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0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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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宝安
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以陈×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28名
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至二十年不等的
有期徒刑,共并处
罚金30.5万元,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1万余元。
首要分子陈×佳五罪并罚,被判处
有期徒刑20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这是该院审理的首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03年起,
被告人陈×佳纠集叶×龙、付×友、冯×齐、李×勇等28名社会无业人员组成以其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光明街道一带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他们通过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手段,获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共实施*故*意*伤*害*4起,*抢*劫1起,*敲*诈*勒*索*5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犯罪过程中共造成2人重伤、4人轻伤。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以
被告人陈×佳为首的黑社会团伙组织成员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完全符合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要件,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赌*博*、*抢*劫等犯罪行为也足以认定,已构成
*故*意*伤*害*罪、
*敲*诈*勒*索*罪、
强迫交易罪、
*赌*博*罪和
*抢*劫罪,应
数罪并罚。根据
刑法有关规定以及各
被告人在
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宝安
法院材料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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