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3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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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罗湖
法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苏赛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信息协会名誉权纠纷一案中,首次发放
法院调查令,由原告代理律师凭调查令进行取证,顺利完成了
调查取证工作。
原告因被告在互联网站上发布有损其声誉的报道而诉至
法院,经
开庭审理查明,该案中有关系列报道的发布主体是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并非信息协会,但由于被告所提交的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的有关资料不足,无法确定其诉讼主体资格。为了确保案件依法审理,法庭决定休庭,待被告身份明确后再行审理。被告信息协会迟迟不提供符合要求的信息资料,为了防止拖延诉讼,该院决定启动调查令制度。原告代理律师向该院提出调查令申请,并提供两名律师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该院审查后,向原告代理律师签发了前往民政部调查信息协会以及其市场研究业分会的登记注册资料的调查令。原告代理律师在民政部调取到相关登记注册资料后提交
法院,此次从调查令申请到资料提交
法院共计22天。
发放调查令是该院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调查令制度,结合
法院工作实际,在民商事
审判领域所实行的一项改革举措。目的是为了有效解决当事人
调查取证难问题,缓解
法院审判任务重和
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防止个别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提高诉讼效率。为规范调查令的发放工作,该院制定了调查令实施规则,就申请调查令的证据范围和申请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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