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0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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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
执行行为,强化
执行监督,近日,深圳中院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的《关于
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结合全市
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落实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
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加强了对全市
法院执行案件的管理监督。
为解决由于
法院内部原因造成的"
执行难",有效提高
执行效率,深圳中院在《实施意见》中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应对措施,促进了
执行监督的规范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规范
执行监督程序;明确了办理
执行监督案件的部门和人员,规定监督的主要内容为违法
执行、消极
执行和超期
执行的情形以及当事人认为
执行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请求监督等情形。履行
立案审批手续后,组成合议庭采取汇报、调查、召开听证会、调卷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将监督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二是限制暂缓
执行行为;因情况紧急,需要对
执行案件立即采取暂缓
执行措施的,可以批准暂缓
执行,但暂缓
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再次延期,但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三是规定换员
执行;对于消极
执行的案件,
执行法院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结,如需要以其它方式结案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执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执行案件存在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能执结、违法
执行被投诉并经查实、无正当理由不按监督指令要求办理等情形的,可以换员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