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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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
法院和南山
法院在行政
审判工作中,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目标,大胆引入协调机制,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取得良好效果。2004年以来,通过宝安
法院协调,原告自愿撤诉的行政案件有198件,占结案数的48.06%,其中2004年21件,2005年76件,2006年1至9月101件。今年1-9月,南山
法院所审结的行政案件六成以上以协调撤诉方式结案。行政协调机制有效化解了"官民"矛盾,促进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互动。他们的做法是:
一、赢取广泛支持,形成协调合力。积极加强与区党委、人大的沟通联系,定期汇报行政
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主动争取党委和人大领导对
法院行政
审判工作的支持。同时,院领导主动参与重大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通过院长和分管副院长亲自参与协调案件,争取更多的外界支持,促进行政协调工作有效开展。
二、延伸
审判职能,加强案前协调。深入行政机关举办各类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班,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素质,加强与各行政机关的定期沟通,对可能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配合行政机关做好案前协调工作,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遵守程序规范,严格进行审查。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做到不强制、不引诱、不拖延;对采取行政协调措施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权益的,不予行政协调;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意愿,杜绝强制性协调。
四、找准争议焦点,用活协调机制。以合理、合法、适度为原则,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深入分析和揣摩当事人的心理,找准案件切入口,采取灵活的协调方法,积极化解矛盾。对于行政赔偿案件,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对于行政行为合法,但合理性存有争议的案件,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双方满意的补救方案;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多做行政机关的协调工作;对于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的弹性空间内开展协调工作,通过协调促使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及时改变或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原告陈某诉被告南山区劳动局劳动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诉称其将反映第三人深圳市某运输公司克扣工资、收取押金不予退还等违法行为的举报信送往被告,被告在60个工作日后仍未作出任何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被告辩称第三人已搬离原办公地址,且经查询深圳信用网,仍无法查明第三人的新地址,故其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南山
法院在
开庭审理前建议被告继续寻找第三人,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终于找到了第三人的新办公地址。经
法院协调,被告及时对原告所投诉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第三人当天就将克扣的工资和押金支付给原告,原告也撤回了起诉。
五、强化案后释疑,力争案结事了。针对不满情绪较强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回访,通过辨法析理,讲明利害,用柔性手段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对于无行政法律依据的行政相对人则释明行政法律,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依法维权,减少诉累,使无行政法律依据的诉讼及时终结。
六、总结协调经验,适时发出建议。对于协调处理的案件,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有效避免再次出现同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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