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0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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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田
法院公开审理
被告人谢××*受*贿*一案,依法当庭作出判决,以
*受*贿*罪判处
被告人谢××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涉案赃款人民币638688元。福田区卫生系统300多名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于1991年进入深圳市××医院工作,1995年到该院整形外科工作,并于1998年任该科副主任医师。谢××行医期间,在为患者实施隆胸、隆鼻等整形美容手术时,向患者推荐使用马某某(另案处理)任总经理的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的美国"曼托"系列美容耗材和代某卫(另案处理)任总经理的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法国"ES"、上海"康宁"系列美容耗材,私下收取马某某和代某卫给予数额不等的回扣款。自1998年3月至2004年12月间,马某某先后72次将人民币共205490元作为回扣款存入谢××以本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及工商银行账户内。自2001年5月至2006年3月期间,代某卫先后50次将人民币共433198元作为回扣款存入谢××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工商银行帐户内。上述回扣款合计638688元,谢××如数全部收下。
法院认为,
被告人谢××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从事卫生诊疗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
*受*贿*罪。鉴于
被告人归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
立功情节,且已全部退清赃款,依法可以
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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