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3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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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诉讼代理行为,杜绝违法从事
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现象,罗湖
法院日前制定了《罗湖区人民
法院关于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参加诉讼规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严格控制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诉讼资格。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
代理人的,除明显不谋取经济利益的公益诉讼外,不予许可。其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以"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公民"等身份单独作为案件诉讼
代理人或与律师作为共同诉讼
代理人的,不认可其诉讼
代理人资格。
(二)明晰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的诉讼权限。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受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本案代理律师书面委托,可以进行下列诉讼行为:签收该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向该院递交文书或证据材料,签收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文件;查阅、复印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到庭协助律师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开庭的,不得发表辩论意见、代理意见,不得参与举证、质证活动。
(三)
法院工作人员负有审查义务。
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核诉讼
代理人身份时应当认真审核上述人员以何种身份接受委托。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除公益诉讼外,应当告知当事人及上述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上述人员不宜担任诉讼
代理人,不赋予其诉讼
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开庭时,书记员查明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以诉讼
代理人身份到庭的,应报告合议庭
审判长或主审
法官。合议庭
审判长或主审
法官核对后,令其退庭,宣布休庭,并要求其通知当事人或者诉讼
代理人15分钟内到庭。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当事人或其诉讼
代理人在指定时间内未到庭的,可依法律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
(四)对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惩罚措施。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参与庭审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不服从合议庭或者主审
法官指挥坚持发表意见,单独到庭参加庭审或者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活动时对
法官要其退庭的决定拒绝
执行的,合议庭
审判长或主审
法官可以予以口头警告、训诫,严重影响法庭秩序,妨害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