案件书记员庭审操作规范》等16个庭审规则,将庭审过程和对
法官的要求具体化、科学化、规范化。该院还制定了《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等
办案规范,引导当事人做到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庭审功能进一步强化。
规范当庭宣判,提高司法效率。制定《关于落实当庭宣判、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实施意见》、《关于当庭宣判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等规范,将庭审标准化落实到当庭宣判环节,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依法当庭宣判,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
开展庭审观摩,增强责任意识。2002年以来,该院建立庭审观摩制度,对每次庭审观摩活动进行评议、总结、评比,增强了
法官开标准庭的意识和责任,使开"标准庭"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了实处。
(三)实体处理标准化
制定实体处理规范,保证同类型案件裁判标准统一。该院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
审判领域已制定实体处理规范30余个,在全院范围内统一裁判标准,对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限制,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加强案件讨论工作,建立标准
办案的内部协调沟通机制。通过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