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3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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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湖
法院对申请人昌××诉被申请人赵××、深圳市圣地保人防有限公司申请解散公司纠纷一案作出一
审判决,判令解散深圳市圣地保人防有限公司,申请人昌××与被申请人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这是该院依据新公司法判决公司解散的首宗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圣地保人防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11日,经营期限到2009年6月11日止;注册资金是人民币200万元,申请人昌××和被申请人赵××各出资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公司成立后,因被申请人赵××在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故深圳市圣地保人防有限公司长期以来由申请人昌××负责经营,昌××保管公司法人印章及公章。2005年下半年,被申请人赵××决定撤销申请人昌××的副总经理职务,另外委任他人为公司经理,并要求申请人昌××交出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但申请人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后诉至罗湖
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
法院多次进行调解,但双方均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公司僵局"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本案中,被申请人深圳市圣地保人防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昌××和赵××两人,且各占50%的股份,现深圳市圣地保人防有限公司因股东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被申请人赵××作为股东之一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申请人昌××因长期的经营占有公司的法人印章及公章,且双方互不信任,不能就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一致意见,己不能按法定程序作出决策,故本案的纠纷符合"公司僵局"的法律特征。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然被申请人赵××提出了各种解决纠纷的方案,但最终仍不能达成协议,通过其他途径己不能解决本案"公司僵局"状态。为此,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申请人昌××起诉要求解散深圳市圣地保人防有限公司,理由成立,
法院予以支持,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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